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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考核问责压实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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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08-27 10:33:50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委员建议

强化考核问责压实法律责任

8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

8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报告指出,就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来看,各地各部门是认真的,依法推进水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及实施的自觉性、普遍性来讲,还远远不够,执法检查中接触到的各级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接触到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学过或知晓这部法律的为数很少。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的一员,王洪尧委员对此感触颇深,“执法检查中发现,无论是我们执法检查的同志,还是被检查的地方,对法律都不太熟悉。从领导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再到公众群体,学的少、知的少、懂的少的问题普遍存在”。

韩晓武委员指出,监督和管理是政府的职责,向民众宣传普及法律是政府的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职责。如果真正做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会有很大改观。

贾廷安委员认为,报告以压实法律责任、推动法律实施为出发点,提的意见和建议都是目前防治水污染应该抓好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好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工作就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就会得到极大改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阅读和研究这个报告,以水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为标准,检查一下有关工作,把打好碧水保卫战的工作做好。

围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进行了热议。


既要严肃问责又要慎重问责

报告指出,在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中,“法律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比较突出。这一点,也被多位委员在分组审议期间提及。

韩晓武认为,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虽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总体来讲,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只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落实好有关工作,水污染防治就会有很大改观。但是,现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报告中讲的法律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存在,而且不是个别现象。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存在,主要责任在政府部门。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问题出在社会上,包括企业、个人等,但根源在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责任。”韩晓武说。

在韩晓武看来,社会上违反法律规定出现的水污染防治问题,虽然相关企业、个人有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责任,但与此同时,必须要反思政府有关部门在管理、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责任是否到位了,否则就要追究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责任,要强化考核问责。因此,政府部门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把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好、落实好。

曹庆华委员认为,要加大对执法部门执法严度硬度的检查力度,解决执法司法中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真正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李学勇委员说,要把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落实好。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到位,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严格的法律要求,每一条规定都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执法检查报告对照法律条文,落实法律责任十分明确,要坚决克服法律实施中偏松、偏宽、偏软的情况,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铁腕治污,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和要求。

那顺孟和委员指出,要做到精准问责、慎重问责。在部分地区,基层环保问责变成了问责环保,有些问责方式简单粗暴,急于亮明态度,欠缺精准度、科学性、公信力,不仅伤了干部的心,也打击了干部干事担当的积极性,给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领导干部不愿意管环保,普通干部不愿意干环保,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既要做到严肃问责,又要做到精准问责、慎重问责,防止问责泛滥化,以此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企业责任

报告指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法加大监管力度。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把法律赋予的手段用足用好,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配合,严惩重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形成高压、形成震慑。

对于报告提出的这一建议,委员们非常认可。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大力推行控制污染排放的许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及震慑效应,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刘海星委员说。

王宪魁委员建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把阶段性的检查与常态化的督促检查相结合,防止出现问题的反弹,防止“一阵风”,也防止个别单位为了应付检查而检查,防止出现一个阶段性、一个区域性的好,但是整体效果差的问题。对一些重点行业要重点对待,促进行业自身的严格执法,同时又坚持落实水污染防治法。

杨志今委员说,应当进一步增强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刚性。从执法检查报告中可以看到,在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少地方、部门和企业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并严格执法,是当前调动全社会加强水污染防治积极性的重要方面。

杨志今认为,在治理企业排污方面,荷兰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荷兰,对于超过标准排放污水的企业,如果第一次被查出,则被处以50万以上荷兰盾,约合2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第二次被查出,企业法人则被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企业不敢冒险偷排超标污水。我国应参照这样的做法,按照重典治乱的思路,对违反水污染治理规定的企业实施严厉处罚,加大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彻底打击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


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普法方式

报告指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是全民行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都要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形成政府引领绿色发展,企业加快生态转型,公众践行低碳生活,崇尚生态文明、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类企业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与水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要依法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合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必不可少。

谢广祥委员说,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运用学习强国、微信等新媒体,采取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传播环保理念,增强环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水减排、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形成人人监督和打击违法排污的社会氛围。

黄志贤委员说,报告提出,从水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的学习及实施的自觉性、普遍性来看还远远不够。这说明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视不够,缺钱是一个问题,但认识不够、不负责任是更重要的问题。因此,希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认真学好这部法律,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吉狄马加委员认为,除了进一步加快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进一步健全水污染防治配套法规,还应该把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吉狄马加说,这次检查,实际上已经提到了这方面的要求,但是作为一部法律的学习、宣传,特别是社会性的宣传,还应将其纳入对各地进行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样不仅能让各级干部进一步明确各自必须承担的法定职责,还能为依法强化考核问责提供法理依据,加大这部法律在全社会的宣传普及,进一步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从而更广泛地形成对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共治的监督机制,让全社会更加明确地认识到,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是大家共同的社会责任。(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