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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列举名称其他应税资源应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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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08-26 10:56:10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资源税法草案时建议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应税资源作出规定

8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资源税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较为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一些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我国资源分布不均、地域差距较大,不同资源的信息复杂多样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资源开发都不断尝试和突破。因此,对于不能列举名称的资源,要留出必要的空间。今后如果要征税,可由国务院或各省区市政府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杨志今委员建议,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应税资源作出规定。

罗毅委员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第四款“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的五年时间改为三年,以便从国家层面更早掌握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及时作出针对性指导。

齐玉委员认为,为了鼓励采矿企业落实好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可以考虑将企业投入到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中的部分费用作为减免的内容。据此,为突出税收优惠对环保的积极引导作用,建议在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补充规定有关通过税收优惠引导来推进环境保护的内容。(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