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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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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08-26 10:54:34

原标题: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指出存在现实突出问题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总体上讲,就业促进法基本得到有效实施,基本实现“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定目的。

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规定的包括“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等6个方面在内的56条,基本得到贯彻落实,占比81.2%。主要表现为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优化、重点群体就业稳定、就业质量稳步提升。

执法检查同时还发现,存在一些实施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的问题,特别是第二、七、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七、三十三、三十五、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六十七条等13条尚未完全落实,占比18.8%。另外,也发现一些问题在法律中缺乏具体规范,需要引起重视。比如,当前,新业态层出不穷,灵活就业等新的就业形态已经成为常态。乡村振兴带动乡村产业,返乡创业就业亟待规范。但这些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实施中主要存在10个问题

报告指出,从检查来看,目前就业促进法实施中主要存在10个问题,包括3个长期存在问题,4个现实突出问题,3个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三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包括:劳动力规模高位运行,就业总量压力不减;地区差异明显,人才竞争激烈;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就业歧视仍然存在。报告显示,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妇联开展的调查研究显示,受生育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影响,24.7%的受调查者表示在求职中感到招聘单位不愿意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在职场遭遇性别歧视时,受调查女性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占2.4%。

4个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结构性就业矛盾显现,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公共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能力不足;新业态蓬勃发展,催生就业新渠道新形态新问题;外部环境趋紧对就业的影响需要高度关注。

3个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包括:社会文化变迁,就业观念多元化产生就业选择问题;劳动力进城与返乡下乡压力并存;科技发展提高生产力,替代效应和补偿作用并存。


就业促进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报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这是我国整体经济社会状况的客观反映。

报告指出,除了就业优先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就业能力有待提高,就业工作方法有待改进,法律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因素外,就业促进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与政策支持、经济状况和法律本身有关。具体包括:就业政策体系化程度与宏观政策定位相比还有差距;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产生就业问题的主因;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就业需要。

报告认为,就业促进法2007年制定。2015年仅根据工商登记前置修改了第四十条第二款。实施12年来,党中央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发展完善,就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就业促进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可操作性和强制力、约束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二是内容需要进一步更新。


建议2020年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

为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多个监督意见。

一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形成完整的就业政策和制度体系。推动各项政策有机衔接;加强对政策效果的审计评估;开发选用有效的政策工具。

二是“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稳定经济增长,增强就业弹性;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打造“双创”升级版,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扩大乡村就业。

三是坚定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弘扬劳动光荣的时代风尚;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推动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精准对接市场和就业需求,创新职业培训;用好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培训资金。

四是“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统筹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加强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

五是“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择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组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跟踪监督、持续监督,在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改进工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基础上,2020年听取和审议就业促进专项工作报告,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