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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开发区条例》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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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08-20 11:00:31

《江西省开发区条例》十月一日起施行

为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提供法治保障

   近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职能以及开发区管理体制和主管部门的职责。针对开发区同质化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要求对开发区进行整合优化,并明确了五条路径。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萌指出,《条例》为推进江西省开发区提速进位、提质增效、提档升级,加快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全省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必要的法治保障,对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将政策予以法制化

“开发区是江西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主战场、主力军,对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张和平介绍说,江西现有107家开发区,投产工业企业数占全省70%以上,工业增加值、实际利用外资、高新企业数占全省80%以上。

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关系着开发区健康持续发展。加快制定《江西省开发区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对加快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江西省开发区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经济发展的主战场、主平台作用进一步凸显。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管理机构法律主体地位缺失、职责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等问题。”张和平说,江西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主要职责,从根本上理顺体制机制障碍,为开发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7年以来,江西省委、省政府围绕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集群式项目满园扩园、提升综合效益、加强要素保障、实施“两型三化”管理提标提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管长远的重大政策和举措,通过制定条例将政策予以法制化,有利于实现政策的集成,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明确管理机构法律地位

为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职责,《条例》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关系着开发区健康持续发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舰海介绍说,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涵盖编制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措施、开展招商引资、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投资项目审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等方面。

根据《条例》,对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赋予其享有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赋予其享有相应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对省级开发区,赋予其享有县(市、区)级经济管理权限。

同时,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必要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权限。


对开发区进行整合优化

针对开发区同质化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为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开发区发展格局,推动开发区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条例》规定对开发区进行整合优化,并具体明确了五条主要路径。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产业基地、工业小区、产业区等规模较小、布局分散的开发板块进行清理、整合、撤销,由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工业化比重低的开发区,可以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同时要求,建立统一的开发区综合考评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黄辉  李华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