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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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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人大网发布时间:2019-08-16 16:06:45

提高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型城市

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了修正,进一步强化我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天津是严重缺水型城市,人均水资源仅为全国的十分之一,节约用水对于天津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2002年,我市制定了《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为保障我市生活、生产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水资源短缺的形势更加严峻,每年都需要使用大量外调水,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节水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据了解,为促进开源节流,条例增加细化了节约用水各项措施,明确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了较为科学的水价制定和调整机制,通过价格调节的方式加强用水管理。

对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计量收费和阶梯水价制度。规定“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按户安装水表,以户表计量用水量,缴纳水费。居民阶梯水价的阶梯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第一级和第二级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及以上按照倍增方式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

对非生活用水户采取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即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同时规定,超计划用水未采取措施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负责人,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

规定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可以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

鼓励对再生水的利用。规定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场(点),使用自来水冲洗车辆的,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不得使用地下水冲洗车辆。

对地下水开采进行严格控制。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公共自来水管网使用地表水供水的地区,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高于自来水的收费标准。”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