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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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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人大网发布时间:2019-08-16 16:05:57

立法让市场活力充分迸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7月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实施,有利于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我市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出台“天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民营经济十九条”等一系列重要举措,营商环境得到积极改善,投资吸引力不断增强。条例的制定实施,就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法治力量规范和促进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

据介绍,条例分为总则、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七十三条。


优化政务环境──

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条例重点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固化了我市在推行“一制三化”改革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实现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深化“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改革,条例规定,我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


优化市场环境──

规定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条例规定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给企业家营造健康成长环境,规定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此外,条例还从降低物流成本、融资成本、用工成本、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成本等方面作出规定。


优化法治环境──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条例从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司法保障、普法守法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行政执法、行政检查、采取应急管理措施等行政行为予以规范。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破产清算办理效率。


优化人文环境──

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文化氛围

人文环境是一个城市发展的靓丽名片,营造软环境,提升城市吸引力,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应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应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围。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应提升国际化水平,提高举办国际会展服务承载能力,鼓励和支持开展人文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