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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将审议《上海市航道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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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大网发布时间:2019-07-17 13:45:00

废旧立新:"小人代会"将审议《上海市航道条例(草案)》

航道作为承载航运功能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在缓解陆路运输压力,完善综合交通体系,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在7月下旬的“小人代会”上,将审议与航道相关的废旧立新条例《上海市航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航道条例(草案)》)。为了做好审议工作,15日下午,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赴浦东新区航头海事所开展立法工作相关情况的调研,随后召开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贵玉、莫负春参加并讲话。

在浦东新区航头海事所,上海市人大一行乘船察看了大治河航道水上服务区、航道建设、跨航道桥梁、桥梁警示标志、航务站点等情况,工作人员介绍,大治河末端连接上海市最大的垃圾处理地老港镇,每日上海各地的垃圾由黄浦江经大治河运往老港镇处理,日运输量可达一、二万吨。另外,大治河还设立了水上服务区,作为内河航道,大治河水域较窄,船只在集中高发时段无法停靠,水上服务区为船只提供了临时停靠的“候船区”,水上服务区制度也成为了《航道条例(草案)》中的亮点之一。

早在2001年11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并分别于2010年、2011年和2015年作了简易修改。新形势下,本市航道事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市航道建设和管理还存在不少短板。因此,落实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需要在立法层面加强航道的顶层制度设计,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考虑到条例的适用范围要从内河航道拓展到沿海航道,且根据《航道法》有许多新的制度要建立,故本次立法采取了废旧立新的模式,即废止《内河航道条例》,制定《航道条例(草案)》。

目前,上海市管理的航道分为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其中,内河航道主要位于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东缘,境内河网密布,内河航道网络通达。截至2018年底,本市共有内河航道187条,通航里程近2000公里,其中高等级航道超过160公里,跨航道桥梁3500余座,船(套)闸58座,航标56座。沿海航道主要包括长江口外高桥和罗泾港区进港航道、洋山深水港区航道、黄浦江航道和杭州湾航道,通航里程约170公里。

本次立法按照《航道法》的框架,将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统一纳入管理,在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航道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重点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在总则部分,重点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分工、资金保障和生态航道、智慧航道等相关要求;二是在航道规划和建设部分,重点明确规划的衔接、规划控制、交叉管理、水上服务区等制度;三是在航道养护和保护部分,重点明确航道养护要求、相关行政审批、航道维护尺度和航道图、航标管理等制度;四是长三角区域协作部分,重点明确航道管理的各个方面与长三角其他省市的协同。

座谈会上,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叶青提出,目前,除《内河航道条例》外,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还有三部与航道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分别为《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如何处理好《航道条例(草案)》与港口、水路运输等相关交通运输条例的关系?市交通委副主任张林回应称,《上海港口条例》主要侧重于规范港口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主要侧重于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是框架性、综合性、促进性立法;《航道条例(草案)》主要侧重于加强航道这一公益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从而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王心雨)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