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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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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人大网发布时间:2019-06-03 15:27:44

备受健身爱好者关注的《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近日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条例以四个“注重”凸显亮点,以解决老百姓“想去健身却无处可去”的突出问题为切入口,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精细管用、有针对性。

注重共建共享,推动体育设施开放。以问题为导向,是检验立法是否有特色的重要基础。地方立法只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精细化”立法,才能保证法规质量。全民健身在立法过程中最突出、关注度最高的就是老百姓“想去健身却无处可去”的问题,条例正是以此作为切入口,着力推动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为老百姓解决健身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真正做到用法律呵护百姓幸福生活。如为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全年不少于330天且每周不少于56小时;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为促进体育设施共享,发挥单位体育设施作用,弥补老城区体育设施不足,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为推动大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减少学校开放顾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收费、管理和保障作了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明确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管理、与乡镇(街道)联合管理、组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或者外包管理等方式,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实施外包管理;此外,还规定,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隔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结合实际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向社会开放。

注重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有所差别,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必须结合省情市情,必须接地气,具有地方特色。广东最大的省情就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大。条例针对这一特点,第五条专门对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基层延伸,以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点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为保障各级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的落实,第二十三条专门对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体育场馆、游泳池、足球场、健身广场、健身中心、社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具体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社区和行政村应当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设施。为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实效,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对因大型体育赛事需要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要求提出赛后利用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听证,听取公众意见。这些规定对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民健身管理服务资源库、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制定并公布科学健身指南,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为公众提供科学健身服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注重价值引领,引导安全文明健身。地方立法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丰富和拓展地方性法规的价值观内涵。条例在征求意见和调研中,群众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健身活动中出现的占用机动车道跑步、噪音扰民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第二十条专门明确了公民健身的义务,规定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崇尚科学、文明健身,爱护健身设施和环境卫生。同时,为引导和保障健身安全,第四十六条对全民健身安全作出规定,对健身场所管理单位、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健身活动公众三者在健身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作了详细规范。这些规定对保障安全文明健身,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注重民族特色,支持发展传统体育项目。地方立法不应片面追求体例完美,贪大求全,而应根据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点或者民族特色。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广东传统体育运动项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龙舟、武术、龙狮等传统体育赛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民族传统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扶持推广武术、健身气功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