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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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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大网发布时间:2019-05-23 10:00:00

原标题: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立法应明确义务保障安全

对出庭质证的法定义务认识不深;担心出庭后无法应对质证;害怕受到对方打击报复,种种原因和顾虑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突出,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5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委员和代表们就如何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发表意见和建议。

司法鉴定是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制度。针对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民诉法、刑诉法都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依然突出,"刘正东代表认为对于这个问题,《条例(草案)》应正面应对,首先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可以增加一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同时,《条例(草案)》还要保障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刘正东代表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人民法院及公安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对以暴力或者软暴力侵害司法鉴定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市人大代表屠涵英建议对这条规定加以细化,“如:什么叫情节严重?几次不出庭可以撤销登记?其他监管机关机构(许可)如何纳入管理?”

《条例(草案)》对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信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戴柳委员建议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功能作进一步了解。”他表示,“平台不是政府的一项职能,是属于市场化的管理。如果要与之对接,要先明确归集的条件,同时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两者的关系如何,是否要同时归集到两个平台,还是两者取其一,也要作进一步明确。建议对这一条款再作进一步斟酌。”

朱自强委员表示,《条例(草案)》的制定要体现十九大精神,心中要有人民,他建议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属性进一步明确,"到底是公益性还是非营利性,收费标准要经过鉴定,不能是营利性。”

郑健麟委员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体现专业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水平要高,否则权威性不够。”同时要进一步体现合法性,“该规范的要规范,包括程序、实体等,要作严格规定,对于严重失信的,应该要取消执业资格,其相关机构也要有连带责任。”(仲颖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