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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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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05-14 10:54:05

原标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谋划推进民族工作

解读《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对青海长期以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践的高度总结,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精神和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了青海省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推动青海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依法规范和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青海多民族集聚、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现有汉、回、藏、土、蒙古、撒拉等55个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7.71%。青海共有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28个民族乡,是除西藏之外的第二大藏区,也是内地联接西藏、新疆的战略要地。

长期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立足特殊省情,牢牢把握民族团结进步这条生命线,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18年年底,青海颁布实施140多件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13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完善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构成的具有青海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全省6个自治州制定出台了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对依法加强民族事务管理、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总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聚焦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切实把立法与中央和青海省委关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大政策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紧密结合起来,将青海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落地生根、能指导今后工作的好经验、好措施和好方法上升到法规层面,吸收到《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更好地引导各民族加深了解、增进团结、共同进步。

《条例》共三十六条,从多角度对全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了全面规范——

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条例》全面体现了新时代中央、青海省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将“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八个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精神写进法规中,保证了青海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正确思想引领。

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和职责定位。《条例》规定,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

强化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措施。《条例》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到推进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加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到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完善措施,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规范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行为。《条例》从不同角度对不利于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作了禁止性规范。


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基本遵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杨牧飞说,这一论述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的核心精髓,是新时期做好民族工作的行动指南。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

多年来,青海省委省政府一直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常抓不懈,始终强化“一把手”责任。自2013年先进区创建以来,青海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已经形成党委主导、政府负责、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通过立法形式将党委领导这一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条例》旗帜鲜明地将党委领导写入工作机制中,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杨牧飞说,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担当。为增强全社会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共同责任,着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大众化、人文化、实体化转变,向深层次、全领域、多维度拓展,《条例》除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职责外,还规定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公民,大众媒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学术团体等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职责。此外,考虑到青海信教群众较多,宗教教职人员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对宗教的健康传承起着关键作用,《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用共同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理解等观念引导信教群众,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华民族形成、发展和繁荣的内在动力,是促进民族团结、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其根本前提是要把发展作为做好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杨牧飞说,《条例》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目标,以完善发展措施为主线,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础,着力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到推进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加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到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鼓励建立民族团结理事会到实现共享和谐美好生活环境等多个方面诠释、规范、体现着青海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既有全局性重大举措,又有具体领域的专门规定;既有针对特定群体的措施,又有针对特定区域制定的规定;既涵盖经济建设领域,又突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坚实基础。


体现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新要求

在新形势下,制定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青海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细化和延伸,为全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

《条例》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条例》的颁布,是法治青海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青海民族工作领域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开启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新篇章,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新要求。

杨牧飞介绍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秉持科学严谨的立法态度,严格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立法活动,在“不抵触”的基础上做到“有特色”“可操作”,坚持立法公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全面了解人民群众的立法呼声,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并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凝聚社会共识,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努力做到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造福人民。

特色是立法之魂。地方立法如何突出特色,实现立项上“小而少”、文本上“少而精”、规范上“精而灵”,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需求导向去立法,以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破解现实难题,让制度安排和规范设计精准,让《条例》体现青海特色。杨牧飞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青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比较频繁,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社会管理、子女教育、公共服务等方面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好流出地流入地相关城市管理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认真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条例》从省内省际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互通制度,在法治宣传、就业指导、子女入学、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方面,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规定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少数民族流动务工人员对接和工作交流合作机制。

务实管用是地方性法规具有生命力的根本前提,也是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杨牧飞说,虽然《条例》是一部促进型、倡导型的法规,但在内容规范上充分体现了务实管用的原则。在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了“删、改、并、移、增”等立法技术,集中力量进行整合、提炼、推敲,删去草案中重复上位法规定,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宜的条文,合并逻辑关系比较紧密的条文,增加有必要规定的地方特需的条款,注重发挥条例中“关键条款”的作用,克服贪大求全的思维和做法。(韩萍 卢宗祥 樊静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