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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特色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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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政协网发布时间:2019-05-08 09:25:50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政协民主监督的特色是协商式监督的论断,并深刻阐释了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宝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协商式监督的性质定位、特色与优势,对于强化政协民主监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协商式监督的本质特征

协商式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和鲜明特色。监督本质上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产物。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要求有相应的监督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要求,有效实施了民主监督。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决定了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正如1945年毛泽东与黄炎培进行“窑洞对”时所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良药苦口,忠言逆耳,希望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发挥好民主监督职能,继承和发扬优良作风,做中国共产党的诤友挚友。协商式监督从理念到实践,体现了中共中央着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政协民主监督本质特征认识的不断深化。

协商式监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社会阶层、社会团体不断产生,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差异化,要求拓展监督主体,畅通监督渠道;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公平等意识增强,要求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三大攻坚战,要求通过协商式监督形成合力,促进落实;中国共产党推进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更需要加强监督,为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先进性提供保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将协商式监督明确为政协民主监督的属性,强调“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和途径,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是目的”,这是对政协民主监督时代内涵和本质特征的深刻诠释。

协商式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初步形成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组成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不同形式的监督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协商式监督能够填补党纪、法律、行政等监督的盲点,发挥其独特优势。

二、协商式监督的科学内涵

协商式监督首先是一种政治性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政协监督什么,怎么监督,都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只有从政治上把握协商的原则、节奏和力度,才能充分发挥监督功能和优势。协商式监督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接受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各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通过协商的方式监督中国共产党,改进党政部门工作,维护群众利益,是对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重要帮助。当然,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也要互相监督,不断增进信任与团结,为共同目标而奋斗。

协商式监督是一种建设性监督。协商式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合作,是“建设性”监督、“成事性”监督。协商式监督是在肯定监督对象工作的基础上,就改进与推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批评和建议的方式指出,以达到共同成事、为民谋利、防范风险的目的。

协商式监督要依靠特定的权威实现。协商式监督是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的,不靠强制约束力,而靠政治影响力;不靠说了算,而靠说得对;追求的不是权力,而是对规律的科学揭示、对真理的执着探求。政协委员大多是各行各界的精英,能够提出高水平问题,而且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协商式监督的程序性、规范性本身就带有约束力,被监督对象不能随意应付监督,必须从政治上自觉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

协商式监督必须依托人民政协的有效载体。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监督活动必须根据政协章程、依托政协组织,通过特定方式和程序进行。但各级政协组织本身不是监督主体,而是开展监督活动的载体和平台。

三、充分发挥协商式监督的独特优势,提高参政议政质量和水平

坚持协商式监督的正确理念。协商既是监督的原则,又是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成效外在地体现在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内在地体现在凝心聚力、有效实现社会整合上。协商不是自说自话,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沟通互动的过程。监督者要树立“公、和、诚、实”的理念,秉持公心才能坚持真理、敢讲真话;和合包容才能增进共识,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坦诚相见才能有效沟通、相互理解;实事求是才能找准症结、破解问题。被监督者则应从维护政治制度、履行政治责任的角度,正确对待协商式监督。

进一步丰富协商式监督平台。一是围绕中心,开展好议政协商监督。二是强化重点提案办理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双周协商座谈会作用。四是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五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监督品牌。

建立健全协商式监督反馈机制。一是注重提案答复质量和效果。二是注重评估问效,协商监督的重要事项要持续跟踪监督,推动落实到位。三是注重双周协商座谈会协商成果落实信息反馈。四是利用监督性视察“回头看”,“回头看”也是再监督的过程。

提升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协商式监督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为一体,向委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组织广大委员学习掌握中央方针政策、着力提高监督意识和能力水平的要求,为委员全面提升履职本领创造条件。打铁必须自身硬,委员要把强化理论武装放在首要位置,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等建言献策,不断提高监督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文系全国政协副主席李斌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提交的论文摘编)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