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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路径解决乡村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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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05-07 14:37:29

原标题:新疆首部促进乡村治理单行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以法治路径解决乡村治理问题

“乡村治理以村民为主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促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乡村和谐稳定、乡风文明、生态宜居、治理有效。”这是5月1日起施行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这也是新疆首部关于促进乡村依法治理的单行条例。


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条例》明确了昌吉州促进乡村治理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治理方式和目标、体制机制和职责等,明确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强化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责任、激发村民内生动力和进取能力的体制机制,从乡村规划的参与和实施、乡村建设、生活垃圾、环境卫生、污水处理、村容村貌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参与《条例》起草的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刘琦介绍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我参与了《条例》中人居环境章节的起草,这部分内容旨在加快提升村容村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好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宜居乡村,增强老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为今年开展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要完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村警务室建设,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此,昌吉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刘中强说:“近年来,昌吉州以正面引导树立新风正气,以建章立制狠刹歪风邪气,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宣传倡导移风易俗、带头文明节俭办婚丧事、带头文明低碳祭扫,2.1万余名党员签订移风易俗倡议书,形成了‘破除陈规陋习、弘扬时代新风’的社会共识,有效提升了农牧民精神风貌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条例》的实施,核心的问题就是让村民遇事能找到法,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全覆盖,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全覆盖,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勇认为,《条例》是新疆在实施乡村振兴方面制定的首部单行条例,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昌吉州当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彰显了立法对乡村治理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通过立法规范和强化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让乡村治理问题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路径得到切实解决,深入持久推进自治州乡村振兴。”吴勇说,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调研、代表视察以及执法检查工作,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落实,促进乡村振兴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以平安创建助推乡村和谐稳定

《条例》强调,乡村治理应当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开展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单位、平安家庭等创建工作,以平安创建助推乡村和谐稳定。

针对比较普遍的乡村房屋出租现象,《条例》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房屋出租人、雇主、用工单位接纳流动人口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警务室报告,由警务室完成信息采集、比对、核查等工作,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情况。流动人口离开的,警务室应当完成信息注销、上传登记、核对等工作,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情况。

针对乡村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的问题,《条例》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并监督村民委员会将有关规范民间借贷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有效调解民间借贷纠纷。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规范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民间借贷合同》范本应当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借贷利率等内容。禁止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利息。


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村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鼓励村民参与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

《条例》强调,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村民意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将红白喜事等活动的范围、办席标准和规模、彩礼、礼金等上限纳入村规民约。村民应当自觉抵制以收受礼金等为目的的宴请活动。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制止和打击非法婚姻。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培育礼俗新风。鼓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杜绝铺张浪费。

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纳入村规民约,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殡葬习俗改革,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鼓励节地葬、生态葬,禁止乱埋乱葬。村民委员会应当把改革殡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组织,为村民提供殡葬服务。


将环境卫生清洁纳入村规民约

“乡村规划应当符合乡村实际,体现乡村特色,实现自然环境与村容村貌相协调,与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条例》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将遵守乡村规划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按规划实施建设。

为保护生态环境,《条例》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建设乡村生活垃圾收集池、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应及时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建立户减量、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治理模式,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生活垃圾不得焚烧和擅自填埋。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等乡村清洁活动,划定保洁责任区,并将乡村环境卫生清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容村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农作物秸秆及农用地膜、农药包装物、滴灌带等农业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建筑材料、淤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乡镇的集镇范围内,不得放养畜禽;不得擅自在乡村的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建立健全乡村社会诚信制度

《条例》明确,村民会议可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和修改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包括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社会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及奖惩机制等内容,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村规民约应当按规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制定后须报乡镇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村规民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可聘请本地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等参加,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

“落实村务、财务公开,一般事项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按月进行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群众反映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全过程动态公开。所有事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条例》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村务决策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村级财产管理、乡村规划、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

《条例》要求,完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村警务室建设,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完善行政村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应当为所在村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处理各类事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高利放贷,不按期偿还贷款,套取惠农、惠民政策补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的其他行为,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进行公示。”《条例》强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社会诚信制度,由村民委员会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

《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干部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在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农业政策性保险等领域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将乡村治理成效纳入县市、乡镇、村三级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薪酬相挂钩。(潘从武)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