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法规解读>>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新闻晨报发布时间:2019-04-29 12:06:54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图为“关爱自闭症、走近小雨人”大型慈善公益集市在东方明珠城市广场举行。 资料图片/IC

2017年、2018年的年初,全市民政部门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总数(主要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因病支出型生活救助家庭)分别为20.45万、19.49万,今年初继续降至19.25万人。2017年,共为此支出资金25.2亿元,2018年支出27.7亿元。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透露,相比较国家目前的相关规定,上海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此外,朱勤皓透露,2003年以来,在救助标准不断调整提高的前提下,全市的困难群众总数却在逐年下降。

困难市民总数逐年下降

昨天,朱勤皓透露,作为托底性社会制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年度物价水平、工资收入等因素,每年4月份,上海都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今年已是第23次了。以“低保标准”为例,从去年每人每月1070元提高到1160元,增幅8.41%。调整后,上海“低保”救助标准继续在全国保持较高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以来,在救助标准不断调整提高的前提下,全市的困难群众总数却在逐年下降,而总支出资金却不断上升。为什么人少了钱多了?因为救助水平提高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来上海的低保标准还将继续调整,并遵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高于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底线。

社会救助并非“终身享受”

《条例》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相比较国家目前的相关规定,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主要提供专项救助,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注:为解决居民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的家庭困难,尤其缓解因病致贫问题,上海首创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该《条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对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行了规定。目前,核对系统已建立部门间电子比对专线32条,陆续应用到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含医疗救助、医保减负)、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15个项目。核对工作开展至今,共完成核对267万余户次,36.7万余户家庭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自愿退出申请,减少财政支出近35.3亿元,成为确保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科学实施社会政策准入机制的一把尺子。

朱勤皓透露,《条例》对救助的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要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也就是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此外,《条例》明确了“就业和救助的联动机制”,具体做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二是通过实行“收入豁免”等政策,鼓励积极就业。《条例》明确,对申请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成员,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部分的收入(2019年是870元),实行“豁免”,不计入家庭收入。

同时,《条例》对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审核流程进行了整合优化,除教育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外,其它救助事项都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由信息交换平台流转至具有相应权限的街镇或者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办事。

《条例》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条例》明确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这也为进一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丰富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满足救助对象多样化需求留下了空间。(陈里予)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