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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叫停的一份浙江省法院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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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易发布时间:2019-02-20 10:27:04

原标题:被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叫停”的一份浙江省法院的司法文件

法学家李步云在我们业界可谓鼎鼎大名。他和江平先生、郭道晖先生并称为中国的“法治三老”。

改革开放初期,在“人治”和“法治”的十字路口,李步云老率先开了“中国依法治国第一腔”。

但李老宝刀未老,一直关注中国的法治。2018年年1月,年近85岁的著名法学家李步云的一封信,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出手“叫停”了浙江省高院就非法行医罪越权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媒体报道显示,2015年末,温州市永嘉警方侦破一起寄血鉴定胎儿性别案件,该案涉案人员达300余人,金额超2亿,是当时全国破获的最大一起“寄血验子”案,一度惊动全国。

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是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我们知道,2012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曾联合发文,强调地方法院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并要求各地清理越权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这自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立法法,最高法、最高检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也就是说,省级法院无权作出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然并卵!

“寄血验子”案的代理律师曹铮自2016年以来,先后给中央、省市多个部门写信,力陈该案法律适用不准确、浙江省高院制定的《意见》将行政违法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每周一封信,写了55封。”

可惜,如泥牛入海。

其后,作为改革开放后最早提出以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法学界领军人物,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接力”呼吁——他于2018年1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剑指地方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

之所以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一意见具有“司法解释”性质,是因为根据这个意见,如果进行了三次以上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且有一次因此而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以非法行医罪论处。简单说,浙江高院将这种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直接将其入刑。

据了解,几年来,浙江当地法院以此为依据作出的有罪判决多达1000多例,仅永嘉县人民法院即作出过190多例有罪判决,200多名当事人被判有罪而获刑,还有几十人仍在等待判决或者被羁押。

作为2009年立法法修订草案的参与起草者之一,李步云认为,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作出司法解释,地方法院的这一做法直接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应立即予以撤销。

于是,他就此事正式提出了审查建议。

接到来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程序启动了相关调查,并最终判定浙江高院出台这一意见属不当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给李步云回复称已对提出问题进行研究,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沟通、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

据反馈情况,浙江省高院表示《意见》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将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停止执行相关条款,共同研究妥善处理正在审理的案件及生效案件,并将于近期通知辖区法院停止执行《意见》第九十二条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以非法行医罪处罚的决定。(资料来源《李步云:能在6点准时打鸣的“金鸡”》,2019年2月14日南方周末)。

一封信叫停了一个违法的司法解释,为法学家的法治情怀而击节叫好。

但这封信可否能阻止地方司法机关出台司法性质文件的热情,拉住那些不安分的手?(王学堂将法律)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