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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空天军事立法深入推进依法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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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9-01-10 09:41:28


我国空天军事力量的建设,不仅应当在硬实力方面构建起空天领域的新型国防体系,还要在软实力方面加快空天军事立法。深入推进空天领域依法治军,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蒋圣力


航空航天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将人类文明的活动空间由陆地、海洋拓展至大气空间乃至外层空间的同时,也使大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即空天)作为未来战争的主导战场成为可能。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空天军事力量对于推行本国军事战略所能起到的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并争相致力于建设本国的空天军事力量,以期通过谋取空天军事优势建立国家军事战略的全局优势。


综观当今世界已经具备相当空天军事力量的国家,其在着力推动各类空天武器军备的研发、试验乃至运用的同时,无不辅之以制定、颁布和推行与此相适应的空天军事立法,为其提供法律支持。例如,美军对各类地基反弹道导弹武器系统的部署,即是以1999年《美国国家导弹防御法案》作为法律依据。又如,根据2014年《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俄军获得了据以构建集防空、反临近空间和防天于一体的空天军事防御体系的法律授权。


针对上述部分空天军事强国将空天武器军备与空天军事立法并举的现实状况,应当认识到:我国空天军事力量的建设,不仅应当在硬实力方面构建起空天领域的新型国防体系,还要在软实力方面加快空天军事立法,深入推进空天领域依法治军,也同样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就宏观思路而言,我国空天军事立法应当充分结合国家空天战略利益的实际需要,将为构建空天领域的新型国防体系提供法律保障为目标,服务于我国的空天军事力量建设。


就主体内容而言,我国空天军事立法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首先,应当在国防法等国家层面的相关基本法中补充有关构建空天国防体系的专章内容,并制定据以指导我军具体开展空天军事力量建设的专门战略规划。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空天安全威胁,可以被概括为由信息化主导向智能化主导过渡的航空器、弹道导弹、临近空间飞行器、航天器和跨大气层飞行器所共同构成的“五位一体”的垂直空间空天安全威胁。由此,确有必要在国家层面的相关基本法中开辟专章,为构建用以应对上述空天安全威胁的空天国防体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我国空天军事立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也确有必要在军队层面制定针对空天军事力量建设的专门战略规划,作为我军积极打造集防空、反导、反临近空间和防天于一体的空天领域新型国防体系,形成以防空和反导为核心、以反临近空间和防天为补充和拓展的空天国防布局的法律规范和指引。


其次,应当将空天军事立法与军民融合发展立法(例如现已启动立法进程的军民融合促进法)中的相通之处相融合、相贯通,在进一步发挥军民融合发展之于空天军事力量建设所能起到的重要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使空天军事力量建设能够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形成串联和互动。当前,随着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的空天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正在形成。由此,空天军事立法更应当将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纳入考量,而以军民融合促进法为主干的军民融合发展立法,也更应当对军民融合发展如何更好地在空天领域发挥作用给予特别关注。空天军事立法与军民融合发展立法的协同推进,将有助于空天军事力量建设牢牢把握住空天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战略契机,并通过汇聚各类高端优质的军民融合资源,在空天领域新型国防体系中建立起具有鲜明的军民融合特色的分支体系,包括空天领导管理体系、空天信息服务体系、空天科研生产体系和空天教育文化体系等。


再次,应当根据所面临的空天安全威胁的实际特征,制定可以切实适用于现阶段的空天军事对抗交战规则。从当前世界各国开展空天军事对抗的实践情形看,在未来可预期的一定时期内,我国所面临的空天安全威胁仍将主要来自于大气空间(稠密大气层),而大气空间也将是未来空天军事对抗的主要战场。由此,现阶段我军应当重点制定据以应对以航空器、弹道导弹和临近空间飞行器作为主要打击武器的大气空间空天安全威胁的空天军事对抗交战规则。至于交战规则的具体内容,虽然囿于国际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在现行的国际武装冲突法体系中尚未有专门适用于空天军事对抗的交战规则,但普遍适用于陆战、海战、空战等传统形态战争的,并且体现了武装冲突法的宗旨和价值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包括限制原则、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等,应当同样得以适用于空天军事对抗,并构成空天军事对抗交战规则的核心内容。


此外,美国国会于1958年10月1日通过的《美国航空航天法》虽然颁布至今已有60年,并且主要适用于民用领域,但其中有关航空航天军民合作的部分内容,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空天军事立法而言,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这个法规定,美国航空航天局与美国国防部得以通过“军民联络委员会”开展双方之间的航空航天军民合作,即双方得以共同就航空航天民事活动和军事活动的管辖范围进行磋商和协调,互相通报和交换在各自领域开展航空航天活动的信息与情报,并就开展航空航天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分歧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据此,可以考虑在我国现行的民用航空法和正在立法过程中的航天法中增补有关航空航天军民合作的内容,重点围绕如何保障和促进航空航天民事活动与军事活动的有机衔接,从而通过以航空航天民事立法作为航空航天军事立法的配套和补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空天军事立法的框架体系。


日益严峻的空天安全威胁对新时期下我军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与之相适应的空天军事立法、深入推进空天领域依法治军成为新时期军队法治化建设所必需。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的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不仅建设空天军事力量应当成为当前我军军事力量建设的一项重要命题,加快空天军事立法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军推进依法治军的一个重要方向。

责任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