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新法速递>>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新华社发布时间:2019-01-02 15:05:23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7年6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责任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