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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投毒案如何定罪

——用客观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

2026-07-16 16:24:07 来源:法治网 -标准+

□ 徐伟

7月14日,《检察日报》头版刊登文章《“零口供”投毒案如何构建证据链条 最高检第四评议组在京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向女婿毛某某投放秋水仙碱,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以九组关联证据证明购毒、踩点、配钥匙、矛盾动机和案后逃匿等事实,完整还原了被告人的预谋行为和投毒人核心特质。这起案件集中呈现了一个问题:被告人零口供时,公诉机关能否仅凭客观证据完成定罪证明。笔者认为,只要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并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零口供不影响依法定罪。

一、零口供案件的定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刑;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仍可定罪处刑。该条同时将定罪和量刑事实纳入同一证明标准,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据此,被告人保持沉默或否认犯罪,不会降低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也不能成为放纵犯罪的法定理由。

排除合理怀疑是客观印证的补充和验证,在行为人不认罪且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司法人员需要通过各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进行推理,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危害后果是否可能系其他原因导致等因素,综合考量。这一论述为“零口供”案件的证明路径提供了实务指引:间接证据经过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检验后形成排他性结论,同样可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二、九组间接证据如何形成排他性证明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为纯间接证据定案设定了五项条件: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上述规定源自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唯一性标准”,后经法释〔2012〕21号第105条吸收,法释〔2021〕1号第140条沿用并作了文字精简,将“证明体系”替换为“证据链”,适用范围从死刑案件扩展至全部刑事案件。

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九组证据分别覆盖了犯罪事实的关键环节。虚构身份购买纯度98%的秋水仙碱十克,证明了毒物来源和取得方式,公诉人同时从购买数量与治病用途的严重不对应击破了被告人的辩解;假意购房踩点和私配被害人家门钥匙,证明了被告人获取投放条件的预谋过程;婚姻财产纠纷等事实,证明了犯罪动机;案发后潜逃隐匿,印证了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和逃避心理。这些证据相互之间并非彼此孤立地存在,它们沿“购毒—踩点—配钥匙—投放—逃匿”的时间线相互衔接,形成了一条从预谋到实施的完整链条。

有实务文章指出,依靠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存在“能够定罪而不敢定罪”从而导致出罪处理的“泛疑罪化”倾向,不利于依法惩治犯罪。判断是否构成“疑罪”,须聚焦定罪证据和主要案件事实上是否存在疑点。案件中存在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属于“疑罪”。排除合理怀疑,重在“合理”二字。只要另一种解释缺乏在案证据支持,不能说明毒物来源、投放机会或行为人身份,就不足以动摇证明体系的根基。本案中,十克高纯度秋水仙碱的购买数量远超治病所需,虚构身份的隐蔽购买方式、事前踩点和配制钥匙的周密准备,已使被告人的辩解与客观证据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三、鉴定意见和电子数据夯实证据基础

毒物鉴定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技术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和送检过程,鉴定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以及鉴定意见与现场勘验等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也强调,应当从鉴定主体、程序、方法、材料和论证过程审查鉴定意见,不能只核对文书形式。严格规范鉴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信性,使其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成为定案的坚实基础。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通过人体检材和冰箱内芝麻花生酱中秋水仙碱的检出结果,建立了毒物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网络购买记录将毒物来源锁定在被告人身上:注册信息、登录设备、付款账户、收货地址、物流签收记录和终端内搜索痕迹相互比对,形成了完整的身份同一性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刊文亦指出,检察机关应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等措施积极完善证据链条,做到证据质上的充分和效上的提升。

四、从定罪到量刑都以证据说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公诉机关还对量刑情节进行了精细化证明。杀人故意通过购买数量和纯度、隐蔽购买方式、事前准备、毒物投放方法及案后逃匿等客观事实得到了充分证明。对于涉嫌窝藏罪的两名人员,公诉机关根据各自帮助行为的性质、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和认罪认罚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确保主犯从严惩处、从犯罚当其罪,体现了责任分层的办案思路。

结语

2026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半年办案质效会商中强调,更好统筹办案质量和数量,把工作重点放到案件质量,健全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评价机制。本案九组证据的系统展示、专业质证和排他性论证,正是最高检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在重罪案件中的具体实践。在完善、规范的证据体系面前,被告人的沉默和否认不会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依据。证据达到法定标准时依法确认责任,使严重犯罪受到与其罪责相称的处罚,这本身就是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最实在的体现。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