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25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三届“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论坛设置了辩论环节。辩论以“人工智能介入仲裁--提升裁决可预测性还是损害公信力”为辩题,由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竹主持并点评。
以下内容是主持人、正反两方辩手、点评人的发言内容节选。

辩题:人工智能介入仲裁--提升裁决可预测性还是损害公信力
正方:AI通过大数据分析使裁决结果更可预见,从而强化终局性
反方:过度依赖算法预测可能固化裁判思维,限制个案特殊性考量,削弱个案公正
主持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彭竹
辩论嘉宾(共6名,每方3名辩手)
正方辩论嘉宾: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思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顾问 张戴潆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 李建坤
反方辩论嘉宾:
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讲师 武振国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纪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子馨
主持人彭竹: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仲裁界的同仁参加2025中国青年仲裁论坛。现在进入我们这个论坛的辩论环节,今年的辩题:人工智能介入仲裁是提升裁决的可预测性还是损害公信力?
我们正方反方从三个分论点探讨这个问题:
第一个分论点是AI人工智能是提升仲裁稳定性的基石还是制造新不公的黑箱,涉及仲裁稳定性的问题。
第二个分论点是AI服务于仲裁员的高效工具还是取代仲裁员的隐性法官,涉及仲裁独立性的问题。
第三个分论点是AI是促进同案同判的标尺还是导致算法僵化的枷锁,涉及仲裁终局性的问题。
核心观点:
正方观点是人工智能进入仲裁可以裁决仲裁的可预测性,并不会损害裁决的公信力;
反方的观点是认为过度依赖算法预测可能会固化裁判思维,削弱个案的公正,且进一步影响裁决的整体可预测性。
正方辩论嘉宾为李思洋律师、张戴潆律师、李建坤老师。
反方辩论嘉宾为武振国老师、李纪龙律师以及金子馨律师。
本议题会分成四个环节,陈述、分论点的辩论、总结陈词,点评。
接下来我们正式进入今天的辩论时间,首先请正方的李思洋律师五分钟的开场陈述。
一、陈述
李思洋:本次仲裁周恰逢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全社会都在如何筑牢数字时代的安全屏障,这个和今天的主题相关,在探讨任何技术创新的时候,安全稳定和高效灵活都是不可逾越的基石,也是这样的前提下,我们今天探讨这个仲裁的古老争议解决方式在AI新时代中所面临的核心抉择,就是到底是否应当引入AI?AI的介入究竟是提升了裁决的可预测性,还是固化了裁判思维,损害了裁决的公信力?
我方认为:AI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仲裁裁决的可预测性和终局性,从而夯实公信力。
我方主要是三个核心的观点,AI可以加强稳定性,保持独立性,强化终局性。
第一, 从稳定的角度来考量,AI通过大数据来分析既有裁决可以归纳规律和趋势,减少裁判尺度的差异,增强裁决的稳定性。那么在传统的仲裁实践中,裁判尺度可能因为仲裁员的个人经验,认知差异,甚至是一些地域性的司法偏好而存在波动,甚至是方向性的差异。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削弱裁决的公信力。而AI依托大数据能够系统分析以往的仲裁案例,挖掘其中的法律适用逻辑和共性的裁判标准,通过对于自然语言的处理和机器学习的算法,AI可以从成千上万的案例中识别高度一致的裁判路径,从而排除仲裁员因为个人情绪,认知局限导致的偏认识,而建立起更为一致的裁判框架,这种基于数字的归纳和规则趋势,不仅减少了人为的裁判偏差,也会增强裁决的稳定性,使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仲裁庭,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都能获得相对一致的裁决结果。极大提升了仲裁机制的整体权威性,这是第一,关于稳定性的内容。
第二, 第二是从独立性来看,AI仅仅是提供一种参考或者是预测结果,最终的裁决权仍由仲裁庭来行使,因此,不会取代仲裁庭来断案,也就是说AI是高级智库,而非作出终局决定的法官。AI系统所输出的结论本质上是概率性,建议性的,它的功能在于拓展仲裁员的信息边界,提升事实梳理和法律检索的效果,而真正涉及价值判断,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行业特点等复杂情景的时候,还是需要由仲裁员来综合行规、伦理、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裁量,也就是说AI只是提升了仲裁员的信息广度和信息效率,最终的裁量权特别是涉及公平正义、行业惯例等价值衡量的部分牢牢掌握在仲裁庭手上。因此司法的独立性并不会受到任何的挑战。
第三,关于终局性的内容,由于稳定所以产生信赖,那么,可预测性的提高之后,当事人在程序开始前合理的预判,减少对抗性和败诉方的心理,从而坚定仲裁的终局效力,仲裁是争议解决方式,它的核心是什么?是定分止争,那么,它的终局性不仅仅依赖于法律或者是程序上的关于一裁终局的既判力,更取决于当事人对终局性,一旦结果符合合理的预期,败诉方就更接受裁决,降低了合理的比例从而实质上提升了终局性的社会时效。综上所述,AI并没有改变仲裁的权责结构,也没有改变法律基础,相反他可以增强裁判的一致性,辅助仲裁庭理性决策,提升当事人对结果的接受度,使裁决的尺度更加稳定,过程更加高效,结果更令人信服。因此,我方坚决认为AI是提升仲裁裁决可预测性,并进一步巩固司法终局性的重要推动力。
主持人彭竹:好的,时间很准,正好五分钟,我们有请反方来进行立论,同样5分钟的时间。
金子馨:好的,我方的辩论观点是一旦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会很快形成对人工智能的过度依赖,导致AI严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这样最终会损害仲裁的公信力。
对于这个辩题我方分为三个核心论点,第一个是关于仲裁的稳定性,我们认为AI会固化既有的裁判思维。第二是关于仲裁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如果过于依赖AI的话会取代仲裁庭和仲裁员在庭审中的独立判断。第三,对于仲裁的终局性效力,我们认为AI将导致裁判结果更为僵化。
我们主要是围绕前述三点依次展开我们的论述。
第一, 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将会固化既有的裁判思维甚至会制造新的不稳定和不公。AI的智慧来源于过去的数据,过度依赖AI会取代独立的思考,把裁判简化成一种对于历史数据的重复,而很难在一个新争议问题上进行探索。而且,算法的决策过程如同一个无法窥探的黑箱,我们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司法公开和司法监督,那么这样当事人就会对于这个司法的过程产生怀疑,我们觉得这样会损害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同时,AI存在一个算法机械性的问题,这将导致它很难在仲裁案件中考虑其中存在的价值冲突、社会期待、商业背景等,这样做出来的裁决的公信力我们是存疑的。
第二, 关于仲裁员,我们会担心AI因为仲裁庭的判断,成为隐性法官,仲裁庭的价值是由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这样由当事人选择的有经验和知识的仲裁员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一旦仲裁过程中过度依赖AI会成为仲裁的思考者退化为AI建议者,这样的话人的智慧、直觉和复杂形式的多重考量会对算法的概率输出取代,无疑将最终的裁决权让渡给了看不见,摸不着的隐性法官。
第三,AI将扼杀法律的生命力,对方辩友主张AI提升案件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通过使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使裁判结果更稳定,并提高仲裁的终局效力,但是我方强调的是过度依赖AI的可预测性将会使仲裁的审理落入千案一面,AI是基于过去的模型进行预测,必然在这个过程中会将一种鲜活的案例和事实,比如陈旧的算法框架中扼杀了法律应有的灵活性和不断演进等能力,会导致仲裁裁决变得僵化,难以适应在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当仲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对于所谓可预测性是否反而会成为它实现个案公正的阻碍呢?这种情况下仲裁的公信力和终局效力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综上所述,在仲裁案件审理中,不能过于依赖AI,否则将损害仲裁的公信力,以上是我方的立论。
主持人彭竹:好的,反方还节约了一分钟的时间,接下来我们进入到分论点一,AI将提升这个裁决的稳定性还是固化既有的裁判思维,第一个分论点,首先由正方发言,同样五分钟的时间。
李建坤:好的,谢谢主持人,也谢谢刚才双方非常精彩的开篇陈词,我想请问在座的各位,包括线上观众,我们看看这个题目,其实坦白说,我们这个题目,我方乍看起来似乎占点优势,因为我们强调的是AI的介入,反方强调的是过度依赖,但是我们讨论一下,刚刚反方的开庭中提到了几个主要观点,他觉得仲裁使用人工智能就容易形成过度依赖,我想问一下这个错是错在AI还是人呢?第二个,对方提出了一个主要依据是在于他觉得他是一个固化既有思维,用过去成就的数据等等,我想对方对于AI的认知稍微狭窄一点,现在我们讲的AI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你或许把信息化基础等同于智能技术了,对现在的AI缺乏了思路逻辑,这是缺乏视角的。第二是当事人的运用知识和经验选择了仲裁员来进行,这个我同意,但是AI怎么影响当事人选择仲裁员,AI怎么让当事人的仲裁知识受到减损呢,我想事实是相反。第三是AI的算法导致僵化、陈旧,尤其是过度使用,我们讨论过度使用的情况下是不是会导致这种情况,我们也看到过度使用的主体是谁,依然是仲裁员,依然是人。这个环节引用人本身在面对任何一种技术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把它规避与技术本身,我们似乎是不是需要再思考一下,正如我方一边陈述词中所提到的,我们第一个分论点,就是刚刚主持人提到的稳定性,这是我们在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中大家都非常重视和非常强调的,我们再从我们正方的角度来看,怎么提升稳定性,大家提到这三个字会想到仲裁本身是需要一定的一致性的结论,他是需要有一致性、可预测性裁判的结果和依据。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仲裁程序,他确实是独立由仲裁员作出,但是这个时候,无法避免受到一个仲裁员或者是一个仲裁庭主观的影响,这种主观因素的介入之下,我们把AI引入进来,让它在成千上万的知识积累,素材提供的基础上帮助仲裁庭,帮助仲裁员作出选择,给他提供一个另外的超级大脑,这难道不是有利于仲裁庭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吗?再进一步说,他能够更进一步提升基于稳定和一致的公正和效率,我们常常说稳定获取效率会有一定矛盾,但是当AI介入的时候我们会达到公正和效率,同时保证我们的一致性,因为当现在的AI技术使用进来,参与到我们的仲裁过程中的时候,它所起到的不仅仅是说在知识文件上的,更多的是在降低了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所付出的成本的,而这个成本对我们当事人来讲是什么,钱,就是我们需要付出的经济成本,这是非常直接的影响。
第三点,我们再进一步来论证的是说我们只是强调AI所采取的知识或者所使用的数据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归类,大家真正使用过我们现在相对比较新的AI都知道它是相对基础的知识上得出推论性的结果,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判断和使用这个结果还是交给仲裁庭和仲裁员。我们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依赖的依然是我们的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只是我们帮助他们提供了更好的逻辑依据,所以说也不存在对方所提到的这种所谓的黑箱技术可能会导致对于仲裁本身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影响。所以我再简单强调一下,对于从稳定性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AI在使用,在介入仲裁的过程中,它的比较优势是大于对方所认为的使用它或者过度使用它的。
主持人彭竹:好的,谢谢李老师,我们请反方就第一个分论断,五分钟的时间,进行辩论。
武振国:这里我们继续就正方一辩所提出的观点进行回应,首先,第一个观点是正方提出的,也是我们认为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说为什么人一旦使用人工智能之后就容易产生过度依赖,这个东西其实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是仲裁员一开始抱着辅助性的目的使用人工智能,也有可能会在社会心理学的层面产生过度依赖,使得人工智能的工具性反噬人类的主体性,为什么?因为正方刚刚提到了人工智能是对人类原来的经验的总结,也就是说他是合群的一种观点,然后,大家在这样的一种文化里都害怕枪打出头鸟,害怕自己不合群,所以说因为害怕不合群,所以当人工智能先给出一个参考答案的话,那么,基于心理学层面的锚定效应的话,那么我们就很有可能会遵从这个观点,那么,这个锚定效应是当时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效力,它是指当我们事前已经有了参考答案的时候会不自觉往这个方面去思考,它有一个比较重要的营销心理学试验,就是说有两家面馆,第一家面馆都是卖兰州牛肉面的,第一家牛肉面说要不要加蛋,因为顾客不想过度消费,就选择不加蛋,另外一个是加一个还是两个,因为选择题已经固定了,虽然顾客一般会选择我加一个蛋,这导致第二家比第一家销量好很多,这个在实践中有很多应用。我们知道医院有很多的检查器械,原来是没有这些CT的时候,我们去医院看病,医生直接给我们一个诊断结果,就去开药,好像这个结果不会偏差很多,但是现在有CT,X光机之后,医生不做检查就不会给我们开药,因为他的结论如果和CT诊断结论不一致的话,会服从结果,不然的话会有过多的说明义务。
此前信息化过程中,美国成员有一个法院进行了相应的人工智能的改革,他这种相关的受案系统要求如果是当事人自己的,就是说案件的管理人,法官自己的判断跟人工智能系统判断不一致的话,他要额外去跟领导进行额外的说明,去领导办公室坐一会儿,和领导喝茶,大家感觉压力很大,再加上额外的说明义务,很有可能因为不合群会受到批评,这个东西它也是AI做决策,我至少不用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为了我们去合群,所以说我们最后为了免于承担责任,这样的一个组织化的系统里,我们就会无意中为了避责就会去过度依赖AI,然后第二个就是说为什么说人工智能存在技术缺陷,因为肯定有很多的老师都用过这个我们正方一辩说过的这个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它早期的时候,大家在用的时候,都感觉他说的好像很有道理,但是仔细想想又不对,是感觉他好像在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原理就是因为他的算法原理本身是基于数学的文字接龙的游戏,是他想到一个词以后,接下来根据概率论输出可能会被人接受的结果,大家跟它接触的时候会有一种感觉,现在法学领域一直在研究对于他这种给人有意制造信息茧房的AI幻觉怎么样规制,就是他自己本身是存在缺陷的。
接下来是算法黑箱问题,这是我们AI研究领域经常被提到的问题,他的意思就是说因为他这个AI在开发的时候,进行大模型训练需要从网页上或者是开源里面获取很多的免费的不要钱的信息来降低开发成本,有一些是低质量的。我们知道在我们仲裁领域存在一个规则叫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这些东西可能会影响到AI的输出结果,但是对于这个东西,因为他在此前的AI开发过程中已经植入了,这部分是在他的结论里没有办法排除的,虽然有时候在某一个点上可能会生成这些,然后此前欧洲人权法院它自己的判断力,当然对他的分析和裁决去希望分析,发现当事人分析之后,发现他的裁决里会经常发现这个法官的判断跟乌克兰、土耳其呈现出强相关,因为在欧洲法院里经常判乌克兰败诉,即便把这些删除掉,AI也会在背后通过代理辩量悄悄把这些重构出来,以上是我方的所有的回应,谢谢。
主持人彭竹:武老师用掉了刚刚金律师剩下的一分钟,第一个分论点,我们给双方各一分钟的补偿的时间,正方一分钟。
李建坤:好的,我长话短说,简单回应一下刚刚武老师提到了核心的长篇论述的两个核心点,一个是锚定效应,第二个是他认为这个技术可能会存在不准确的地方。回应之前我真心建议你如果真的去医院还是拍一个CT好一些,安全一些,医生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不要抛弃。针对第一点锚定效应,这是针对心理学的效应,还是一样,我方开篇以及我方在第一次论述中强调的,这件事究竟和AI有关系吗?是AI的错吗?我们换一个技术,换一个BI、CI,这个问题就没有办法讨论下去了。现在我们要解决的是什么,不是因为他有问题,任何事情都有存在的风险,而不是因噎废食,怎么控制,让仲裁机构,仲裁员,两者之间找到协调的平衡,让我们去发挥他的优势的同时减少尽可能会因为人的主观性所可能会产生的一些潜在风险,这个和辩题本身我们要强调的AI技术本身没有逻辑关系。
第二点,他所提到的算法问题,这个很简单的解决,多花点钱,找一个好一点的专业公司,比如说贸仲之前优秀的裁决放进去,作为你优秀的数据库就好了,不要对所谓的垃圾信息,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没有办法构成一个不使用AI的理由。当然了,我们应该还有20秒的时间,我还是希望大家要重点注意一下,其实我们知道正方反方讨论的问题,我们知道AI更好服务于我们的仲裁,反方持的立场是过度依赖,我们下一步继续讨论说我们在这个过度依赖中可能会出现哪些情形,怎么解决,而不应当因为过度依赖而不去使用,不去利用,这是我方所认为的核心的观点。
主持人彭竹:好的,武老师什么意见?
武振国:谢谢李老师的精彩发言,我们还是想陈述一下,因为古代中国有一句话说的是如果一个人被另外一个人杀死了的话,另外一个人说不会因为我的原因,是兵器的原因。其实我方想说的是这个过度依赖本身是在避责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一种组织行为学里面我们说的层层,就是大家就是为了相互之间为了避免承担这个责任的这样一个结果,也就是说这个过度依赖会仅有可能在实践中,在包括医院,还有包括在单位里会经常出现的这样一个情况。并不是说好像是我们去做这个检查就不去做检查,他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的不好的应用。大家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在这里了解一下。然后,第二点,其实我们还是想说的是这个在现阶段,AI的开发如果是足够成熟的话,并不是多花点钱就可以解决的,现阶段他确实这个内部到底是怎么样的,这个工程师自己就很有可能,很难知道。这种情况下其实对AI进行过程控制也是非常难的,以上是我方的回应。
主持人彭竹:好的,谢谢接下来我们进入到第二个分论点,AI辅助是会成为仲裁庭的助手还是取代仲裁员的独立判断。首先,请正方的张律师五分钟的时间。
张戴潆:好的,感谢主持人,和线上线下的嘉宾,我方的观点是AI是服务仲裁的工具并不会取代仲裁员的独立判断。
第一,从这样的仲裁案件数量增长的客观数据以及AI可以实现的效能来看,AI服务仲裁员是有客观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就是今天会场上的这本《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的数据,那么在2024年全国共受理仲裁案件约76万件,相比2023年增加了16万件,那么在2023年全国共受理约60万案件,相比2022年增加了13万件,与此同时,在2023年ICC仲裁院登记了890个案件,同比增长的比例也达到了25.4%。那么,这些数据已经可以清晰表明近年来在全球的领域范围内,仲裁案件的数量都是呈一个显著的上升趋势。那么在这样的一个大趋势下,显然已经导致了仲裁员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巨大的时间增加,以及程序推进的压力。那么,正如ICC仲裁院在利用技术实现公平高效的国际仲裁报告中所强调的,在仲裁程序中合理使用AI已经是提升仲裁程序效力的一个关键手段。同时我们可以注意到例如美国的仲裁协会也顺势而为,即将在11月份适用AI仲裁员参与审理,适用书面程序的建工案件,其次,我们从AI可以实现的效能上来看,AI不仅可以快速协助仲裁员去梳理案件的材料,还能够大大减短仲裁员检索的时间成本。此外,在程序推进方面,AI还可以去在自动提醒,比如说案件的审理的时间节点,包括送达节点等等的一些方面,以减少因可能的程序疏漏而导致的时间延误,这些辅助的功能显然并非替代仲裁员的独立判断,而是通过优化基础的工作和流程,为仲裁员的独立判断提供更高效的辅助主持。
第二,从规则的制定上来看,全球主流的仲裁机构也已经通过明确的规范将AI定义为辅助工具,从任何层面来保障仲裁员独立判断的地位,并不存在AI取代仲裁员判断的规则空间。举例而言,以贸仲发布的人工智能指引来说,已经确立了AI的一个辅助裁判原则,这个指引首先明确了仲裁裁决必须由仲裁员来作出,将AI排除在决策主体之外,其次,强调仲裁员在AI辅助之下作出的裁决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从责任归属层面也强化了仲裁员的一个主导权和决定权。那么,这样的一个规则逻辑,在境内外的仲裁机构都已经达成了共识,比如ICC仲裁院和美国仲裁协会都已经确定了以AI为辅助,以仲裁员为主导的基本核心原则,谢谢。
主持人彭竹:结束的有点突然,给你留了一分钟,现在请反方的李律师针对这个话题展开,五分钟时间。
李纪龙:好的,在正方刚刚的论述中可以说像描绘一个十分美好的途径,就是说在非常完善详尽的规则指引下,人工智能最终将成为仲裁员的得力助手,但不会取代仲裁员的任何独立判断,这个愿景非常美好,如果完全得到事前的话我方认为,但是现实情况是没有任何客观标准可以判断AI是否能取代独立仲裁员的判断,相反一个有经验的仲裁员通过自己的语言技巧将AI的产出给自己的认识并且输出给仲裁员或者是整个仲裁庭,所以当仲裁员完全依赖AI时外界根本无从得知,所以今天的分论点下我方想要和对方探讨的人工智能的仲裁额下,我们对仲裁员有哪些期待,这是仲裁界非常注明的法律谚语,道出了通过仲裁员的独立意义所在,也指明了仲裁员在其中的核心角色。
我今天分享一个我自己的故事,今年6月份在香港见到一个年逾80仍然活跃在仲裁一线的仲裁员,他提到一个名字,后来我发现他提到的就是唐厚志教授,后来唐厚志大讲堂正是以唐老的先生命名,饶有兴趣的和我谈及数年前在北京和唐老一整天的案件时,首席仲裁员拉着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他开玩笑对我说,双方当事人想赶快回到酒店休息,而不是在这里进行调解,这只是他的一句玩笑,这个故事让我意识到仲裁员这个主体的特殊性和独特价值所在,唐老先生以其毕生倡导的仲裁和调解相结合而闻名,所以当仲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时候,唐老是不二人选。
今天的辩题下,人工智能进入仲裁时,人工智能加持的仲裁员又以何种特点而文明,刚刚仲裁员提到的高效、快速、稳定,这些是对方辩友所称的人工智能的特点和优势所在,这是我们双方当事人追求的核心目标吗?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底层逻辑下,无论是案件的标的和纠纷的类型,以及底层的梳理,无非是仲裁AI下0和1这两个数字不同的排列组合,实践中仲裁之所以受到当事人的广泛青睐,极大的特点在于我们认为在标准化的诉讼程序之外,仲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筛选并委任其信任并合适的仲裁员的权利,通过这个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希望其稳定的仲裁员能够恰当理解自己一方的事实背景和法律观点,乃至文化特性所在,仲裁员基于这些特点为其量身定制一套最为合适的仲裁程序以解决纠纷。
我回到当初我提到的故事,如果仲裁最终被AI所裹胁,而仲裁员过分依赖AI时可能不会看到像唐老一样的仲裁员拉着双方不厌其烦的调解,也不会像(英文)的仲裁员进行(英文)程序来熟悉案情,而在那时,我们认为当事人最终实现的恐怕是算法语境下的公平正义所在,而非仲裁庭发挥主观能动性,透过个案的特殊考量而实现的个案的公平公正之所在。以上。
主持人彭竹:双方各有一分钟的时间予以回应。正方刚刚省下一分钟,可以还有两分钟的时间。
张戴潆:感谢主持人和对方辩友我们可以看到了对方辩友表达了仲裁员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从而失去独立判断的担忧,我想指出的是仲裁员的任职底限门槛已经决定了仲裁员具有辨别和驾驭AI工具的专业能力,那么根据仲裁法第22条的规定,仲裁员需要从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从事律师职业满八年,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等专业人士当中进行聘任。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体系下,仲裁员必然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成熟的判断能力,也就是说具备识别AI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已经构成了抵御AI提供的信息可能带来风险的坚实防线,确保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AI是辅助仲裁员的角色,无法替代仲裁员基于专业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和价值判断来作出独立的裁决。那么,此外,我们很认同唐先生是我们仲裁界的瑰宝,但是唐先生利用调解这样的手段去为当事人定分止争于我们今天的辩题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提供裁决方面的一个可预测性显然是完全不相矛盾的。最后,我们虽然对新技术抱有一个审慎的态度,以及规避风险的态度,但是在对公正,高效,司法的一个需求之下,创新已经变成了我们的一个B选项,在技术升级迭代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解决的是如何利用好技术,以更好地去辅助仲裁员来作出公平和高效的裁决,而不是视这些新技术为洪水猛兽,谢谢。
主持人彭竹:好的,谢谢张律师,李律师,一分钟。
李纪龙:好的,谢谢,在这一论点,回应下刚刚张律师的论点,因为从我的数据,在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会上,我国仲裁员人数有8万余人多,280家仲裁机构,散见于全球各省市,我不知道每一位仲裁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驾驭刚刚对方辩手所有的AI的特点,这一论点下我方坚持认为从仲裁程序的开展和仲裁裁决的作出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仲裁程序方面,正如刚刚我所说的仲裁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正是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不同于标准化的诉讼仲裁,诉讼流程之外的灵活的安排,正是因为如此的,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每一位仲裁员都能发挥其自身主观能动性,为每一起案件制定一套适宜的仲裁程序,人工智能的加持下,我们认为仲裁程序如何开展,可能并非人工智能所需考虑的因素。而在裁决作出层面,正如我方所言,在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下,案件所有特点只不过都是0和1这两个数字的不同排列组合。那么在实践过程中,是当事人甚至有权要求仲裁员进行横平裁断,而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我们最后想说的是不可否认人工智能在某种程度确实可以为仲裁进行赋能,我方认同对方的说法,但是我们担心的是人工智能对仲裁员的反噬。
二、分论点的辩论
主持人彭竹:谢谢李律师,现在我们进入第一个分论点的辩论,AI将导致裁判结果更具有可预测性还是更为僵化,现在我们变一下规则,反方先说,五分钟。
金子馨:好的,对这个分论点我方的观点是在仲裁案件中过度依赖AI将导致案件过于僵化,并且依据仲裁所独有的一裁终局的效力,依据AI所作出的效力,将无法作出证据的裁决,最终失去仲裁的公信力,我们首先讨论一下AI的特征,无法否认的是AI能够不断学习和生成,并进行技术的迭代更新,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是AI是依据过去的数据和既定的模型来进行判断,一定是不具有创造力,会导致必然会存在实操性落后的问题。然而,在仲裁案件中存在相当的比例是基于新业态催生出来的新型案件,比如说在贸仲2024年工作报告中显示,贸仲在过去的一年受理了大量的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纠纷,科技行业复杂简短技术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新能源汽车行业争议以及公司治理中的ESG第三方资助协议等案件,这些案件类型在新行业业态下产生的争议,而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产生的争议更是以不断变化的贸易环境和世界局势相关,这些案件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作出这一选择的预期显然考虑到了仲裁的灵活性和前瞻性,相信仲裁能够更好回应社会和行业的动态变化,能够更具有前瞻性的商业发展前景和行业的方向,甚至对未来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AI并不能做到这一点,AI仅能从现有的数据中提取信息,即使能够对算法进行及时改进,也会基于过去已有数据,这是特征在仲裁案件中会固化,在新案件的裁判思路,而难取其他回应新型争议中与过去裁决存在的偏离和转变,再加上仲裁裁决的特征和不断累计的裁决数据会为仲裁回应这些新型政治设置严重障碍,最终会制约行业的发展,损害仲裁的公信力。
其次,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复杂性,仲裁庭认定和作出的裁决并不是简单依靠能够被AI高度概括化的核心争议事实,而是需要由仲裁员审阅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开庭审理仲裁庭合议的诸多程序环节,仲裁庭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代理人在庭审中的表现,也会对于自己的疑问提出相应的事实调查问题,在这一审理过程中存在相当大量的事实细节和人的表现,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但是,如果过于依赖AI就只能形成事实化的分类,AI无法感知到开庭前各方的表现,很难观察到案件之外的细节,很难评判不同的事实细节对这个案件争议的重要性。这就会导致大量的潜在争议点被忽视,所谓的AI预测性或者是同案同判就成为一种把争议简单化,模糊化之后的不断的认定和不断的错误重复,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公信力和公正性。
最后如我方二辩所辩的仲裁是独有的优势,专业的仲裁员是审理的中心,AI算法不具有这样的特征,仲裁法第31、32条和贸仲的仲裁规则26、27条均规定了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他可以根据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单去选择仲裁员,一般来说,当事人会考虑案件争议的类型,仲裁员的业务领域,仲裁员的工作经验,审理案件的数量,以及审理案件的类型去选择自己的边裁,在一裁终局的效力下,当事人当然希望自己的专业能够得到相应的一类专业司法裁判者的审理和认定这样的裁判者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争议具有高度的敏锐性,他能够发现案件的争议点并且能够从中判断,也能回应相关的行业动态,但是AI不具有这样的专精度和灵活性,只是在不同的专业知识下有一套自己的专业算法,如果过度依赖AI会导致仲裁员的审判权利被实质分走,会导致仲裁公信力受到损害,以上是我方的观点,谢谢。
主持人彭竹:好的,下面请正方五分钟的辩论时间。
李思洋:好的,对方辩友将仲裁的可预测性和僵化混为一谈,我方认为AI不但会导致裁判的僵化,反而会核实促进更高层次的管理案件,实现仲裁的核心。针对对方辩友的第一、第三项内容进行逐一回应。我们强调的是AI的稳定输出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稳定,并非是静态的僵化,像刚刚我方辩友也提到的AI本身就具有持续学习的优化机制,他的数据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裁决的生成,每一步新法律的出台,每一项新司法解释的发布而持续的迭代更新,比如说当全球面临这个疫情的初期,关于不可抗力的裁决数据是非常少的。那么,是否应该认为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什么领域将因为疫情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等等,当时的数据非常少。但是随着相关的裁决不断出现,相关的法院解释不断出现,AI会迅速学习,并且吸收新的观点,调整之前的运行模式。反映出仲裁实践的最新发展。使裁决结果趋于稳定,使不可抗力的裁决尺度进行更新和完善和统一。又如将仲裁员基于充分的理由和个案的特殊性,比如行业惯例,特殊的诚信因素等等作出了和AI结果不一致的裁决事项,那么这种经过了论证的裁决结果也会被作为一个新的有效数据输入到AI系统中,丰富和修正未来的模型。也就是说AI始终是工具,人才是价值的最终判断者,那么AI是完全可以被仲裁员合理利用,而非过度依赖,也应当被仲裁员进行合理利用,再利用AI的过程中,恰恰防止了因为人类的惰性导致的可能的僵化,这是第一。
第二关对于对方辩友提到了AI的技能分析,既无法导致的开庭的表现也无法关注到结构化之外的细节,我们想说AI最大的价值是什么,是他能够替人类完成一些重复性高且不需要过多主观判断的工作,也就是说可以高效精准而且无疲劳去处理一些海量的结构化的信息。如果例如一个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交城乡的电子邮件,财务报告,甚至是一些合同的修订稿等等书面的证据,那么,AI就可以瞬间完成电子证据的OCR的识别,关键信息的提取,相似段落的比对和时间线的梳理等等的工作。将使仲裁员希望从浩如烟海的文件中解脱出来,节省大量的宝贵时间和精神。从解脱出来之后仲裁员才能更加关注庭审中当事人的一个眼神的闪烁,一个语气的犹豫才能更投入进行合意的辩论,更深入地思考一些微妙的而且核心的争议点。所以说,AI并不是让程序变的更机械,而是让人性的部分更加凸显。
主持人彭竹:下面大家各有一分钟的时间。
金子馨:好的,感谢主持人和对方辩友,首先对于对方辩友所主张的AI效率以及把人从海量的工作中解除出来的功能我们并不否认,只是算法从海量数据中抓取他认为的关键特征,比如说合同类型,涉案金额和委托条款!但是无法理解两个金额和条款相似的合同背后可能有截然不同的商业背景和履约过程和诚信程度。第二是正方辩友所主张的AI能够提升稳定性并符合当事人的预期这一点,我们认为当新型的争议和复杂的事实细节没有得到充分审理,当事人很难对于AI的数据和算法产生质疑,或者我们想一下另外一种情况,当仲裁员具有自己的独立判断,把AI作为自己的工具时,并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去作出一种与AI生成的东西所不同的裁决,那么,当事人是否又会对于仲裁员的意见产生质疑呢?这种情况下过度依赖AI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很难回应当事人的预期,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申请撤裁和不予执行的一种概率。
李思洋:对方辩友认为AI的同案同判是一种表面上的,这是我们完全不能认可的,AI不仅仅是不会停留在表面反而会通过远超人类的数据处理能力挖掘案件更深层次的相似性,对方辩友担心的AI只追求同案而忽视异案,这也是对AI司法应用的误解。AI在裁判中并非取代人类的法官,而是作为辅助的工具,先进的AI系统其实是具有异常检测能力,能够主动识别出与历史案例显著不同的案例,会提醒法官这个有特殊的情形,请关注,这会强化异化的考量,而不是削弱,像刚刚所说的AI具有自我进化的能力,一旦发现历史数据中的系统性偏差,开发者就可以通过不断的算法干预,引入公平性约束,注入一些新的法律规则来对模型进行迭代和升级。修正一个AI模型能够使所有的AI模型进行瞬间统一的标准,而要改变成千上万的裁判者的固有观点,就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和教育成本。更重要的是,从效果来看,AI带来的可预测性能够极大增强仲裁的可信度和终局性。当事人选择仲裁,看重的是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的特性。那么裁决结果的剧烈波动会直接损害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增强对这个结果的疑问,从而诱发更多的撤裁,不可执行的申请,彻底动摇了仲裁的根基。AI通过提供稳定的裁判参考恰恰在捍卫这种终局性,让当事人在程序前期对结果建立一个合理的预期,本质上将仲裁的终局性从事后的法律强制移到了事前的理性预期,这极大可以降低当事人的决策和对方的心理,一定程度上转化了对败诉方的心理疏导,有效减少对终局裁决的移除和挑战,从执行层面捍卫裁决的终局力,谢谢。
三、总结陈词
主持人彭竹:好的,下面我们进入辩论的最后一个总结陈词的环节,可以先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固定,然后再总结自己的观点,还是先请反方先来,五分钟的时间。
武振国:今天的辩论我们直指人工智能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正方将AI描绘为有效提升仲裁稳定性和可控性的基石,并且强调。AI自身在技术上属于高度可控的,并且有效实现同案同判,但是我方坚持认为AI并不必然导致同案同判在技术上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次,即使对方追求同案同判追求有重要价值,仲裁庭对于个案的独立公正关切的独立需求将与AI的依赖不可避免的冲突,最后同案同判的本质是对公正的追求,对方强调的可预测性未必是公正。对于我方的陈述,首先在技术层面,目前AI完全是生成式的人工智能,完全实现可控和可预测并没有可以实现的条件。
这一点我们之前已经进行过阐述,在此不再赘述,我们再表述一下一个论据就是贸仲今年公布了人工智能指引,他的预测跟我们是一样的,他说的是AI的结果可能不准确,不真实,存在偏见,并且演算机制难以监督。所以需要仲裁员对此提出异议,他这个里面也就是说对AI现在可能形成的这种AI幻觉进行一种提醒,就证明了对于这个问题,以贸仲目前的实力不是仅靠多投资金就能够解决的。因为在现阶段不存在这样的技术实力,对于程序员来说,然后,第二个就是说即使正方的第一论点成立,那么也有可能会出现这种就是人工智能对仲裁员的反噬,这种工具性对仲裁员反噬,这两方面的条件,首先是技术自身的原因,我们使用人工智能会知道他会倾向于顺着提问者的话说,这个东西跟人工智能的训练开发过程密不可分,因为人工智能通过自监督学习总结规律,再找人类打分,这个过程中他的内置程序是有意顺着提问者的提示词生成相应的答案,所以这个过程中,他会无意的,他的内升的算法逻辑就是为人类制造这个信息见方,因为他要有意的顺着人的话说,把人的话当成他训练的标准,并且有意从中提取人的倾向性。
第二个就是说对方辩友总结的医院的例子可以肯定统计行为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视角里存在社会组织对个体压迫的这样一种让人们被迫处于避免承担责任和形成这种过度依赖,在这个方面也可能会存在各种后果,比如说我们知道在医院里目前因为过度诊疗有可能会耽误受害者的病情,比如说在疫情期间没有健康码就不让进医院,当时还发生了很多的误诊猝死的案例。第三个,即使正方所说的这个可以实现的,那么可预测性本身也不等于公正,我方此前唐厚志老先生的案例就说明仲裁和诉讼不一样,未必是同案同判,这是他的核心价值,因为仲裁本身是保密的,他有一定的契约性,他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是想实现当事人,如果想对抗的话,就可以对抗到底,如果不想对抗的话,他们还可以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以为双方后来继续进行商事合作买下可能的这种空间,所以仲裁中的个案公正并不是说原来类似的案件该怎么判我这个案子就要这么判,而是要判决接下来这个案子里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继续合作,继续合作的诚意,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这样的继续合作的诚意的话,就要做到在这个案件里双方不要太过分,有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所以仲裁个案中会考虑到双方的需求,如果这种需求不考虑到个案的话,可能仅靠AI察觉不到当事人的细微需求。所以我们认为可预测性并不完全等同于个案公正。
所以说各位评委,尊敬的各位专家,AI确实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但是他存在技术资深和组织行为学的视角都有可能反噬人的主体性,所以我们认为我们虽然可以使用AI,但是会注意到他可能会有意无意间让人形成过度依赖,而且从组织行为学的视角可能会导致群体上压迫仲裁员的个体,所以我们希望仲裁机构、仲裁员注意到这个问题,真正用好AI。
彭竹:好的,正方五分钟的时间。
李建坤:谢谢现场和在场,以及在线的各位,之所以有在线的各位是依赖什么,就是依赖AI技术,很简单。我送你一句:AI不会替代仲裁员,但是不会使用AI的仲裁员可能会被淘汰。那么,我们再进入今天讨论这场辩题之间,刚刚彭老师也说了,我们可以对整场进行简单的梳理,再进行最后的陈述,时间控制在五分钟内,对方的核心逻辑很清楚,就是说只要用了AI就会依赖AI,问题就必然出现,简单说就是这个逻辑。但是我们看看这个逻辑的前提是什么,是你用了AI之后可能会依赖它,这个本来就是一个片面的可能性的论证。对于那些自控力很强,水平很高的,比如说在座的董律师,我们的主持人彭律师,能够把握,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所以那些问题,我们一步一步来,那些问题我承认,对方讲的问题我们确实是非常诚恳的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能不能论证您的立场,这一点是需要画问号的,从开篇律师讲的,有提到这个独立性和提到算法黑箱等等,包括了武振国老师提到了算法,锚定效益,以及刚刚提到的独立性,尤其是用了非常温情的仲裁人,我们仲裁业,我们仲裁集体,我完全同意这些具体的论据,但是我们要考虑这些论据本身和论点,以及他们的论证的结果有没有关系。首先我们来看看,再说算法的问题,这是技术问题,刚刚我已经回应过了,算法很简单,比如说把彭老师和董老师作为优秀仲裁员的案件集合起来,AI生成逻辑只能基于这一类的裁决逻辑,按照我们已经认可过的,其实是人在掌握AI,是贸仲在掌控贸仲的AI,我们可以畅想一下当贸仲未来有这样的独特的工具的时候,我觉得一定是第一名,持久第一名。
李建坤:不客气。所以这是很简单的技术问题再提到心理问题,刚刚对方提到了锚定效应,这个非常对我们要考虑,人不可能像理想中或者是今天的辩论过程中能够给他固化下来的,这一点刚刚我也说了,我们最传统的一个辩论思维是说我们可以依据我们的立场去进行论述,但是我今天想非常诚恳的坦然的,我们不持立场,我们就讨论怎么促进中国AI的和中国仲裁的发展,我们再来看看我们能不能因为这一点,我们即使先退一步,认为这一点的问题存在,再看第二点,就是是否能否认AI对我们仲裁技术的介入吗?我相信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其实都不会答应的,其实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他具体带来的比较优势是什么,因为在比较的时候一定有优势和劣势,标准是什么,都有正反的两面,我们的比较非常清楚,正方一辩,李律师提到了,我们仲裁最主要的特性,独立性、稳定性、公信力等等,我们从这些角度来论证了比较优势的存在。刚刚结论的时候,武振国老师提到了,现在的AI是顺着人说,如果这个AI作为大家的伴侣一定是好的男朋友和女朋友,因为会顺着你说,这一点我们持的态度是让贸仲找最优秀的仲裁员,放进去,让他顺着仲裁员走就好了,这个没有办法站得住脚,我们讨论一下我们的核心,开头强调的一点在于我们承认问题,但是要解决问题。因为你不去面对问题的时候,你是没有办法促进这个事业本身的进步。那么我们今天第一个讨论的问题是关于稳定性和所谓的思维固化,开篇提到的,其实我们在讨论AI他本身本来就已经区别于过往的信息化的技术,大家要注意一下信息化的处理技术和生成式的人工智能技术就区别,本来是对于数以万计的合同的案例,识别的要素和裁决的逻辑,对于这样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为仲裁员提供的可以参考的信赖度高的判断的逻辑,并不是说告诉你这个案件成为一个复读机式样提供一个裁决,所以这是我们两者之间讨论固化和稳定之间的核心区别。
第二个就是关于工具性是不是高效的工具还是会让他变成一个隐性的背后的所谓的对方所提到的真正的仲裁员,变成他。其实我非常尊敬以及非常感谢刚刚对方提到的唐老的例子。所以,但是我们如何能够让在场的各位或者是更多的全世界的仲裁人员能够看到唐老对我们的谆谆教诲,还是需要技术。就好像今天现场的转播和速记人员,速记人员有在打字吗,没有在打字,都是通过技术进行的。最后一点我们想说的是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贸仲提供这个机会是让大家共同思考如何让AI和仲裁协同发展,如何在仲裁生产力在高开放之中提高中国的技术进步,提高中国的仲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我相信不久的明天在座的各位,在座的机构,尤其是贸仲,一定会在世界舞台的中心发挥最大的声音,谢谢大家。以上。
武振国:我想回应一句。
主持人彭竹:改变一下规则,最后一句话。
武振国:我方举出很多是事实问题,但是对方辩友最后回敬的很多都是上的高度问题,上的强度问题。
李建坤:以思想指导行动,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思想。
四、点评
彭竹:最后碰撞出的火花非常精彩,根据日程,最后是我的点评环节,我不敢说点评,我想花五分钟的时间,表示一下我的感谢,以及我的一点小分享。
十年前,我是作为辩友来参加这个活动,也非常感慨能够看到我们这个活动包括我们仲裁周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我们仲裁周有更多的活动和分享,紧贴时事的分享也体现了中国仲裁圈的传承,非常感动,也非常感谢主办方,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再次感谢双方的六位律师和老师,他们在日常非常紧张的工作之外为了准备这个辩论花了很多的时间,今天也即兴提前准备数据给大家贡献了非常精彩纷呈的一个小时。
其实今天的这个辩题对双方都有点难度,难度在于每一方都有自己的舒适区。正方的观点,AI作为工具使用的效率,它的便捷度,这是应该说没有人可以否认的。那么,反方的观点里面,过度的滥用会导致问题,会影响我们的公信力等等,这些其实大多数人,尤其是我们比较保守的法律人可能也是倾向于可以接受的,所以如果说双方在各自的维度里辩论,会形成各说各话的局面,对于这个辩论赛本身其实是缺乏这种观赏性的。所以非常感谢正方和反方今天敢于跳出自己的舒适区,对各方的强势和弱势的观点有很有效回应,特别是每一个分论点补充发言的环节,双方都有很直接的对抗能让我们今天的观赏性更强。
另外一个方面,实际上因为辩论还是一个比赛,其实观点的输赢上还是要争一争,所以还是要去强化自己的优势观点。那么,技巧上来讲,双方其实都做了一定的处理,就是把战场稍微调整一下布局,挪到自己的主场,比如说李老师,正方这边是去提到如果AI过度滥用是人的问题还是AI的问题,也会反复强调这个比较优势,我们其实可以把它控制在一个工具或者辅助工具的范畴内。那么这样的话让正方的观点更未饱满。反方上来就用了这个组织行为学和社会心理学等等的角度,就直接把这个主场开宗明义的提到了说很容易,这是一个很容易发生的事情。那么就自然能够让观众随着他的观点去回到他那个比较优势的论点,就是说滥用的后果。其实这样双方大家的接受度都比较高,所以这个是一个很好的辩论技巧。在我们平时开庭的时候也经常会使用到,经常有年轻律师问怎么开庭,核心是你掌握到你自己最强的那些优势的观点,然后不管怎么样绕弯,盖着多少帽子都要回到落脚点,再回到你的优势观点里去说给仲裁庭听,仲裁庭经验丰富,所以不要太过总是回避,让仲裁庭哪怕你退一步讲,先去认可,包括正方,反方,对对方的观点都有互相认可的方面,在这个情况下再去把自己的观点讲清楚。
最后,回到我们今天的辩题本身,其实这个辩题大家已经讲的很清楚了,我也无需赘言,AI的适用在仲裁中的介入已经是一个趋势,这个无法回避的,我们中国在这个方面仲裁机构里已经走到比较前沿的程度,我们有很多的电子平台化的管理,我们的规则、指引,其实在各大仲裁机构都已经做的很好了,包括我们刚刚修改的仲裁法里对这个方面也有提及。所以,刚才大家也都讲了,我们更多的是要讨论怎么样去规制好它,怎么样利用好它,在规范的角度,在推行实践的角度,让它更好服务于我们的仲裁事业,也希望我们中国的仲裁能够走得更快更好。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