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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宇:新修订的仲裁法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新变化和要求

2025-10-29 14:30:53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标准+

9月2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25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三届“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论坛设置了专题讨论环节。第二个专题讨论围绕“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最新观察”这一主题进行。

以下内容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梅宇的发言节选。

我个人只能从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实践的视角结合新修订的仲裁法分享。我可能更聚焦于新法项下司法对于仲裁的支持与保障,包括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和仲裁庭释明权行使这样一个视角来做个人的观察和思考的分享。

今天很多的嘉宾从仲裁的实践角度对于法院的司法审查有很高的期待,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对于仲裁司法审查的一些裁判规则等不同视角的意见和建议,我也是力求在这个环节做一些简要的回应。那么我讲一下现在仲裁法程序上有多项的制度创新,也拓展了司法支持仲裁这样一个深度和广度,体现了我们支持仲裁,包括有限监督的仲裁司法审查的理念,也体现了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更高期待和更新的要求。

新修订的仲裁法对于我们仲裁司法审查会有几个方面的新变化或要求。第一,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一个扩张,就是新修订的仲裁法第27条实际上突破了传统仲裁协议形式要求,承认当事人可以通过默认的方式来达成仲裁协议,那么我觉得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给司法审查带来新的课题,我们在以往的仲裁司法审查中对于仲裁协议效力都是坚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个原则,以形式审查为主的一个审查方式,以尽量降低确仲案件对于我们仲裁效力影响的问题。

未来,我们司法审查中对于条款的新变化,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异议是不是属于默示的范围,包括我们仲裁庭审纪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是否会影响到对默示仲裁协议的成立的认定,都会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的问题。

第二是仲裁地规则的体系化构建,新修订的仲裁法第81条确定了仲裁地的规则,为我们判断仲裁裁决的基础,程序的适用法,包括协议的效力准据法,以及我们司法审查管辖法院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新修订的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司法视察中也面临着需要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仲裁地与仲裁地的管辖问题。

第三个方面,新修订的仲裁法其实突出了效力导向的程序,尤其是第72条撤裁的期限从6个月缩短到了3个月,这个实际上能够帮助遏制时间权利的滥用,提升仲裁裁决的执行的效力。

第四个方面,强化了司法对于仲裁的支持力度。大家也关注到了新修订的仲裁法第39与58条,明确了包括新增的仲裁前的保全制度,包括了允许当事人在情况紧急下通过仲裁机构向法院来申请财产、证据、行为的保全。

最后总结一下,司法审查作为我们仲裁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我们人民法院在支持仲裁和适用监督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我们在做好这种有限监督的同时,法院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姿态来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我们也期待通过司法和仲裁的良性互动共同构建一个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体系,为我们中国参与全球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