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中国国际商会大厦召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4-2025)》,《建设工程仲裁案例选编》暨《拉美国家仲裁制度研究》新闻发布会。
以下内容是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仲仲裁员朱华芳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内容节选。

(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仲仲裁员朱华芳答记者问)
记者:国际仲裁机构在多方合同等复杂架构的仲裁实务中,仲裁程序方面的最新规则与实践有哪些?
朱华芳:复杂架构仲裁主要会包括多合同仲裁、合并仲裁和追加当事人等情形。多合同仲裁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项下的争议,把在单个仲裁里合并提出;而合并仲裁是指已经存在的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去进行处理。那么这两个是不同程序的安排,在适用的条件上会有部分相似的地方。
贸仲在复杂架构仲裁方面的规则和实践应该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所以接下来我们以贸仲的这个情况为例来回答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多合同仲裁程序,贸仲2024年修订的《仲裁规则》第14条在2015年规则的基础上就多个合同项下的争议在单个案件中合并提出,他新增了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这样一个适用的情形,而且除了允许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多份合同提起当事人仲裁之外,规则也是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追加合同,并且明确了在不同的阶段就多个合同仲裁事项的决定者。
根据贸仲的最新实践在这个方面可能以下两个点是值得关注的,第一,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对多合同仲裁过程中可能发生仲裁条款的扩张适用都是比较谨慎的,比如说同一个交易中所涉及多份合同,如果说部分合同,包括仲裁条款,但是其他的合同不包括,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的相关的约定,否则,案涉的这个仲裁协议通常是不能扩张适用到其他的合同的,第二,多合同仲裁的条件之一是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相同,或者是相融,而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一个约定,是判断仲裁协议是不是相融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多份合同,仲裁条款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在客观上不相容,比如说一个合同约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而另外一个合同约定三名仲裁员,显然是客观不兼容的,这种情况就不能进行合并仲裁,而多份合同就仲裁条款和就仲裁庭组成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可以兼容,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合并申请仲裁的。
其次就合并仲裁程序,贸仲2024年修订的《仲裁规则》第19条对依据多项内容相同,或者相融的仲裁协议提起的多个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的适用情形,也是在所涉当事人相同以及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以及多个合同是主从合同关系之外新增了多个合同的所涉的标的,具有牵连关系的这么一种情形,扩大了合并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则,是不是合并仲裁是由贸仲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这样一个关联性等等的因素之后来进行决定的。与多份合同的单一仲裁相比,合并仲裁程序应该说更加强调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合并的情况下,贸仲在实践中往往可能不会批准另外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这个合并申请,我们认为由于合并仲裁涉及程序权利的集约和修正,这种谨慎的态度也是必要的。
最后,就这个追加当事人的程序,贸仲2024年的仲裁规则第18条基本沿用了2015年仲裁规则的规定,基于这一条去追加当事人的核心条件是被追加的当事人在表面上他也要受涉案的仲裁协议约束,就是在实践中也有相当数量的这个是基于当事人与被追加的当事人达成新的仲裁合意,被追加的情况,这个也是在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个体现。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