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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涤宇:什么是法律评注

2024-04-26 11:16:31 来源:法治网 -标准+

法律以文本的形式呈现,而对文本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具有主体性,充斥着阅读者的前见。但法律乃实践的理性,其文本必须落实为司法实践的确定性。于是,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内部,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之间,应展开有效商谈或对话,就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适用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至少形成通说。商谈需要媒介,围绕法律文本展开的商谈拥有多种媒介,如教科书、体系书、期刊、判决书、评注。

其中,评注无疑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占据主导地位。一者,评注被誉为法教义学的巅峰。作为教义学的阐释形式,评注也以现行法为对象,又服从现行法的权威,并以法律解释方法为工具,力求客观揭示法条的规范意义,最大限度地排除或限制个人的学术观点,实现法学的“科学性”。由此,法教义学的减负功能在评注中也必须得到尊重:凡在教义学证立中业已承认或检验过的规范命题,就能免于重新评价或检验,这无疑减轻了论证的负担;而在法教义之外提出新的法律适用见解者,须承担论证义务。二者,评注以通说的形成或识辨为目标。在理想状态下,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分别形成的理论通说和实践通说相互契合,评注仅需准确呈现通说,进而成为其权威载体。但在两者存在理论通说或实践通说尚未形成时,评注者将面临一定困境。于此情形,妥当处理方式应为陈述客观现状,但无妨遵循法律论证原理直陈个人见解。通过这一方式,评注能够参与通说的形成。三者,评注以实践为导向,其主要功能就是阐明法条贯彻于现实之方式,明确法条的适用范围与效果。这就决定了评注无法脱离立法理由和司法实践,而应竭力充当融合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商谈媒介。是故,阐释法条旨趣、纳入典型判例,成为评注者的重要工作内容。四者,评注具有时效性。法律文本及其承载的规范内涵会随着国家政治与社会经济的演进而不断变迁,故法律商谈的基础并非永固不变。《慕尼黑民法典评注》之所以声誉常在,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内容更新及时;而在德国最具影响力的《帕兰特民法典评注》(现已更名为《格吕内贝格民法典评注》),更是一年一版。在大陆法系,法律评注并非德国独有,法、意、日、荷、韩等国的法律评注也特色纷呈。

在我国,对民事单行法的“释义”或“解读”,大抵始于民法通则的颁行。此类书籍一般由法律院校教师或学者编著,并作为法科学生或政法干部培训班学员的民法辅助教材。及至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出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衔撰写的释义,逐条说明立法旨趣、规范含义,俨然已成立法理由书,有助于立法目的之理解,进而为法律的历史解释与评注撰写提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理解与适用”丛书未冠以评注之名,大致视为面向法官的法律评注。由此,其风格亦偏于建立司法实践之通说。

朱庆育教授领衔的评注团队先以立法技术相对成熟、裁判实务较为丰富的合同法为突破口,邀请学者评注其擅长的条文,《法学家》杂志开辟专栏。其已刊评注文章不仅在关注司法判例与理论现状的同时,注重法条规范含义的阐释以及其意义脉络的梳理,以其跬步千里之志,终将成就卷帙浩繁之民法典大型评注。唯其作者队伍规模庞大,且司法解释与学说判例不断更新,如何在评注推进中统一风格,保证时效性,凭靠主事者组织协调之努力。

民法典乃一国民事立法智慧、司法经验和法学理论之集大成者,是一国法律体系桂冠上的璀璨明珠。犹如鸿儒孜孜注释之于四书:法典(四书)出,评注兴,进而法典(四书)彰。此所谓“兴”而“彰”,系就民法典自身的权威性和适用的统一性而言,以通说识辨或形成为己任的评注极为重要。评注虽以学理形式呈现,本身并非法源,但其对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具有强指导意义,能有效减轻规范解释之负担,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所以,裁判要旨不一的海量判例虽然给撰写评注带来挑战,但又是评注所要缓解的问题之一。

学者有云,法律评注于司法实践、法学研究、立法工作及法学教育,均有积极意义。在当下中国,面向前三大需求的民法典评注工作方兴未艾,而兼顾法律人才培养的评注却暂付阙如,训练法科学生理解与适用法律的能力,日益成为我国法律院校教育改革的重心。因此,除教科书外,法学阶梯式的民法典评注应成为法科学子或法律实务初阶者的必备工具书,以期减轻其研习民法的负担,并缓解“重原理,轻教义”的实务能力培养问题。

如果说民法典评注是一类服务于司法实务的法律文献或工具书,那么它就要密切跟踪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动态,竭力为民法典适用中已经和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提供答案。本评注虽已关注迄今最新的司法解释,但为化解未来的时效性困境,我们将适时修订再版,以求与时俱进。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