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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仲裁收费改革与第三方资助间的相互影响

2023-10-30 15:53:5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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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2023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一届“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杨玲的发言节选。

今天这个主题我觉得特别有意思。对于第三方资助,国际仲裁界对第三方资助仲裁这件事的探讨在2015年的前后,应该是学术界和理论界讨论最热的时候。关于这个主题,我将汇报三方面内容:第一,从中国香港的立法实践出发,看新加坡和其他国家的主要司法管辖区,以及其他的司法管辖区,晚近在立法规则和期间方面的进展。第二,中国香港2018年的新仲裁规则项下有新的第三方资助这一条之后在实践中的情况,以及实践中看到比较有趣的现象是什么。第三,结合中国香港去年刚刚通过的关于在仲裁当中按照仲裁结果收费的新费用框架,可能和第三方资助之间的费用安排的资助。

刚刚我提到了普通法系下的背景是禁止帮讼,是禁止在诉讼领域。在2015年前后,以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包括传统的英美法系下的司法开始讨论禁止帮讼是禁止资方帮助诉讼,仲裁领域是不是也禁止,是不是有特殊性。在2017年的时候,中国香港在亚洲率先修改了自己的仲裁条例,在2017年被纳入到仲裁和调解立法中。很快在中国香港的律政司主持下,除了有这个立法之外,还发布了第三方资助的实务守则,以中国香港作为仲裁地或以其他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下的仲裁用第三方资助的方式是依法所允许。

在实践中带来的问题,我的观察是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第三方资助如何披露以及披露的范围如何。第二个,第三方资助对资方披露是不是构成国际传统仲裁中对仲裁程序保密性的例外。

2018年11月份正式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中很好的回应了这两个实务中的疑问,也就是说已经签订了资助协议,受资助方一定是仲裁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下列信息传送给其他当事方。如果一个案件受到第三方资助,受资助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披露的信息仅仅是因已经签订资助协议的事实,不需要签订资助协议本身的内容,只需要向各方当事人以及机构披露已经签订资助协议的事实。此外,要披露出资的第三方的身份是谁。在港仲的规则里,向第三方资助人,基于第三方资助的理由去参与仲裁相关事项是不违反保密义务的,这是香港的港仲规则里讲的。其实,去理解第三方资助,还要把第三方资助放在一个更广阔的国际仲裁的费用的策略下去理解这件事,顺便介绍一下,其实在港仲的规则项下和费用有关的条款,或者说对当事人而言,费用上的程序工具除了第三方资助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港仲规则下的预付款制度,费用担保制度,包括仲裁员有权利来决定受第三方资助影响当事人的相关的费用承担的制度,这些都是在仲裁规则底下整体的关于费用的框架。我们看到在规则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使用第三方资助,这是一种融资安排也好,是一种仲裁程序之外的新服务类型也好,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的接受度变高。

传统上,中国香港的律师是不能按照诉讼的结果或者是仲裁的结果去向其客户收取律师费的。但是去年中国香港进行了改革,规定了中国香港律师可以与客户约定三种类型与案件结果挂钩的收费方式,叫做按条件收费协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以及混合式按照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中国香港律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不成功不收费或者是不成功少收费等各种模式去和当事人达成一个协议。这实际上是律师通过一些跟仲裁结果是否成功的有实际利益的结果为导向来判断自己怎么样来收费。根据去年中国香港相关规则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和律师有任何的签订以仲裁结果来收费的情况,应当和第三方资助一样,应当披露给仲裁程序中的其他的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