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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二:“仲裁员庭外言行的限度”辩论

2023-10-30 15:51:3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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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2023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一届“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本论坛的第二环节,此环节为辩论,主持人、正反两方辩手的发言内容节选。

主持人詹晖:大家好,欢迎各位仲裁界的同仁参加2023年度中国仲裁周的“青年仲裁论坛”。辩论环节一直以来都是青年仲裁论坛甚至整个中国仲裁周中最有趣的一个环节。

现在进入本论坛的辩论环节,今年辩题是“仲裁员庭外言行的限度”,并有三个分论点,第一个是仲裁员庭外言行是否能够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第二个是对仲裁员庭外言行的约束是否主要依据道德和职业伦理;第三个是仲裁员庭外言行与仲裁裁决存在的关联性是否会影响公正裁决。

正方观点:仲裁员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庭外言论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反方观点:仲裁员的庭外言行与其公正性有直接关联,可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参加辩论的嘉宾: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科科、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洋、贸仲监督协调处案件经办秘书陈宓、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顾问刘文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武振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杨瑞琪。

在辩论发言结束之后,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仲裁及多元纠纷机制委员会副主任詹晖对各位成员的观点进行点评并分享经验看法。

本议题大致分以下四个环节,即开场、分论点辩论、总结陈词、点评。

一、开场

邢科科:我方观点是言论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庭外言论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开宗明义,依法享有的基础是权利来源于法。仲裁员身份的本质属性是自然人,是中国公民或者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取得,是“依法享有”的第一层含义。

依法享有的边界是权利行使受制于法。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受到其他权利的制约,言论自由并非无限的自由,也非绝对的自由。比如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仲裁员的言论自由还应受到仲裁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员行为守则的约束。依法行使,是“依法享有”的第二层含义。

因与言论自由相对应,此辩题中的“言行”应仅指言论,而不包括其他的行为;而“庭外”并非开庭物理场所之外的时空,而是仲裁员履职之外的时空。比如,仲裁员在裁决作出前远程在线合议案件,或与仲裁案件中的鉴定人员探讨案件中涉及的某个专业问题,即使不发生在开庭室内,也不属于庭外言行。

至此,我们触及到了今天辩题的实质,即仲裁员在履职之外发表了不违法但具有争议的言论,是否影响某个具体仲裁裁决的效力。

从价值层面来看,对于仲裁员发表的有争议性的言论,首先应当尊重、理解和包容,捍卫他说话的权利,这也正是言论自由的核心要求。退一步说,某些言论不违法,但不当,我们应当去否定的也是言论本身和发表言论的人,而非迁怒于他作出的仲裁裁决,这也与司法监督和支持仲裁的一贯态度相一致。如果需要对不当言行者进行处理,我们还有职业纪律、职业操守进行制约和惩戒。

主持人詹晖:谢谢邢科科律师。我们有请反方武振国发表反方的观点。

武振国:我方辩论支持的观点是仲裁员的庭外言论与其公正性有直接关联,可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我方辩题的核心分为三个点。

第一是公正处理,第二是直接关联,第三是裁决效力,我们主要围绕上述三点依次展开论述。

第一,公正处理是任何法律、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员的基本要求,作为国际层面具有示范性质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员公正性提出了要求。作为国际仲裁文化的倡导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也对依法公正仲裁提出了要求。所以,仲裁员的公正性既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核心诉求,也是仲裁最重要的目标。

第二,关于仲裁员的庭外言论与其公正性的关联,一般来说,为了实现案件的公平审理,仲裁员至少需要在两个方面做到公正性,第一个方面当然是公平,第二个方面当然是正义,公平就是要求仲裁员能够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因为案件以外的因素出现评判,那么正义就是要求仲裁员在审案的时候做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这里,我们讨论的不是仲裁员是不是应该在庭外说话做事,毕竟仲裁员不是因为审案件就不能说任何话,不能做任何事,我们所主张的是仲裁员的庭外言行如果与案件的公正审理直接相关,且存在足够紧密的关联性,便可以证明仲裁员欠缺公正性。

刚刚正方辩友已经提到仲裁员的身份在庭内和庭外似乎是可分的,但是一些情况下仲裁员在庭内和庭外是不可分的,比如对于“言”来说,如果仲裁员和当事人一方私下讨论案情并且表示愿意改变自己在仲裁庭上已经形成的观点,这个当然和仲裁员公正审理案件有关联。关于“行”,如果仲裁员和当事人一方律师在私下就对案件结果进行了不正当交易,毫无疑问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三, 关于裁决效力,如果庭外言行与仲裁员的公正性存在直接关联,并达到了足以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度,当然会影响裁决效力。这个点非常客观,仲裁法中也有直接的依据。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将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作为撤裁事由。在仲裁员索贿受贿并进行枉法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员的庭内身份和庭外身份出现了混同,庭外言行便会影响仲裁员在庭内的公正审理。

综上,仲裁员要谨言慎行,以上是我方的立论。

二、分论点辩论

主持人詹晖:接下来进行分论点一:仲裁员庭外言行是否能够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先请正方先发言。

杨瑞琪:谢谢主持人,我们先讨论分论点一,仲裁员庭外言行是否能够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我方观点是它不是。首先,我们重申一个定义问题,我们是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所以仲裁员违法和违反仲裁员守则的行为不是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其实也不属于辩题划定的范围。我们看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一个是撤销仲裁裁决,还有一个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员庭外言行是否能够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我们论述这个问题可以设置庭外言行是否是撤销或者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充分或者必要条件。

首先,仲裁员庭外言行,刚刚反方辩友也说了,不影响,就是说会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独立性、中立性产生怀疑,这个阶段仅仅是产生怀疑,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前提是有相应的证据。首先需要调查仲裁员庭外可能引起的争议言行是什么原因,要找到他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来判断他是否影响到裁决的效力。

然后我们再来看,如果说调查结果显示仲裁员是因为有前述的程序性违法事由,比如说刚刚反方辩友所说的他有违法、受贿行贿,和一方当事人的私下交流,或者属于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这种情况应该撤销,但是因为这种情况导致撤销的关键因素不是因为他的言行,他的言行只是给法院和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调查的方向,真正导致他撤销的还是仲裁员已经先前所为的违法行为,然后我们再来看是否充分,是否必要,首先是仲裁员的庭外言行不是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条件。因为如前所说,仲裁员庭外言行不偏不倚会告诉当事人双方我们会公正处理这件事,但是仲裁员仍然有前述的比如说行贿、索贿等程序性违法行为,这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员言行之外的其他途径知道了仲裁员有此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最终也会支持。由此可见仲裁员的庭外言行不是必要条件,

此外,仲裁员可能在庭外发表可能引发争议的言行,仲裁员没有仲裁法所写入的程序性违法事由,仲裁员庭外引发的言行,引发偏差所致。第一,尚未达到撤销或者是仲裁裁决所规定的严重程度。第二,从仲裁的价值取向上来看,法律是认可仲裁兼顾公正和效率的。所以,无论是何种原因,庭外言行既不是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所以说庭外言行更多的像是一个承载仲裁员程序性违法事由的载体,只是给法院和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违法事由提供了一个调查方向,我们不能仅凭仲裁员有庭外不当言行就说我们可以申请撤销或者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主持人詹晖:好的,现在请反方发言。

陈宓:我们的分论点是仲裁员庭外言行构成撤销或者是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因为我们可以重新梳理一下这个逻辑链,首先我们提到仲裁员的庭外言行,更重要的是仲裁员的庭外言行影响直接影响到的是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是仲裁制度的基石,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们也经常提到了一句仲裁界比较常用的话,就是“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那么仲裁员的好坏在于什么呢?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员确实像对方辩友所说的,他承载了当事人对这个仲裁案件的信心,也承载了仲裁制度的公信力。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到庭外言行所影响到的是最重要的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就如果仲裁员的庭外言行构成了违反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时候,他也同时构成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在国际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一些公约规定中可能并无明确的条文,但是我想这是一个仲裁界的共识,首先我们看《纽约公约》第五条,国际商事仲裁中曾经提到,如果违反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可能申请撤销裁决的一个主要依据,包括两点:第一点是违反了公共政策,第二是违反了仲裁庭的组成。同样的,在贸法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刚刚对方辩友提到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涉及到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都有涉及仲裁庭的组成或者是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所以如果仲裁员的庭外言行构成了违反仲裁员的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时候,他就涉及到可能构成仲裁庭的组成或者是仲裁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由此成为撤裁或者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而我方刚刚也已经提到了仲裁法中所规定的索贿受贿也是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延伸的话看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员的回避的规定,所以我方的观点是仲裁员的庭外言行构成撤销或者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主持人詹晖:双方还各有一分钟的时间,正方这边,关于这个论点,还有什么补充?

杨瑞琪:我回应一下,我们没有否认仲裁员庭外可能引起争议的言行,确实对仲裁员公正性、独立性、中立性有怀疑,仅仅体现在怀疑方面,但是疑罪从无,我们需要搜索证据,刚刚对方辩友提到了,仲裁员的庭外言行是否作为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这是一个共识。另外对方辩友提到了公共政策,虽然这是国际的表述,但是我们的仲裁法撤销也是有相应的规定,跟我刚刚说的不是对立的。我们的观点是仲裁员的言行承载了仲裁法的事由,导致最终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是因为他说了这个话,而是因为他有违反公共政策或者是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事由,这是问题的关键,我们讨论的是他的言行是否构成撤销或者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主持人詹晖:反方还有一分钟的时间予以回应。

陈宓:对于这个问题,这样解释法律规定的话就有过于狭隘了,比如说我们举例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六项情形,肯定是涵盖了我们所涉及到的所发生的客观情形。所以我们认为仲裁员发表的不当庭外行为构成其中一个情形下的情况的,具体到刚刚我们所提到的这些问题,首先仲裁员的不当言行未必就一定是跟案件相关,它有可能都是与案件无关的情况。但是,仲裁员的职责是在办案中承担了一个更多的职责,他确实是一种身份上的混同。我方主要补充这些内容。

主持人詹晖:好的,我们进入第二个分论点,对仲裁员庭外言行的约束是否主要依据道德和职业伦理,先请正方发言。

杨瑞琪:谢谢主持人,还是由我简单表述一下,对仲裁员庭外言行的约束我们认为主要依据道德和职业伦理,首先是刚刚前面提到了法律并没有明确关于仲裁员的惩处措施,我们看到对仲裁员的庭外言行在行为守则和考察规定中约束,而且刚刚说了容易引起争议的言行仅仅在仲裁机构内部进行惩戒,法律没有将仲裁员言行与仲裁裁决的效力挂钩,没有规定仲裁员庭外可能引发争议的言行的惩处措施。

对于是否需要法律进行约束,首先我方的观点当然是仲裁员庭外言行不应当通过法律约束,第一点是通过法律约束仲裁员庭外言行和仲裁的价值追求相违背,一个方面是用法律约束仲裁员庭外言行可能会导致滥诉,一方面是司法资源被浪费,另外一个方面仲裁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前一段时间,我参加了一个会议,当时一位资深仲裁员老师说,人工智能无法替代仲裁员。仲裁员作为道德高尚的群体有自己的羞耻心,这是最好的约束方式,无需用法律约束。

主持人詹晖:好的,请反方予以回应。

刘洋:我请大家看一下今天的辩题,叫做仲裁员庭外言行的限度,我注意到对方邢科科律师和杨瑞琪老师的发言中,他们已经承认了仲裁员的庭外言行首先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至少包括法律。在我们看来,其实某种程度上已经是偷换概念了。如果说对方的观点是说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在依法或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形下的言行的限度,那已经是另外一个议题了。

我觉得首先需要回到辩题本身,辩题中并没有依法二字,所以我觉得第二个分论点的讨论主要是仲裁员庭外言行的约束来源问题,对方的观点是说这个约束主要来自于道德和职业伦理,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个人,而不是裁决本身。我方的观点是约束仲裁员庭外言行的规则,当然是不只道德和伦理的,当然包括法律和仲裁规则,更为关键的是仲裁员庭外言行不当的后果承受的主体不只是仲裁员自身,还包括了仲裁的当事人,就是因为这个裁决存在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能性。

对仲裁员庭外言行的约束,我们认为至少包括法律、仲裁规则和道德规范这三个层级的要求。那么在法律的层级下,仲裁员必须在法定框架下行事,言行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对方的观点并不否认这些,法律对仲裁员的行为是不是有规制,当然有,以中国仲裁法为例,第十三条是对于仲裁员资格的要求,这一条规定里写了仲裁员必须公道正派。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写的是仲裁员关于回避事由的规定,要求仲裁员与当事人不能有亲属、利害关系。仲裁法第四十条还有关于仲裁保密性的规定,要求仲裁是不公开进行的。最后,还有我们已经争论过很多次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对于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制非常显然是法律对于仲裁员的言行限制。

显而易见,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这些条款仅仅是用于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或者是庭内的限制。相反,不少条款的适用就是在针对仲裁员在庭外的行为。比如说,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是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仲裁员必须回避。这个条款明确是在针对仲裁员庭外的行为。类似仲裁法第四十条也是要求仲裁员遵守保密义务,对于仲裁员来讲,就是要求仲裁员不能够将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披露给仲裁程序的参与人之外的第三方,这个行为如果发生,发生的场景必然是在庭外,因为仲裁程序内或者是庭内不存在这样的第三方,所以很显然仲裁庭庭外的言行限制来自于法律。

我们提到的仲裁规则,包括对方一直在强调的道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也都是源自于法律的要求,如果没有法律这个方面的要求,我相信仲裁规则也好,道德规范也好,对于这个方面的要求都会少。以上是我们讲关于仲裁员庭外言行约束的来源,除了来源问题,我们也要再回应一下正方辩友讲到的违反这些现实规则或者包括他们讲的道德规范的责任主体只是仲裁员自己这样的观点。其实对于正方这个观点,我们认为某种程度上是偷换概念,我们认为对方辩友其实混淆了这个概念,一个叫做责任主体,一个叫做受影响的主体,仲裁员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言行行为由他们自己负责,这个我们不否认,我们认同,但是问题是谁来承担责任,谁来承担后果,这是不同的概念,仲裁员当然为自己的言行承担后果,但是如果这个言行违反了我刚刚讲的法律或者是仲裁规则的规定,导致了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这个承担者是谁?是当事人。如我刚刚讲到的仲裁员的言行承担责任是自己,但是受害人是当事人。所以仲裁员庭外言行的承担主体是个人,不能作为仲裁员庭外言论不影响仲裁裁决效力的依据。

主持人詹晖:正方还有一分钟的时间予以回复。

刘文鹏:好的,我这里有一点小补充,我们提醒反方辩友注意我们辩题叫做仲裁员庭外言行的约束是否主要依据道德和职业伦理,这里强调主要两个字。其实我们都知道法律是红线,仲裁员是一个崇尚道德并且强调公信力的群体,对自己本身的约束超过法律的要求,这种语境下起到主要的作用,是道德以及伦理的职责约束,我们想强调的是这一点。

邢科科:刚刚对方辩友提到了我们今天的辩题,我们辩题前面还有一个“帽子”,是仲裁员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我们同意对方的观点,对方也同意我们的观点,如果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刑法规制,而不是今天讨论的范围。我们应该回到我们论题的框架下,叫做仲裁员依法享有言论自由。

主持人詹晖:我们进入第三个分论点的辩论,仲裁员庭外言行与仲裁裁决存在的关联性是否会影响公正裁决。我们变一下规则,请反方先说。

武振国:好的,谢谢对方辩友,对于这个分论点我方的观点是仲裁员庭外言行与仲裁员本人的公正性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时,即可影响仲裁员作出公正裁决。首先我方注意到一件事,在之前的辩论中,我方发现对方辩友有意偷换了两个概念,第一个概念是对于公正性的概念,对方反复强调一件事,仲裁员与当事人单方接触是程序性问题,与仲裁员的公正性无关。但我们需要注意,公正性包括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程序上的公正性,第二个维度是实体上的公正性。对方辩友一直想把公正性限缩到实体意义上的公正性,却忽略了程序意义上的公正性,所以我方的观点是在仲裁的程序公正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仲裁员私下和一方当事人会见,当然构成撤裁事由。

我方还注意到另外一件事,对方辩友在判断仲裁员本身的公正性标准时也采用了一种偷换概念的方式。对方辩友认为,除非仲裁员自己承认自己是不公正的,否则我们穷尽外界所有手段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探知出仲裁员的不公正。对方辩友采取了这样的标准,就是仲裁员的公正性仅取决于仲裁员个人的主观判断。我方反复强调,仲裁员的公正性并不是只及于仲裁员本人,其主要效果是针对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体系。所以,我们认为仲裁员庭外言行与仲裁裁决之间的关联性,应该是法律和仲裁规则基于理性第三人视角给出的客观判断。所以我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就是在理性第三人认为仲裁员的庭外言行和公正性存在足够紧密的联系时,便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合理怀疑,进而成为挑战仲裁裁决的事由。

另外,我们还需要回应对方辩友的一个观点,对方辩友认为仲裁员庭外言行的约束主要来自于仲裁员的道德操守。但如果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话,那没有强制力的道德怎么约束他呢?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作出回避决定或者由法院根据法律作出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对仲裁员不当言行引发的后果进行矫正。

主持人詹晖:好的,请正方发言。

杨瑞琪:我们的观点是仲裁员可能引发争议的言行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什么是效力?效力不应由公众或者媒体认为没有效力作为判定依据,而是法律认为是否有效力,法律是否认可,法律是否认为这个仲裁裁决被执行。第二个,我们重申一个大前提,关于仲裁的司法审查是不审查仲裁的实体内容,仲裁的公正价值是一个方面,但是我们也要兼顾仲裁的效力价值。我们再回应一下,就是如何界定什么叫做仲裁裁决?就是说仲裁裁决与当事人之间的结果不一致,我们是否就可以说违反了公正裁决这个概念?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为什么设定撤销或者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因为如果有了这些程序性事由,会给当事人形成一种不公正的情况,这样的话才会撤销。

仲裁员的庭外言行和仲裁裁决存在的关联性是否会影响公正裁决,我们的观点是仲裁员庭外言行是个人行为的表征,不代表仲裁庭的观点。首先,我们引用“判决之外法官无言”,这是被大家普遍接受的,也就是说法官对这个案件的评价只应体现在裁判文书中。所以对于仲裁来说,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唯一“作品”就是仲裁裁决,而不应当和仲裁员的庭外言行有什么干涉。什么叫做庭外言行,是仲裁员庭外发表的可能造成不当或者是造成争议的言行,这意味着仲裁员庭外言行代表的是仲裁员的个人观点,他应当与仲裁庭的观点相区分。刚刚我说的仲裁员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评价,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它理解为异议言行,就是他对其他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有异议观点,但是不影响我们依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

另外一方面,比如说仲裁员在开庭前,他作出了这个观点,可能是基于他对这个事实了解不充分,是带有提问性质想与双方当事人全面地了解情况,所以发出了一些可能引发争议的言行,但是最后仲裁员基于双方当事人庭审中提交的材料,他了解的这个公平公正的事实最终作出了公正的裁决。我们不能说仲裁员庭外言行和仲裁裁决可能存在关联就影响公正裁决,而且什么叫做关联性?法律讲究的是一个证据,一个严谨,不可能因为莫须有的可能把仲裁裁决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主持人詹晖:好的,反方还有一分半钟的时间。

武振国:感谢对方辩友,我们看到对方辩友也承认应该根据法律判断仲裁员庭外言行与公正性之间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将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作为撤裁事由。换言之,在立法者看来,存在严重问题的庭外言行当然会影响仲裁员的公正性。

除此之外,对方辩友认为如果仲裁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不一致,不足以说明仲裁裁决存在问题。这里,对方辩友只把仲裁员的公正性限缩到了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但是,从对方辩友也认可的法律规定上看,除了实体公正之外,程序公正也异常重要。特别是,法律在判断庭外言行对仲裁员公正性的影响时,更多是从程序公正进行判断。例如,仲裁员私下和当事人吃饭或者讨论案情,导致仲裁员不再具有公正的身份,欠缺公正身份的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当然是法律推定的不公正裁决。

三、总结陈词

主持人詹晖:请双方总结陈词阶段再补充。感谢双方的精彩的论点,现在进入总结陈词的阶段,双方可以先做回应,再进行总结。

杨瑞琪:我先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规定中规定,第六条,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需要提供生效形式法律文书或者基于处分所确认的行为。刚才我们所说不是说于预期结果不公正,我们说什么是公正,可能怀疑,需要有证据,这个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就是说仲裁裁决能够被当事人公信的关键点。

刘文鹏:感谢主持人,各位师友,大家好!

本场双方的主要争点有三:其一是庭外言行是否是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现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中,可能与仲裁员言行相关的是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和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正如我方在前的界定,本次辩论的“庭外言行”,不涉及“非法言行”,便不涉及此处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问题。除此之外,对方认为,仲裁员庭外不当言行响仲了裁员公正性,因此导致裁决被撤销。其实对方陷入了一个误区,即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在庭外发表了不当言行,这种情况下也顶多是对仲裁员公正性产生怀疑,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申请(也可以不提,不提可能涉及异议权放弃规则的适用),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处理。可见,回避程序是否被违反,与仲裁员庭外言行是两个维度的问题,而后者并非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其二是仲裁员庭外言行的约束是否主要依据道德和职业伦理。如我方在前辩论中提到的,法律并未对仲裁员庭外的言行作出直接限制。在法律之外的约束,就涉及道德和职业伦理。相较于法律,道德层面对于人的言行产生的约束往往更多、更高。退一步思考,即便认为仲裁员庭外言行受到法律约束,其本身也在道德的约束范畴之内。而我们一般所熟知的对司法裁判人员提出的“谨言慎行”,更多的也是出于职业伦理。仲裁员,是一个追求道德高尚的群体,其庭外言行在法律无直接约束的情况下,当然是“主要”以道德和职业伦理来约束自己。

其三是仲裁员庭外言行与仲裁裁决存在的关联性,是否会影响公正裁决。我们都知道,仲裁员在现实中有着多项身份,在仲裁庭上是仲裁员,在仲裁庭之外可能是学者、是法务、是律师,不同的职业身份转换,其所受到的职业伦理及道德的约束也有所不同;基于不同的身份和立场,甚至对于同样的问题,也可能产生不一样的思考或者意见。因此,将仲裁员庭上言行和庭外言行进行区别,将二者的关联性进行阻断,既有必要,也符合实际。退一步而言,正如我方在前论点所提及,仲裁员的判断和言行与仲裁所处的阶段和环境息息相关,最终裁决才是仲裁员经充分审理案件后得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见,即便在最终裁决之前存在庭外的言行,也不影响最终裁决的效力和公正。

由此可见,对方的论点和意见不能成立。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我方很愿意和对方辩友一起提倡仲裁员在庭外也能谨言慎行,也并不希望看到实践中发生因仲裁员庭外言行而导致裁决效力受到挑战的情况。但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我们也需要清楚和正视,仲裁员享有庭外言论的自由,庭外言行不能作为履职期间的延伸,不应作为最终裁决公正与否的影响因素。有了这样的意识土壤,才能让我国仲裁员职业化的发展,行稳致远。

主持人詹晖:好的,请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刘洋:谢谢对方辩友。我还是再强调,今天的辩题是“仲裁员庭外言行的限度”,我们觉得这个辩题本身是开放性的题目,落脚点是落在了言行是否和公正审判相关,是否会影响仲裁裁决效力上。

其实我方在辩论中所持的观点是仲裁员庭外言行与案件的公正处理有直接的关联,会影响裁决的效力,所以我们认为仲裁员庭外的言行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的。我方多次强调,我方在辩论的过程中注意到正方已经对这个议题做了非常多的限缩。例如在合法范围内,其实这个本身就是对仲裁员庭外言行的限制。我们很高兴双方在这一点上是达成一致的,仲裁员当然享有法定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但是在担任仲裁员的这个语境下自由是有限制的。有一句话叫做“身在罗马像罗马人一样行事”,形容一个人在罗马时要遵守当地的规定,像罗马人一样为人处事。套用这句话在我们本次的辩论里,我们想说一旦成为了一名仲裁员,也要按照仲裁员的身份,要按照仲裁员身份带来的要求行事。我们不是说仲裁员应该在庭外禁言禁行,不让说任何话,不让做任何事情,而是仲裁员获得裁判者的身份之后,确实像正方辩友所提到的,应该谨言慎行,做符合他身份所允许做的事情,这本身就是一个限制。

最后,我总结一下,对方辩友对三个分论点的辩论已经非常充分了。我们再明确一下,我们还是认为仲裁员在庭外的言行,一是有限的,这个限度来源于法律,来源于仲裁规则,也来源于对方辩友多次强调的规范,它们是统一的。其次,如果仲裁员在庭外的言行突破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的限度,是有可能影响仲裁员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会继而有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我们注意到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要遵循证据做实,最终能不能影响,当然要看证据,当然要看法院裁判的结果。我们今天辩论的目的不是在讨论正确的充分性,而是讨论可能性,我们的观点也是会影响,或者说可能影响。

四、点评

詹晖:我听的很认真,请各位以热烈的掌声送给双方的辩友。

主持人是个辛苦的工作,我要一边听着双方的观点,一边拿两个手机计算双方的时间。

仲裁员就是这么一个角色,一方面他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因为仲裁员的特殊身份,他仍需要收到普通人之外因仲裁员的身份收到的各种约束,约束其言行。

因此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从仲裁员角度是个行为限度问题,从外界看是个规范的问题,甚至可以认为是个司法审查的问题,就是辩友们所聚焦的到底什么情况下的言行会直接影响仲裁的效力,会产生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问题。

在座有很多教授在场,我们不妨类型化仲裁员的行为规范,按照行为规范的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法律强制性法规明令禁止,一旦违反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中;2、仲裁机构成文的内部规范和指引(公开的和不公开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守则、利益冲突和回避规则等等;3、除上述规范外仲裁员的道德规范,包括跟仲裁工作相关的和他的私德。对于上述的约束,第1、3项是没有太大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如果违反第2项的情况出现,仲裁裁决的效力会不会受到影响,存在很大争议,而且在很多涉及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中都出现过。有的案件中也否定了仲裁的效力,或让仲裁机构重新仲裁,这个问题很复杂,这里就不展开了,留给大家慢慢思考,留给学者慢慢研究。

另外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仲裁员的就专业问题的观点某些倾向性言论,是不是应该成为影响仲裁效力的因素。我个人观点认为,首先从仲裁员的角度上在案件审理期间最好谨言慎行,不要涉及到案件的相关理论问题。但正如前面辩友提到的,仲裁员、法官、律师这些职业都是有独特的个性的,是最不可能被人工智能取代的行业,我们要尊重这种个性的存在,不要用螺丝钉来机器化的、物化的看待这些人,应当尊重裁判者本身就是生而自由,有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和权利。而仲裁员发表他对专业的言论,是值得尊重的,不应该给这种言论加上特别的枷锁。

那么从当事人的角度,如果在案件中选到适合自己的、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观点的仲裁员呢?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选仲裁员时的会面,只了解仲裁员对某些专业问题的普遍性看法,甚至会把会面录下来,供公开查阅,然后根据他的立场和观点选择仲裁员。我认为这可能是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更健康的交流方式,以公开促公正。

回到主题,感谢组织者的组织和辩论双方的精彩发言。辩论是青年仲裁论坛的一个极好的传统,希望下一次也能看到。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