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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杰:代表贸仲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

2023-10-30 15:43:4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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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会上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以下简称《2022-2023年度报告》)。

以下内容是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内容节选。

我谨代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对各位记者朋友,对贸仲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以下,我简要介绍贸仲新版《仲裁规则》和《2022-2023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

一、贸仲新版《仲裁规则》修订情况

为适应新形势下仲裁工作发展,满足国内外当事人争议解决需求,提升贸仲仲裁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贸仲历时两年稳步开展仲裁规则修订工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对贸仲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仲裁规则》,经报请中国贸促会于2023年9月2日核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 修订背景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贸仲充分尊重仲裁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仲裁案件,促进了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2018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为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对仲裁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满足当事人对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需要,制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的仲裁规则,贸仲积极回应时代诉求,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紧跟国际仲裁发展,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为商事主体提供现代化、国际化的仲裁程序服务,努力在推动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及内容

第一,明确管辖权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依据仲裁规则概括授权仲裁庭作出。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石。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贸仲现行仲裁规则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采取了“二分法”,即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包括主体资格异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必要时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该规定保持了与国际仲裁普遍认可的“仲裁庭自裁管辖”通行做法相一致,但是此项规定仍存在着个案授权的做法,增加程序负担和管理成本。本次规则修订,进一步明确仲裁协议效力及主体资格异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仲裁庭组成后依据仲裁规则直接概括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既符合现行仲裁法规定,又明确了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权利,有助于及时高效处理管辖权争议,简化程序管理,提高审理效率。

第二,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在仲裁程序的广泛应用。

新冠疫情催生了数字化、智能化仲裁服务的发展,疫情期间仲裁案件文件送达和开庭方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应用信息技术,包括向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箱、贸仲信息化存储系统等送达仲裁文书,通过贸仲自建的庭审平台网上视频开庭等,这些实践为后疫情时代仲裁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提供了更快捷、更准确、更低廉的解决方案,符合仲裁高效率、便利化、低成本的要求,契合绿色低碳环保时代的潮流。此次规则修订,对仲裁程序应用信息技术的成熟做法和良好效果进行了认真总结,明确规定仲裁文书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仲裁庭有权决定网上视频开庭、仲裁员电子签名与其手写署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裁决书电子文本送达等内容,切实回应数字时代的要求。

第三,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的协商、调解前置程序不影响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

协商、调解、仲裁是替代性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基于争议性质、争议阶段、实用效果等发挥着各具特色的作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自治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本次规则修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为解决仲裁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现实问题,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考察国内外仲裁司法实践,理清仲裁前置程序与提起仲裁的法律关系,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约定协调、调解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及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除非所适用的法律或仲裁协议对此明确作出了相反规定。

第四,进一步扩大多合同合并单案处理仲裁的情形。

随着产业发展及变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多合同争议屡见不鲜,就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争议合并单案仲裁,有利于当事人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降低仲裁成本,节省仲裁资源。故此在总结仲裁实践基础上,增加“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多合同合并立案的情形,允许仲裁程序进行中申请人追加合同。此外,对现行规则合并仲裁的规定,根据上述修改作了相应完善。

第五,明确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保全措施申请可转递其指定的境外相关法院的规则依据。

现行规则保全措施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向人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随着实践发展,尤其是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明确规定,两地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作出前依据两地相关法律向两地法院申请保全。因此,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相关案件当事人提交保全措施的法院并不仅限于内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向境外法院转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同时,考虑贸仲受理涉外案件涉及上百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申请外国法院保全措施的,仲裁机构应提供便利的程序服务,并为当事人申请境外保全措施提供规则依据,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外国法律规定处理保全事宜,故修改保全措施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措施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为妥善处理当事人保全措施申请,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保全措施裁定,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和实践需要,该条增加“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其提交的保全措施申请在仲裁通知发出前先行转交上述法院”的规定。

第六,充分尊重并赋予当事人公平公正选定仲裁员的权利。

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的重要权利,此次规则修订进一步体现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自愿性、自治性,提升仲裁员产生的透明度。一是增加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多种产生方式,规定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四种方式,即“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共同选定”“当事人推荐名单制”“仲裁委员会提名制”,充分体现并赋予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二是对当事人约定选定仲裁员方式明显不公平、不公正的,或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依据公平原则确定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员。此外,规则修订增加仲裁员“应按本规则履行职责,勤勉高效推进仲裁程序”条款,强调仲裁员依规履职的义务。

第七,明确贸仲《证据指引》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

贸仲制定的《证据指引》较好地结合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证据原则,有助于帮助仲裁庭和当事人更加有效、规范地运用证据规则证明案件事实。本次规则修订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证据指引》。仲裁庭可根据案件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适用的法律,仲裁地等因素确定适用证据规则。同时,鉴于《证据指引》并非适合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当事人,不宜作为规则的程序性规定,故明确《证据指引》不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亦不能以此作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第八,规定第三方应就其资助的信息及时向仲裁庭披露。

近年来,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和发展。第三方资助有助于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维权的目标,但同时也带来了第三方资助对于仲裁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影响。2017年9月,贸仲率先出台了《第三方资助仲裁指引》,2017年10月,贸仲制定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亦纳入了“第三方资助”的相关规定。贸仲在商事仲裁实践中存在着第三方资助的具体案例,并得到相关法院的认可。鉴于在第三方资助的案件中,第三方将不可避免地对仲裁结果具有利益,从而对仲裁程序产生影响,规则对第三方资助进行规制,有助于仲裁庭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考虑当前仲裁实践第三方资助的范围已经不拘于仅提供资金费用的支持,第三方资助者还可能对案件的重大战略决策进行控制和密切监督,包括仲裁员的选择、大额资金的支出(如聘用专家)、法律团队的变更等,其资助的内容取决于资助双方的内部规则和协议,故此,规则未对第三方资助的概念和范围作出规定,而留待立法层面予以规制,仅对第三方资助披露事项及当事人遵守相关义务费用承担作出规定。

第九,规定早期驳回程序增强程序灵活性和高效性。

早期驳回程序旨在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自2006年被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规则纳入以来,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在投资仲裁和商事仲裁中体现了应用价值。联合国贸法会于2023年7月第56届会议审议正式通过“早期驳回程序”文案,其文案规定的早期驳回适用范围主要为请求、反请求、答辩、管辖权,并规定早期驳回的裁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命令或者裁决的形式。早期驳回程序可以有助于案件中一些问题先期得到处理和解决,让仲裁更加灵活和高效,但同时也要防止该程序被滥用,导致仲裁程序被拖延。

参考上述文案,结合实际,本次规则修订规定的早期驳回主要涉及就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提出早期驳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性规定,并明确早期驳回可以裁决作出。同时为防止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早期驳回申请,为当事人提起早期驳回程序设置一定的门槛,并明确当事人提起早期驳回程序申请不影响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第十,明确仲裁收费封顶及仲裁员小时报酬。

本次仲裁收费修订,下调国内案件收费标准,通过调整涉外和国内案件费率,使涉外案件仲裁收费总体高于国内案件收费标准,并在现行规则实行涉外案件仲裁收费封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国内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实行仲裁收费封顶。同时参考国际仲裁普遍采用的仲裁员报酬小时费率做法,完善仲裁员报酬规定和小时费率标准,明确中外仲裁员均可按照小时费率收取报酬,并同步在贸仲官网公布仲裁员小时费率标准。此外,现行规则规定贸仲香港中心实行机构管理仲裁收费与仲裁员报酬分别收取方式,鉴于其机构管理仲裁收费偏低,参考国际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机构管理费用,保障机构稳定长远发展。

此外,新版仲裁规则还对总分会管理案件范围、规制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等作了规定。发布会后,我们将及时公布新版《仲裁规则》修订说明及新版《仲裁规则》,欢迎各界人士予以关注。

在此,也对参与贸仲仲裁规则修订工作的仲裁员、律师以及业内专业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2022-2023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

(一)《2022-2023年度报告》的发布背景和意义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仲裁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在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每一起仲裁案件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贸仲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近70年的丰富实践经验,不断推动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创新和仲裁法治建设发展。近几年来,贸仲仲裁案件受案量、标的额均名列国际仲裁机构前列,当事人国籍覆盖152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铸就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2015年9月22日,贸仲在北京首次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这是国内第一次针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即通常意义上的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所作的年度总结。至今8年间,中英文版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受到了国内外仲裁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总结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治建设情况,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完善、行业发展和信息交流,扩大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为我国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事业提供参考,贸仲决定继续编写并发布《2022-2023年度报告》。

(二)《2022-2023年度报告》的编写概况

《2022-2023年度报告》继续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组成课题组编写。课题组组长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仲裁员和贸仲仲裁研究所副主任粟撒,课题组主要成员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弘磊、二级高级法官助理李娜,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副处长刘世虎,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健仲裁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净仲裁员、陈晓锋律师和沈燕律师,香港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彦臣仲裁员,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部总经理王学权。

《2022-2023年度报告》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求展现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亮点。具体言之,在全面分析2022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和中国仲裁法制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同步跟踪国内外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动态,持续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所涉法律问题,研析凝练晚近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发展趋势,重点研究重复仲裁的识别和审查实践,特别考察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仲裁实务热点问题。

(三)《2022-2023年度报告》的主要亮点

《2022-2023年度报告》主要聚焦关注以下热点和难点问题,并取得了积极成果。

第一,反思重复仲裁的识别和审查标准。重复仲裁是仲裁及其司法审查领域一项重要议题,但我国仲裁相关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未明确提出和界定重复仲裁这一概念的具体构成和认定标准。《2022-2023年度报告》通过比较和总结案例实践,分析认定重复仲裁的具体理由,精准把握重复仲裁的认定尺度,为仲裁的自我纠错和法院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提供路径。

第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晚近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既是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规范,更是仲裁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2023年度报告》通过梳理五年以来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发展变化趋势,探究其演变背后的动因,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三,从全流程视域对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仲裁实务展开研究。伴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汽车行业相关业态的持续拓展,汽车消费的普及与升级,诸多问题与纠纷逐渐凸显。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主要呈现案件数量庞大、纠纷类型多样化、纠纷复杂且专业性强的特点。《2022-2023年度报告》从汽车行业法律纠纷的特征、以仲裁方式解决汽车行业法律纠纷的优势和仲裁公信力在汽车行业的提升入手,通过分析汽车行业法律纠纷典型仲裁案例,提出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与前景展望。

第四,《2022-2023年度报告》得到了从事全国涉外仲裁案件司法审查与监督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大力支持,报告第五章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写,基于最权威的数据以及有关资料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进行了全面研究,梳理总结我国法院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仲裁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和域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以及所涉有关法律问题。可以看到,人民法院秉持支持仲裁的友好态度和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纽约公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规则,严格把握公共政策条款,整体呈现较高的涉外司法裁判水平,为仲裁营造了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

以上是对贸仲新版《仲裁规则》和《2022-2023年度报告》的一些基本情况介绍。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提升仲裁规则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把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研究越做越好,不断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谢谢大家!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