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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发布新版《贸仲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

2023-10-23 15:30:49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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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会上发布新版《贸仲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以下简称《年度报告(2022-2023)》)。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谷岩主持发布会。

王承杰首先发布了新版《贸仲仲裁规则》。他介绍,为满足国内外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服务需要,进一步增强贸仲仲裁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贸仲历时两年稳步开展仲裁规则修订工作,不断总结自身仲裁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际仲裁先进理念,完善程序设计,兼顾制度创新,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斟酌论证,最终形成新版《贸仲仲裁规则》。

新规则修订涉及30余项内容,主要包括,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在仲裁程序的广泛应用,明确仲裁文件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仲裁庭有权决定网上视频开庭、仲裁员电子签名效力、裁决书电子文本送达等,积极回应数字化时代需求;明确管辖权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依据仲裁规则概括授权仲裁庭作出,赋予仲裁庭更明确的程序权利;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协商、调解前置程序不影响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多合同合并单案仲裁的情形,允许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追加合同,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保全措施申请可转递其指定的境外相关法院,为当事人申请境外保全措施明确规则依据;规制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规定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代理人导致利益冲突的,仲裁委员会可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排除新的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充分尊重并赋予当事人公平公正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规定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多种产生方式,充分体现并赋予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规定对当事人约定选定仲裁员方式明显不公平、不公正的,或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依据公平原则确定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员,体现仲裁程序的公平性;明确贸仲《证据指引》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引导仲裁庭和当事人更加有效、规范地适用证据规则;规定第三方应就其资助的信息及时向仲裁庭披露,有助于仲裁庭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规定早期驳回程序,明确早期驳回主要适用于涉及就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提出早期驳回申请的情形,增强程序灵活性和高效性;明确超过30亿元争议金额的仲裁收费封顶及中外仲裁员小时报酬规定和标准,降低国内案件仲裁费费率标准,进一步减轻当事人仲裁费用成本。

整体而言,新版《贸仲仲裁规则》,在完善程序设计的同时兼顾制度创新,不断增强仲裁程序的自治性、灵活性、公平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努力为贸仲仲裁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的制度保障。

接下来,王承杰就《年度报告(2022-2023)》进行了发布。《年度报告(2022-2023)》是贸仲自2014年决定开展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系列研究项目以来的第九次年度报告,也是国内有关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年度总结的引领成果。王承杰秘书长表示,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经贸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际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仲裁是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每年发布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真实反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对于提升中国仲裁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助力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都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本年度报告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组成课题组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包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高等院校、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年度报告在全面分析2022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和2022年至2023年6月中国仲裁法治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同步跟踪国内外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动态,持续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所涉法律问题,研析凝练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发展趋势。对重复仲裁的识别和审查标准进行反思,比较和总结案例实践,分析认定重复仲裁的具体理由,精准把握重复仲裁的认定尺度,为仲裁的自我纠错和法院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提供路径;梳理五年以来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发展变化趋势,探究其演变背后的动因,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从全流程视域对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仲裁实务展开研究,特别考察汽车行业典型仲裁案例中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充分阐释仲裁解决汽车行业法律纠纷的优势;回顾分析我国法院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并就所涉法律问题予以述评。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