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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护未来”专家谈】推动健全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2023-08-21 10:42:3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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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护未来”专家谈⑥

张晓冰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青少年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了算法推荐、监管治理等一系列规则,有力保障了青少年个人信息安全,积极维护了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一、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初步建成

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正在形成。我国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了以“党管互联网”为首要原则,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法典、刑法等综合性法律为保护底线,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网络领域专法为保护界限,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等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明确了告知同意、最小必要作为个人信息收集过程最重要的两个原则,并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都明确为敏感个人信息。

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标准落深落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类、网络约车类等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有效防止青少年被动接受App软件强行收集个人信息的霸王条款,进一步保护了青少年个人隐私。在《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中明确了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最小必要收集原则、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等行为的认定情形,为App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行动指引。《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细化了开展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安全要求。

工作机制逐步明朗,家校社协同性增强。中央网信办、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多部门联合保护青少年,在“清朗”“护苗”“净网”等一系列治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专项行动中逐步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鼓励行业自律,丰富发展青少年模式,纵深推进家长、学校、社会协同机制,结合青少年个体自护,形成了一个多方合力共促的保护架构。

通过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标准的深入细化,工作机制、专项行动的配套执行,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逐步实现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二、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仍面临现实挑战

一是青少年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遭受隔空猥亵、性侵等人身危害的案件也不鲜见。《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与2020年相比,未成年网民中遭遇账号密码被盗、电脑或手机中病毒等传统问题的比例持续下降,但个人信息泄露的比例从2020年的5.5%上升至2021年的6.4%。由此来看,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仍任重道远。

二是青少年隐私权认知与具体信息保护观念不相符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6532名7—25岁的青少年开展的调研结果显示,青少年对隐私权的认知程度(91.0%)仅次于生命权(92.7%),高于健康权(89.5%)、受教育权(88.7%)。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青少年对隐私权的认知度较高,自我归属意识较强,但这种认知不一定能让他们形成观念,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割裂。实践中,仍有青少年认为包括照片、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父母姓名、父母单位、身份证在内等更具隐私性的个人信息可以提供给陌生网友,这一偏差性认知可能会带来人身风险。

三是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当前我国以14周岁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年龄区分,14岁以上的个人信息与其他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并无明显差异。但实践中,14—25周岁这一区间的青少年群体的信息保护能力、筛选识别能力仍处发展提升之中。尤其是14—18周岁的青少年,既属于未成年人,又属于自主意识相对独立的阶段,如何通过规则平衡好青少年与父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急需直面的难题。

三、构建青少年个人信息全链条保护体系

一是大力推动专门性法律法规出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出台,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算法收集使用青少年个人信息的范围及界限,细化青少年个人信息同意方式,提高保护规范的效力层级。

二是细化多层级主体保护责任。应推动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在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上的一体化,建立青少年个人信息案件触发机制,设置集体响应联动方式;加快起草、批准、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纵深推动《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等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是针对父母、青少年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教育。通过家校课堂等途径为父母开设线上或线下课程培训,提升父母对子女信息的保护意识,鼓励分组晒娃,注重保护子女隐私、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引导青少年提升自护能力、信息筛选识别能力,保护好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

(作者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