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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可否请求法院减少抚养费数额

2023-06-30 15:03:11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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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自古以来,在我国社会伦理关系中就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周易》中说,天地生成后产生万物,万物产生后有了男女之别,之后才有夫妻、父子、君臣等人伦关系,随之也有了上下、礼仪的概念。夫妻关系堪称人伦之始,正如《史记》所强调的:“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由于夫妻关系能够衍生出父子、兄弟姐妹、亲族等一系列关系,最终编织成整个社会的关系网,因而夫妻关系是整个家族关系中至关重要的存在。而在当代社会中,婚姻关系同样重要,但却远比古代脆弱。这起案例是当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由子女抚养费引起的争议。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范先生与刘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二人独生子于2018年出生。范先生一直从事互联网行业,在公司内做到了中层管理者岗位,收入可观。2019年因感情问题双方商议离婚并于2020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万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大学毕业。此后范先生被裁员无固定收入,这期间范先生还负担了高额债务。2022年因范先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刘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范先生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后范先生认为抚养费约定过高,又向法院请求减少抚养费数额。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于一方负担抚养费的数额及期限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双方已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了抚养权及负担抚养费的主要内容,即该争议已经结束。那么,想要增加或者降低抚养费则系其他争议,应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本案中,范先生与刘女士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合同范畴,特殊之处在于其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权利。那么既然是合同,就应当受到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后发生情势变更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即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适用情形。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为范先生请求法院减少抚养费数额提供了法律依据,亦对在诉讼期间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与准备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以为最终的判决结果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王天瑞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