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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之法律规定

2023-06-15 14:17:48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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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代扣代缴,且需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交、减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可见,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或少缴社保的,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约定。违法不缴纳的法律责任依然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社保缴纳基数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而生育津贴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需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若工资金额低于各地社保最低缴费标准,需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

二、社保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1.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若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责任人将被处以罚款。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保数额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保数额。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

据上文所述,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期限缴纳或者补足。若仍未缴纳或补足,则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另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还应交滞纳金。由于新法律的发布,对于不同时期欠缴社保的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的社保,则应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后逾期仍不缴纳的,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

4.未缴纳社保将面临的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就深圳而言,《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而对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有不同的解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第二十五条则明确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陈学宏、陈小瑞、蒋歆迪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