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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解读立法法修正草案

2023-03-06 14:11:4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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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特稿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时隔八年,被称为“管法的法”的立法法又一次迎来修改。3月5日,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修正草案说明。修正草案共37条。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立法法。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了部分修改。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改立法法是新时代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总结新时代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实践经验,更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的现实需要。

充实总则部分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修正草案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完善。

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完善,将现行立法法第三条改为两条,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修正草案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将现行立法法第四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修正草案在现行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维护宪法权威明确合宪性审查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取得显著成效和重要进展。

本届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察官法、审计法等。尤其是在新制定的20多部法律中,均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确保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预备役人员法、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等制定修改中涉及宪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合宪性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安排,确保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的要求。

“此次修改立法法,贯彻党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保证在法律起草、审议和备案审查过程中,及时解决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说。

修正草案根据宪法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

修正草案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同时,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

此外,落实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将现行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完善授权决定为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始终相伴而行。

5年来,立法机关主动适应改革需要,采取作出决定等方式,有机衔接改革发展稳定需要,为局部地区或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可以说,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本届立法工作的突出特点。

贯彻党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正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完善。

根据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修正草案对现行立法法第十三条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作出完善,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增加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对于改革授权决定实施后如何处理,此前并没有细化的规定。此次修法及时总结相关授权经验专门进行了细化从而形成制度闭环,通过建立完善周延的机制,更好地理顺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关系。”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彦看来,这些新增内容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亮点。

完善体制机制明确相关立法技术规范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方面有不少创新举措。总结实践经验,修正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完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典编纂的形式进行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结合法治实践需要,灵活运用法典编纂方法,确保民法典编纂质量。

“编纂法典”这一立法形式,此次也被正式写入了立法法。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丰富立法形式,统筹立改废释纂等要求,修正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之外,第一次就某一领域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法治防线。总结实践经验,修正草案增加规定“专项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完善地方立法建立区域协同工作机制

近年来,区域协同立法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流域共治共同立法模式为全国区域共同立法提供了新思路、新经验。

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同时,根据新情况新需要,修正草案调整了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规定“基层治理”。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童卫东说。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编辑:乔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