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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01-25 10:55: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海警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沿海各省(区、市)人大、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到武警部队机关、武警海警总队机关、部分海警基层部队以及上海、海南、广西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武警部队、中国海警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海警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二条规定:“海警机构是重要的海上武装力量和国家行政执法力量。”有些常委委员、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草案主要是规范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应当紧扣这一立法目的明确职责任务,同时做好与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二、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加强中央有关部门、沿海地方政府等与海警机构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三、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海警具有较强的海上救援能力,应当发挥其在海上应急救援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其开展海上应急救援和救助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海警机构接到因海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求助,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和救助。”

四、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海警依法综合行使刑事侦查、行政执法等职权,应当进一步强化程序规范和执法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海警机构备案。二是完善海上执法特殊证据规则,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给海警机构举证造成困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成立。三是明确海警机构对依法扣押、扣留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四是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海警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通报。

五、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加强海警执法保障,适应维权执法任务需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海警机构因海上维权执法紧急需要,可以依法优先使用或者征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二是国家加强海上维权执法装备体系建设,保障海警机构配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船舶、航空器、武器以及其他装备。

六、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中国海警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有关海上维权执法事项的规定、决定。”武警部队、中国海警局提出,海警机构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有很多制度建设任务,建议明确海警机构有权制定规章,对海上维权执法标准和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中国海警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并按照规定备案。”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