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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01-25 10:25: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警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有关科研机构调研,听取部分国际法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中央外办、外交部的意见;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军队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武警部队、中国海警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021年1月1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制定海警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中国海警局建议明确中国海警局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导所属海警机构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海警机构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海警机构履行职责应当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海警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未设海警机构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取保候审。

四、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建议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维权执法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海警机构的维权执法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海警机构执行海上安全保卫任务,对船舶实施登临、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二是针对未经批准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岛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布设装置,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明确海警机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强制拆除。三是明确可以先行依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品,主要是指有社会利用价值的成品油等危险品。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2021年1月1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地方政府、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海警法有利于健全海上维权执法体制机制,推动海上维权执法力量建设,对于提升海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非常必要和及时。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海上维权执法体制改革精神,为海警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将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合当前海上维权执法实践需求,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