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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也就是说,从2007年开始,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历经了二十多年的沧桑,承受了多年的质疑,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勇敢的一步”终于迈出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复核死刑有没有期限?辩护律师能否介入复核程序?等等,一些事关重大的“细节”问题依然悬在人们心头。
 

少杀慎杀 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授权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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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

  最高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一名副部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精心选调了三批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批高素质的审判员。另外,最高法院还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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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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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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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马涛案起死回生

刘兵杀人 法官不核准死刑

陈斯杀男孩 考验法官工作能力

冯福死刑复核环节跌宕

葛兵帮恋人一同自杀案

 

行使死刑核准权需把牢两个底线

 
  【樊崇义】建议各中、高级人民法院也应积极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夯实一审,搞好二审,把握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不能把矛盾全部上交最高人民法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与准确,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陈卫东】如何更好地行使死刑复核权是亟需解决的大问题,死刑复核的制度设计应该兼顾二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时需要把牢两个底线,一是组成合议庭的法官必须提讯被告人,二是必须听取控方、被告方,特别是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逾越了这两条底线,死刑复核将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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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要求复核法官更加注重办案细节

 
  【戴长林】我做了这么多年法官,经常面对很多案件由于受害人家属过于激动,坚决不接受调解,不接受赔偿,只坚持传统的‘杀人偿命’,法官处理起来很棘手。
  【李 勇】对于法官来讲,依法办事是我们的基本准则。但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必须要从大局出发,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无论‘白+黑’工作也好,‘5+2’加班也罢,归根到底就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薛淑兰】作为一名合格的死刑复核法官,需要公正、智慧、仁爱、理性、勇敢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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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在哪里?

 
  【张青松】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明确了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又一重大进步。然而,由于程序设计的粗糙,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实却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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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中伟】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能否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以及如何约见法官乃至死刑复核结果是否应当通知律师等,法律一直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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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证据关 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两年半 治安状况未反弹
·慎用死刑引领中国司法更理性
·最高法院首次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
·工作"5+2"办案"白+黑"一名死刑复核法官的素描
·最高法:复核死刑案要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人民日报:严格控制死刑 让每起死刑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新华社: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主张“少杀慎杀”
·法制日报: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进展顺利
·新华网:死刑复核:衔接过渡平稳有序
·人民法院报:最高法副院长: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长治久安
·京华时报:改革开放30年: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网友无声胜有声:最高法“收归死刑复核权”体现人权关怀。
·网友青青:我们寄希望于那些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人,希望他们能够慎重地对待手中的权力,能够理性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网友浪花轻拍: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表明我国更加审慎地使用死刑,体现了法治的公正精神。

最高法解答死刑核准权收回十疑

疑问一:审判庭如何设置?人员从何而来?
回答:刑庭由2个增到5个,人员有“内援”有“外援”
疑问二:谁来收案?立案庭还是刑庭?
回答: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只进行形式审
疑问三:开庭审还是书面审?审查哪些范围?是否提讯被告人?
回答: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结合
疑问四: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回答:法律无规定但检察机关和律师意见会被充分重视
疑问五:复核案件会不会被改判?
回答:只作出“核准”和“不核准”两种处理结果
疑问六:复核有没有期限?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什么性质?
回答:不能无限期拖延;属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
疑问七:如何确保死刑复核质量,杜绝冤案发生?
回答: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审判流程
疑问八:如何保证死刑适用标准统一?
回答:出台指导意见提高各地法院死刑案件质量
疑问九:死刑核准权收归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困难?
回答:工作量大、人员不适应、传统观念的束缚
疑问十:如何确保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的刑事法官司法廉洁?
回答:建立惩治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一旦违法立即清除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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