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探索不断深化和宪政理论的日益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就是在实践中艰难探索,不断深化对宪政理论的认识,总结百余年来我国宪政实践和探索的历史经验,吸收、借鉴国外宪政的先进经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体系的历史。社会主义宪政实践探索的主要成果和宪政理论的日益成熟的主要标志,主要体现在1982年宪法的制定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几次重大修改上。1982年宪法比前几部宪法具有许多明显的优点和特点。
(一)1982年宪法在修改程序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1982年宪法在修改中,集思广益,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了各方面人士的意见,集中了群众的智慧。同时,宪法的修改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做到了领导的意见与群众的意见相结合。
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是1982年宪法修改的一个特点。坚持理论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关于宪法的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理论等。理论联系实际,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使宪法的制定比较符合国情、更加完善。基于这一原则,我国宪法在一些内容的规定上,就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1982年宪法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方面比1954年宪法有很大发展。1982年宪法既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又规定了各个方面的重要原则和政策。在灵活性方面的内容表现在宪法的序言和许多条文中。例如在坚持国家统一和主权原则的前提下,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等,都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
1982年宪法力求稳定和确认改革相结合。由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由于它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命运,所以宪法应当保持应有的稳定性。因此,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对于保持宪法在较长时期内的稳定性,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此同时,宪法不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都又面向未来,表现出了强烈的改革精神。宪法这些具有改革精神的内容,下面将有专述,在此不赘。1982年宪法在修改过程中,体现了本国经验和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1982年宪法总结了我国一百多年来的经验(包括革命根据地的经验,旧中国宪法中的有用东西),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这也是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又比1954年宪法更加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宪法还参考和吸收了外国宪法的有用经验。
(二)1982年宪法在内容上有自己的优点和特点
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同时又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许多好经验,参考了1975,1978年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宪政理论与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它之所以完善,是因为与前几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既总结了我国宪政的历史经验,借鉴了外国宪法的经验,又确认了全国工作重心的转移,体现了时代性和改革精神,内容更加全面、科学和完善,结构更加合理。1982年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与过去几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与创新,教科书中一般都有介绍、不再详述。)1把四项基本原则写人宪法,成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和立国的根本。2.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进行了规定。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3.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4.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每个公民都要维护宪法的尊严,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5.从思想和文化教育两个方面规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确认了改革的原则和方针。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其保障0
7.规定了更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对公民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一些内容虽然1954年宪法也有规定,但1982年宪法的表述更加科学、全面和严谨。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也有自己的特点,较之前几部宪法,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宪法内容章节排列问题。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思路。
(三)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几次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首先要保持其稳定性。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我们说1982年宪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并不等于这部宪法将永远不会修改。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针对原来规定的某些条文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共30条,对有关内容作出了适时修改,补充完善了制定宪法时因实践经验的局限不可能写人的内容。修改宪法,我国确立的原则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在修宪的方式上,借鉴外国的经验,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四个宪法修正案都充分贯彻了上述精神,做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与时俱进在社会实践中的统一。通过修宪,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道路的过程中,认识在逐步深化和更加符合实际,也使现行宪法更加完善,宪政理论更加成熟。
二、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宪政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创新,在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所进行的四次修正内容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邓小平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个理论科学地把握住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继承和发展,是中华民族振兴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了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以新的思想、观点、论断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1997年中共十五大和2002年中共十六大分别把它们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行动指南和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1999年和2004年修改宪法时,又分别确立了它们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以此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二)法治观念逐步增强,宪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重要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治国方略的转变。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人宪法,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并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表明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已被进一步纳人法制轨道;标志着我们党和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过程中,对政治体制改革和治国的基本方略作出了最佳的选择。党的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并把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其写人宪法。政治文明就是政治活动的文明,政治活动的文明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为标志。因而我们可以说,政治文明的突破口就是法治建设,或者说政治文明的核心就是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
2.宪法至上的观念逐步确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约束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因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其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实行法治,必须实行宪政,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上述观念目前已逐步确立。这从四个宪法修正案的产生过程,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的学习宪法的活动中都可以得到体现。
(三)国家机构进一步完善
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主席的职权;延长乡镇政权的任职年限;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将“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写入宪法,扩大了统一战线的政治联盟的范围。
(四)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得到确认
经济制度是我国四次宪法修正案涉及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从而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表述更加完整。强调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确定了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了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五)对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日益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宪法只对公民的生活资料提供保护,不承认公民个人拥有生产资料。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当时我国的经济制度,这里的“其他合法财产”并不包含对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1999年宪法修正案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出发,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结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不仅包括公民合法所有的对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权,也包括了对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没有在宪法条文中得到明示。
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明确给予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在现行宪法下不受侵犯的公有财产同等的地位,这在新中国的宪政史上是第一次。
(六)“人权”入宪,使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加完善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一直很重视,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而且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条件。此外,我国还签署和批准加人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人权的概念一直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概念。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人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写人宪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首次将人权概念写人党的十五大报告,从而使人权从对外宣示的主题变为党领导国内建设的主题。此次修宪把“人权”
写人宪法,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七)紧急状态制度的建立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宪法写人紧急状态,对提高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水平,使国家在紧急时期不至于出现法治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宪法实施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日益丰富,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经过四次修改,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使宪法内容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有利于宪法功能的发挥,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一)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必须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从宏观方面来说,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我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以及宪法的修改的指南。我们党和国家一开始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时代的要求,后来又增列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种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时代变革,与时俱进的历史过程。其核心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而这恰恰是在我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所必须体现和坚持的精神。
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应坚持什么方向,以何种模式为标准,在制度上如何操作?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存在。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二是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但在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做到党的领导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从而使党的领导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这就要做到,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宪政理论的发展及宪法内容完善的发展方向
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巨大成就,并成为四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从1982年宪法实施后通过的四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虽然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如政治、经济、公民权利等许多方面,但其表现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经济制度是历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988年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全是经济制度。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五条,其中四条是经济方面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六项内容有三项是经济方面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十三条,其中四条涉及经济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宪法的框架下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新的形势下,经济改革如果不辅以相应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安排,不仅难以深化,而且有可能增加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这种状况,要求我国的宪政理论研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的不同层面将会表现出不同的政治要求,这就需要新的整合机制的建立。因而,社会要求新的基本价值观,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对政府权力与责任的有效监督、以个人产权维护为基础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正在成为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这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我国今后宪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内容。
注释:
[
1]杨景宇. 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 光明日报.
2003-12-17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责任编辑:万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