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短信公证悄然兴起

证据效力众说纷纭

本网记者 郭宏鹏 本网实习记者 张海滨

    “张董,我是小李,我想辞职,请批准。我会把该做的事继续做完的,你安排人替我与我预约的那些客户签合同吧,我只能做到这样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来到该市鹭江公证处,对其手机储存的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据悉,在厦门,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的现象愈来愈普遍。
  张某所公证的短信是该公司一位不辞而别的销售职工小李发出的。小李曾与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一方无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除支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申请短信证据保全,目的只有一个,为日后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打下证据基础。凭借这份公证文书,假如小李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是公司的过错造成他离职的,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张某告诉记者。
  据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副主任汤庆发介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在继婚前财产、电话录音、网页资料证据保全等新形式的公证后,最近,短信公证在厦门又悄然兴起,目前该处已受理多起短信公证。
  汤庆发说,公证机构只对短信证据的存在情况进行公证,对证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审查,对有关证据的定性也不予审查。另外,并非经过公证的短信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短信是网络技术的产物,是对某种行为痕迹的记录,它可以修改、编辑。人为的操作,既可以改变短信的内容,也可能使短信内容灭失或毁损。短信能否真正成为证据被法院采信,还要看法庭质证。
  “但是,只要事前进行短信内容公证,即使手机里的短信消失了,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还可以把短信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出来。从这点上看,短信公证,在证据保全方面的作用尤其突出。”汤庆发说。
  公证短信在官司中起了多大的作用?许多接受采访的当事人都表示,短信公证只是一种备用手段,将来可能会派得上用场。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嵘认为,对短信证据的采信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它比较容易造假。司法实践中,对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应同时具备来源合法、有相关旁证和没有疑点三个要件,而实际上,更改电话录音的难度远远高于编辑手机短信。如果短信只是孤证的话,一般不予采信。
  厦门市中院郑金雄法官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今天,我们在讨论手机短信;明天,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日新月异,谁知道会出现哪种新证据。但是,不管出现什么新证据,只要其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就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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