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人大应有的监督作用


 阮占江

  从这件事情的处理,笔者再次看到了人大监督的积极性。
  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早就成为社会共识。透视这起巨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其中的一些官员正是滥用公权,才使其与某些个体相互勾结,从而使吞噬巨额国有资产有了发生的可能。因此,对于权力,必须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保证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正是建立在这样的法理基础上,我国的法律法规早就明确赋予了各级人大以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大有对人大依法选举任命的各级国家机关官员执行职务情况和违宪违法行为进行考查考核监督的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监督正在各个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人大监督缺乏、监督不到位的事件依然频繁发生。回顾那些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不难发现,尽管当地民众对这些事件早就议论纷纷,但是,当地人大似乎浑然不觉,也很少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挽救,以至于往往都是到了影响已经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时才最终被采取措施。
  而各级人大监督之所以不到位,原因其实主要在于对人大监督本身依然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一是对人大监督权的重要性认识不清。一些人要么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是走形式,要么认为加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会削弱党的领导,是和党委唱对台戏,因此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怕追究到同级党委头上;二是认为目前还没有制定人大监督法,监督多了怕越权、监督少了怕失职,监督难度大,有畏难情绪;三是认为人大是权力最为薄弱的部门,一些干部一旦被安排到人大任职,往往是心灰意冷,认为是被安置干闲差,不仅不了解自己工作的性质和意义所在,而且总是混日子,工作提不起积极性。正是由于这些因素,人大监督应有的积极作用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出现了人大监督自我弱化的情况。
  思维误区的清除往往是正确行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在对这件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处理当中,山西运城市人大挺身而出,抛弃了各种束缚行动的认识误区,积极地行使了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及时地对个别政府官员的非法行政予以质疑,及时召开专门的会议讨论和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不仅避免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提高了当地人大的威信,使得群众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加乐观和积极的认识。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应向山西运城人大学习,积极抛弃各种思想误区,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积极性和神圣性,在日常工作中对各级政府和权力主体进行必要而合法的监督,努力为其架设一道有效的“防火墙”。(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