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旭东
周旭东 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中,男女双方均为高等学历、工作稳定、收入颇丰。二人结婚前在北京购置了一套住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二人婚后生育了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儿子,但孩子出生后不久,双方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期间,男方对女方有暴力、辱骂行为,女方搬出双方购买的房屋。双方分居后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照顾。不久,男方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其中一个孩子由自己单独抚养。
律师在与自己的当事人女方沟通后了解,其与男方矛盾很深,同时不希望将两个婚生子分开抚养,希望能够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特殊,科学研究结论证明,同卵双胞胎在各方面身体特征上具有更深的共同性、相似性,彼此之间更为依赖。基于此,双胞胎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双胞胎彼此也表示不希望分开,希望一直和妈妈、姥姥、姥爷一起生活。
在分居期间,女方保证男方每周可以与孩子相处一段时间,没有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就拒绝男方与孩子见面的要求。双方离婚后,女方也可以保证男方定期探望。此外,女方通过证据列举了男方存在不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存在暴力倾向,不适合抚养孩子。
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个孩子每月2500元,自判决作出之日起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
律师认为,在涉及双胞胎的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除了要考虑双方抚养的条件、与哪一方形成稳定的居住环境、被抚养人的个人意愿,以及有无不适合直接抚养的情况以外,双胞胎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也是应当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双胞胎共同成长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不能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通过约定更多的探视机会,来弥补不能直接抚养孩子的缺憾。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儿童权利公约》第九条规定: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种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本文作者为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