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及分割更是成为大量案件的争议焦点与难点。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子燕、石静雯承办的一起涉及安置房屋分割问题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该案中,曹子燕、石静雯帮助当事人蔡女士争取到房屋所有权80%的份额。
案情简介
何先生与蔡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2014年,蔡女士的姑父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随后蔡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选购了通州区房屋一套。
2015年,蔡女士以买受人身份签订购房合同,并将该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由其单独所有。据了解,房屋购房总价为42万余元人民币,其中何先生母亲出资30万元人民币,蔡女士父亲出资10万元人民币。2016年,蔡女士与何先生正式分居。此后,购买的房屋由何先生和他的母亲居住。
2019年双方经北京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故蔡女士现委托家理律师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确认购买的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即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也应当享有更多的产权份额。
办案经过
庭审中,何先生提出,购房指标本身不具备财产属性,无法判断指标价格,不能进行分割。房屋购于婚后,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父母,所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合理分割,即按照男方四分之三、女方四分之一的出资比例分割。若房产所有权可归女方,女方则需依照现值向其支付折价款210万元。此外,因为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先生在与蔡女士分居后,和母亲居住在内,并未限制蔡女士的使用和居住,所以蔡女士要求何先生支付居住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家理律师表示,购买的房屋系当事人蔡女士婚前户口所在地房屋拆迁安置所得,房屋相关拆迁安置利益属于当事人个人,与男方无关;无论双方对于男方母亲出资钱款的性质有何争议,认为是赠与或是借贷,均不影响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的物权性质,男方母亲可就该笔钱款另行主张;其次,即便法院认定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女方婚前取得的购房指标及购房优惠,其对房屋的贡献值更大,女方应当享有更多的产权份额。
案件结果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依据所查明事实,本案涉案房屋是为蔡女士户籍所在地房屋拆迁后,蔡女士成为安置人员获购房指标,当事人双方在婚内共同出资购买所获得,鉴于双方均表示如进行实物分割没有能力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故法院判决蔡女士享有涉案房屋80%份额,何先生享有20%份额,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均享有居住权利。
家理律说
律师认为,宅基地房屋拆迁所获安置房的离婚分割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具体分割比例的考量是不同维度的问题,是不同的考量因素和标准,特别是具体分割比例的考量更应侧重双方对取得安置房的贡献大小程度。
(本文作者为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