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佑涵
一、基本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陈某(女方)与本案被告刘某(男方)于网络相识,双方在2021年登记结婚,并于2022年12月生育女儿刘某某。在婚姻关系中,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男方多次动手推搡女方,女方均报警寻求帮助,但均为调解处理,并未出具家暴告诫书。
2025年4月,男方在争执过程中对女方动手,女方于次日带着女儿搬离另外租房居住与男方分居,女方母亲协助照顾孩子。分居后,男方多次要求看孩子,女方多次配合,带着孩子与男方见面或配合通过视频通话方式让男方探望女儿,双方也一直沟通协商离婚问题。某日,在女方母亲带孩子在小区散步时,男方与另一陌生男子突然出现,推开女方母亲后将孩子抱走,女方母亲随即追上去,在双方追逐过程中二人及孩子摔倒受伤。路人见状报警,众人至派出所处理,男方在派出所询问中承认双方已经分居,自己知晓女方居住小区后在附近寻找,找到之后抱着孩子就跑的事实。抢夺事件发生之后,男方一直拒绝女方探望孩子的要求且拒绝告知孩子的具体情况并在未告知女方的情况下将孩子带离上海,经女方多次询问,男方也拒绝告知行踪,女方向律师求助。
二、办案过程
律师建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保存相关证据,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之后,申请调查令并持令至处理纠纷的派出所调取相关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有利证据,同步收集对方隐匿孩子相关的证据。整理双方关于离婚问题的沟通记录、女方配合探望子女的记录及男方公然抢夺子女后向女方隐匿孩子行踪的记录,相关材料通过律师的整合后以证据的形式提交给法官。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的证据可以看出,在陈某与刘某分居之后,刘某某随陈某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在分居期间陈某始终积极配合刘某探望孩子,刘某在毫无理由且未经任何沟通的前提下实施了公然抢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通过抢夺孩子的不当手段强行将孩子带离母亲身边,让孩子经历了追逐混乱场面,并且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状态和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刘某的抢夺行为致使未成年的女儿脱离了陈某的监护范围。之后,其将孩子带离上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陈某对女儿的监护权、抚养权、探望权等。上述情形符合以对方抢夺并藏匿子女为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禁令、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条件。
经过审判,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陈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准许。但考虑到双方目前已分居,陈某已提起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尚存在争议,双方均有权抚养孩子。申请人的其他相关请求可通过普通民事诉讼予以主张,不属于人格权禁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的处理范围。
最终,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实施抢夺、藏匿婚生女刘某某的行为,即被申请人刘某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陈某双方所生之女刘某某的具体住址并配合其探视女儿。
三、案例思考
分居期间抢夺子女的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抢夺行为的举证,即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抢夺子女的不当行为事实。因此,首先在发现对方有抢夺隐匿子女迹象或已经实施该行为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抢夺现场的视频、音频资料,报警记录,如果没有及时报警,对方可能在之后对分居情况、抢夺事实均矢口否认,将增加举证难度。其次要保留与对方沟通协商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将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后续的抚养权诉讼等提供有力支持。
二是对藏匿情况的举证,基于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均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的事实,孩子随任何一方生活并无不当,但若拒不配合另一方的合理探望要求,拒不告知孩子的情况和所在地点,甚至未经商议擅自将子女带到其他城市生活,需要通过双方沟通记录、孩子学校记录、知情人士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己方已经完全无法掌握孩子行踪的情况。本案中,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监控视频完整反映了抢夺子女事实,而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还原分居后我方配合探望、抢夺行为发生后对方拒绝探望、将子女带离上海居所后不知去向的情况,故而对方抢夺和隐匿子女的事实得以认定。从法律规定和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裁定禁止对方进行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方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得以认定,对于之后我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争取抚养权可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本案中,将孩子送回女方处的考量有两个:需要综合考虑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环境;送回孩子涉及执行的可行性以及可能引发的后续矛盾等问题。
四、办案总结与实务建议
近年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伴生抢夺子女现象屡见不鲜,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剥夺了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抚养、探视权利,妨害亲权的正常行使,同时还将对另一方造成心理胁迫和焦虑,也严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违反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对于此情况的发生,首先务必及时报警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保留,随后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禁令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且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独立于离婚或抚养权诉讼,可单独申请启动相关程序并更快到开庭及裁定阶段也更快生效。而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尽早对抢夺一方主张合法权利,也更有利于为后续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在维护己方与孩子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需持续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尝试通过第三方,如共同的朋友、亲属等了解孩子的状况,若发现孩子出现心理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虽然离婚意味着一段婚姻关系的终结,但对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权益的维护是尤为重要的,离婚双方都应该尽量避免因成人冲突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要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中仍能获得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保障。
(本文作者为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