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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口供质证的两个实践问题

2023-06-07 17:32:1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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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口供质证的方法与技巧”理论研讨会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山东省律师协会和临沂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承办,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协办。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的专家学者、刑事辩护律师及媒体代表60余人共同研讨交流。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作主旨发言

研讨会上,毛立新围绕“口供质证的实践问题”这一主题提出了两点认识。

第一,虚假印证。首先,他对虚假印证作了具体阐释,指出虚假印证是口供质证实践过程中比较难的问题。通过两个以上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认定其具有真实性,这在逻辑上是一种归纳的推理方法。口供和其他实物证据之间的印证,要审查是“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在“先供后证”的情况下,根据供述指引找到隐蔽性证据,这种印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更强。此外,证据信息之间的相互印证,必须首先保证信息来源的多元化、独立性。其次,他进一步提出了破解虚假印证的方法,即跳出印证,对证据本身进行实质性审查。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入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即使证据之间表面上相互印证,但若不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印证就很可能是虚假的。

第二,相关司法解释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排除重复性供述等做法,体现了立法进步。

他指出,本次会议对于口供质证的研讨不仅仅局限于案例研究,而是上升到了质证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层面。

首先,发问和口供质证的关系非常密切,发问也是举证质证,既可以“破”,也可以“立”。发问本质上就是举证和质证,辩护人通过发问展现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反驳不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口供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包括笔录、自书材料、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庭审中的陈述等。采用不同的发问方式和技巧,是口供质证的重要表现形式。

其次,从质证的概念入手,强调刑事律师应当打开辩护思路,注重逻辑推演过程。质证的“质”主要指的是质疑和辩驳,“质”的对象是证据的“三性”“两力”,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质证的目标是否定证据资格或者否定、削弱证据的证明力。此外,应当明确举证还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有论据、论证、论点三要素,质证可以针对三要素开展一些工作。质证中,除了关注单个证据的“三性”“两力”,还要注意举证方所运用的逻辑方法、推理过程,以及最终结论、证明事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以打开质证思路,形成有效的质证意见。

再次,他阐述了质证和其他辩护工作之间的关系。第一,质证和发问之间联系密切;第二,质证和会见之间的关系密切,律师要通过会见充分了解当事人供述的过程是否合法,供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第三,质证和阅卷之间的关系紧密,律师要通过充分阅卷,做好证据分析等庭前准备工作;第四,质证和辩论之间的关系密切,法庭辩论阶段对控方的要求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推理论证,即要求控方根据在案证据从逻辑上推导出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并且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毛立新认为,对证据的质疑和辩驳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特征,需要在庭审不同阶段通过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形式对控方证据进行反复质疑和辩驳,从而达到有效质证、有效辩护的目的。(毛立新)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