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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合同如何确保其履行?

2022-12-02 15:33:4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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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重要的生活资料,许多父母为了子女,不惜倾注毕生大半心血,为子女购置房产;也有许多人士,通过自己的努力或者其他安排在缔结婚姻关系前取得房产。

部分人士,在婚前为了保障婚姻关系顺利缔结,或在婚后为了巩固婚姻关系或挽回婚姻关系,会主动或被动地选择承诺将个人婚前房产赠予给配偶,或者写下承诺书、或者留下录音录像等。但是,获得承诺的配偶一定能够取得房产吗?答案是,不一定。

一、关于房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房产一方,除已交付转移房产或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外,赠与房产一方仍然有权撤回赠与。在笔者经办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给配偶出具了5份保证书或承诺书等形式的单方承诺文件,均表示将房产赠与对方,但因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顺利帮助当事人撤回了赠与,为其保住了婚前个人房产。

二、保证房产赠与切实履行的措施之一:办理房产加名或过户

欠缺法律意识的受赠人可能认为,我已经是赠与人的配偶,房子我已入住,房子就是已经交付给我了,赠与已经完成,怎么能够撤回呢?事实却是,房产作为不动产,其交付是以变更登记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不视为完成交付。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如需切实保障赠与顺利完成,办理房产加名或者过户是最为保险、有效的措施。如果是约定赠与的份额,可以将赠与人单独所有房产,变更为赠与人和受赠人按份享有房产,并明确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如果是约定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即不具体明确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变更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共有房产,或者受赠人单独所有房产,后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仍视为夫妻共同共有,不因登记在受赠人一人名下而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但为了避免法律、政策变化,或者司法裁判规则改变、法院适用法律的差异导致认定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应尽量避免将房产登记为受赠人个人所有。

另外, 夫妻办理房产加名或过户,成本相对较低,无需交纳契税等费用,是履行赠与合同最为低本高效的措施。

三、保证房产赠与切实履行的措施之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民法典生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当下不动产登记手续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办理,即如果房产存在按揭贷款抵押或者其他抵押,仍然需要抵押权人配合办理过户,如果抵押权人不配合,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除非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

在此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不同意协助办理,或者受赠人无能力偿还全部贷款或者不愿提前偿还贷款,则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即无法完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房产的交付,此时,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为防止此类情形发生,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与自己一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

就目前政策来看,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成本可控,是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的有效替代措施之一。

综上,赠与合同有撤回的可能,受赠人应意识到相应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

最后,笔者提示,对于不能履行的承诺或者可能反悔的承诺,不要轻易做出,这样只会增加受赠人的期待心理,一旦期待不能得到满足,极有可能导致感情的破裂。从法律角度讲,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法定义务将个人财产赠与给配偶,配偶也不应视之为理所应当。

作者:王斌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