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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探索

2022-10-17 17:54:52 来源:法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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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法人》特约撰稿 沈艳蓉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全球贸易关系日趋复杂,合规已成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新的竞争力。相比跨国企业,我国企业的合规意识有待提高,合规体系有待完善,如何加强合规管理成为企业核心关注点之一。前不久,2022年中国企业合规管理与实务大会在江苏苏州举办。与会嘉宾以及线上线下百余位参会者,共同探讨合规相关的政策和热点话题,分享了在各自领域内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工作逐步推进

自2018年以来,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开始尝试在企业中全面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行政监管合规制度框架。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2021年4月,第二期试点工作启动,范围扩大到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市。今年全国两会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后,首次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还颁发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这些举措赋予律师探索新型合规业务的机会。谈到合规不起诉在我国适用性,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熊晨曜认为,在法律合规体系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情况下,不适合一步到位地构建全面合规体系。对于各国法律体系不同、兼容性问题突出,熊晨曜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程序上的出罪在现时期已适用,二是关于科学运用检察官转出,三是考虑刑事合规的问题。

泰和泰律所上海办公室执行主任薛文成介绍了刑事合规管理对于行政合规、民事合规的积极意义。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挑战

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海涛曾深度介入葛兰素史克等案件。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律师带来的挑战”,刘海涛从三个维度作了阐述:

首先,刑事合规属于刑事业务,但又区别于传统的刑事业务。律师在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论是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监管人员,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进行评估和考察,还是作为涉案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均需要对涉案企业所在行业有深度了解。例如医药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一般在于防范商业贿赂类风险,而网络平台企业所要建立的,通常是数据保护合规管理体系。因此,必须是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并且对相关行业政策有深刻理解的律师,才能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或者协助其进行刑事合规建设。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间最长为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还要通过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内部延长的方式才能达到。但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需要通过长时间、多维度的考量,例如涉案企业是否发现造成犯罪发生的制度漏洞和治理结构缺陷,是否针对漏洞和缺陷进行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等。在短短六个半月时间内要协助企业完成前述事项,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合规体系,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

最后,《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明确指出,第三方组织成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两年以内,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但上述细则对于涉案企业在开展刑事合规建设之前就与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形未明确,而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本质上应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此过程中涉及利益输送行为,则会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

刘海涛还分享了对于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思考。他指出,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人合性,企业家个人犯罪对于企业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实践中“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实质上,对民营企业家进行从宽处理也是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手段之一,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既可以有效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也能够使企业生态链中的材料供应商、劳动者、股东等无辜第三方的利益免受损失,以保护非公有经济的健康发展。他建议:“建立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机制,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作为从宽处理企业家的依据。”

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制定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的“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上特别强调,“切防虚假整改、纸面合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务指南》作者,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青红就“涉案企业如何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分别从“合规计划的内容”“涉案领域专项合规管理”和“合规整改期限”三个维度,讲解了具体的提纲挈领的解决方案。提到“2021年4月13日,国际标准组织发布ISO37301附录A中第4.3款的规定——组织可以选择在各部门领域,或者某具体职能部门实施合规管理体系”,郭青红认为,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基本内容应该由“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涉案领域专项合规管理”构成。由此,涉案领域合规计划的核心就是围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展开的。基于2021年10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将中央企业完成全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时间确定为2025年年底,郭青红建议,将合规考察期延长到9个月至18个月;并建议在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建立涉案企业的定期报告机制、对涉案企业进行回头合规检查评估的机制以及检查评估不合格时撤销合规不起诉决定机制。

众所周知,企业合规是舶来品。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发布《组织量刑指南》后,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纷纷确立合规出罪或者合规宽大处理的刑法激励机制,并且这些国家的合规计划也几乎是从反腐败方面开始的。上海博莱科信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康华特是意大利人。来中国之前,他对欧洲国家的业务运营及合规事务有着丰富的经验。康华特介绍了英国及法国“合规不起诉”相关的立法及案例,以及意大利在反贿赂领域的立法和规定。

康华特提到,越来越多的公司将组织管理和内部控制模式纳入其ESG评级模式。今后,基于信息透明、责任担当和廉洁诚信需求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原则,正成为实现所有ESG目标的先决条件。

“合规”不是一个职能部门的责任,理应成为公司基因的一部分。企业有责任建立高于法律法规的全面合规治理体系,实现更高等级的公司治理标准。

相信在随着企业刑事合规工作逐步推进,“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探索”一定会到达一个新的里程碑,更加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

(作者系世界银行大夏合规项目高级顾问)

责编:惠宁宁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波 张雪慧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