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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数字化呼之欲出

2022-09-14 17:09:1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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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数字化定义

物权数字化这个概念,与最近流行的“数字物权”容易发生混淆。数字物权,指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可以独占性的数字物品,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数字物权,最初指的仅仅是以QQ为代表的各类账号、各种游戏装备和点券,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数字财产包含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宽泛,不仅包括游戏账号、武器装备、经验值、宠物、金币等,也包括社交账号、音乐、电影、应用程序和在线订购服务等。

物权数字化,则主要指实体物理世界有体物的物权进行数字化处理,使其在虚拟的数字世界中具有对应物,从而实现方便快捷的处置和交易。

现阶段看,数字物权和物权数字化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但如果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数字化的不断普及和深入,两者会逐渐相互融合,成为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比如,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逐渐成熟,人们可能在拥有实体房产的同时,也会在虚拟世界中拥有数字化房产,两者可能具有对应关系,也同样具备资产属性。

物权的定义,物权数字化的重要意义。

物权数字化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且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首先,我们要先搞清楚物权的前世今生。物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顾名思义,所有权就是对自己占有物的权力,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界公认,“物权”的概念在立法形式上的起源,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力,可以对抗任何人。”但是,《奥地利民法典》依然未抽象出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概念,物权的概念依然包括有体物和债权等无体物,直到1900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在法典中设立了“物权”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物权这一概念才得到目前学理上公认的意义,独立的物权体系才得到完整的确立。

物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物权的核心性。物权关系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会涉及所有权、物权制度,所以所有权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2.物权的支配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且无需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自己权利或实现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

3.物权独立性。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是不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实现的权利。

4.物权的利益性。物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5.物权的弹力性。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6.物权的排他性。其客体必须是个别的、单独的、客观的存在,且物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7.物权是对世权。即世界上除了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担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尊重物权人对其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可以绝对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形式的物权概念诞生于19世纪,并不是说在此之前人们没有“物权”的概念。

实质的物权概念源远流长,伴随着私有制的诞生而诞生,也可以说是人类文明诞生的重要标志之一。物权的本质,是人们基于物的所有权进行生产活动以及利益分配的规则。人类的经济活动,是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而且这两个方面形成相互推动的正反馈循环,推动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以及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价值创造不可能仅通过人的劳动凭空完成,必然会使用生产资料,并作用于特定目的物之上,因此价值创造的前提,是对相应有体物的所有权。价值创造之后,需要对获得的利益回报进行分配,既然特定有体物是价值创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对于这些有体物拥有所有权的人也要参与利益分配,这样才会有动力维护以及改进这些有体物,以推动更好的价值创造,并期待获得更多的利益回报。

围绕物权的概念,形成了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相互推动的正反馈循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如此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物权在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其原因在于,物权本身在人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核心角色。物权只是推动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正反馈循环的手段,这一正反馈循环才是目的。也就是说,为了推动这一正反馈循环更好地运转,需要对物权进行与时俱进的改进。反观物权的发展历史,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物权的背后是利益,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以及斗争的总根源。物权概念的诞生以及每一次重大演进,无不伴随着人类社会的重大革命。人类的价值创造,归根结底是土地、资本和劳动相结合的过程,这三者在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中次第占据核心地位,依次对应着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及信息社会。

最初人们对物权的理解,就是对目标物的直接占有,并以此获得相应处分和收益的权利,这与农业社会价值创造的基本特征相适应。在农业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活动是农业耕作,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土地不会发生空间上的转移,也不会灭失,一切生产活动都附着于土地之上,离开了土地农业生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农业时代,土地的所有者在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中具有核心支配地位,一切利益的争夺,最终也会体现在对土地所有权的争夺上。

随着人类逐步从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人们逐渐发现,仅仅是对物的直接占有,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价值创造,物品需要有效流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于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分离,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就出现了。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立法形式上的物权概念出现在十九世纪的德国。早期的物权概念十分简单,对物的占有是可以清晰界定的,无须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到了工业革命之后,物权形式变得复杂,权属和收益界定变得模糊起来。作为具有迫切发展目标的后发工业国,德国各种新旧矛盾冲突十分尖锐,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规定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权概念,有利于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在工商业生产中,价值创造的过程比农业生产要复杂得多,其中涉及多种目标物的流动、支配和处分,其中单独任何一个目标物的物权,都不能像农业生产中的土地所有权那样,对于价值创造以及随后的利益分配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但是人们可以把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目标物转换成一定数额的货币,通过货币资本一揽子掌握所有相关目标物的物权,进而支配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因此,货币取代土地,占据了工业社会中最核心的角色。

货币资本化,实现了以货币为纽带的物权流转,也意味着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类物权数字化,或称初级物权数字化。东西方在这里存在显著差异。中世纪的欧洲,土地仍然只能根据爵位继承,不能通过买卖流转;而在中国,早在战国后期土地就可以通过买卖流转,但由于生产方式依然停留在农业时代,绝大部分价值创造依然附着在土地之上,物权概念过于超前,导致土地兼并矛盾尖锐,社会甚至因此周期性崩溃解体。从这里可以得到关于物权数字化的几点启示:

1.物权数字化,使得目标物的流动变得更加方便和频繁,适应日趋复杂的价值创造过程;

2.物权数字化的进程,需要与当前的价值创造特征相适应,超前或滞后都会起到反效果。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以至信息时代,价值创造的特点又发生了显著变化。阿里巴巴集团的CEO张勇说:“社会经济和生活全面走向数字化的大趋势,是在不确定性中的高度确定性。”物权数字化也是适应价值创造数字化这一确定性发展趋势的必然。由于生产力的提升以及物质财富的积累,资本从稀缺逐渐转向过剩,可以通过商品交换获得的各种有形物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也不断下降,价值创造越来越依赖人富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人类劳动(主要指脑力劳动)逐渐从过去的从属地位上升到主导地位。

在知识经济环境下,有形物的存在本身,并不能带来多少价值,甚至由于生产过剩,它反而可能成为一种资源的浪费,再加上持有有形物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它甚至可能不再是一种资产,而变成了负债。只有基于创造性知识的认知,对有形物进行创造性的拆解、流动和重新组合,创造出能够满足不断涌现出的新需求的供给,才能够实现价值创造。这就要求对物权进行进一步的数字化改造,实现适合数字化生产方式的价值创造和利益分配,必将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造成深刻影响。

(杜燕 李美玲:《物权数字化——中国经济第四极》专著编委,本文来自该书中篇第一章第二节)

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