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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立法,增强制度竞争力

2022-09-02 15:30:26 来源:法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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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周征

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出现的,公司治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股份公司(公众公司)股权的社会化而产生代理成本问题,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者(经营者)与所有者(股东)利益的背离。各国公司立法根据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具体的公司需求,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包括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权力分配和制衡的模式,从而达到保护所有者的目的。

完善合规体系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一次对公司治理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对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30年来,公司治理实践也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研究和回应。特别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理论而为股份公司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完全适用。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公司活力是宏观经济活力之源。公司治理现代化是市场治理与公共治理现代化之基。

现行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与2018年10月26日经历了5次修改。目前,我们正处在公司法第六轮修改的过程中。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公司法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司治理完善是第六次公司法修改中的重要命题。公司法施行以来,关于公司组织架构的设计没有大的变化。但是,鉴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庞大数量,其在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上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虽然现行公司法通过允许设立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的方式舍弃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一定灵活性,但对有限责任公司普遍奉行的所有者管理模式和高度合伙化的管理方式,缺乏实质回应。

赋能公司治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是“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并要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反观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架构的设计,1993年公司法受计划经济思维影响,带有重秩序轻活力、重管制轻自治的烙印。后公司法虽经历5次修订,但公司治理架构组织架构设置要求历经30年而未有修改,已然构成了高度成熟、难以撼动的超稳定系统。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公司数量众多,行业区域分布广泛,治理需求差异巨大。反观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架构的设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了实质相同的组织机构模式,对于占比绝大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常“三位一体”,即使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设定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亦不能摆脱封闭公司主要依赖股东互相监督的事实。公司法修订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管控特点和需求,给予市场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自主选择权。让公司治理安排真正实现促进投资兴业、控制决策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各方预期、造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目的和初衷。

加强党的领导

2022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专设了国有独资公司一节。但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界定过于狭隘,仅限于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对除国资委外,以财政部门为代表的其他政府机构在金融、文化出版、烟草、邮政等诸多领域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未予考虑。此外,对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的大量全资公司也未纳入。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公司法规定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事项,扩张适用于国有控股公司。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拟专设第六章,对国家出资公司进行特别规定。对国家出资公司界定为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草案规定对原公司法仅就“国有独资公司”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整完善,但建议能够进一步对国家出资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时作出规定,以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作用关键。在完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企业(即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者系中国航油集团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责编 惠宁宁)

编辑: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