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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刘毅: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2021-11-25 09:47:43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继1600余位书法家参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1260条法条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自然资源部书画研究会和北京昌平书法家协会,将笔端对准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土地统计制度以及统计资料发布、应用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土地统计调查及发布土地统计资料的主体。二是规定了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土地调查中应尽的义务。三是明确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刘毅,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会主席,中国土地学会文化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楹联学会会员,徐州市书法家协会理事,徐州市贾汪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编辑:刘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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