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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李向东: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2021-11-19 09:00:11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继1600余位书法家参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1260条法条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自然资源部书画研究会和北京昌平书法家协会,将笔端对准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体现了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分离的基本原则。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有保护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自然、社会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的综合效益。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李浩

李向东,字子耕,拙耕书院创办人,退役军人事务部法规司司长、部书协主席。

编辑:刘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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