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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通报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6-06-08 09:54:5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见习记者 王志堂 

6月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未经完整审批占用基本草原采矿被罚 

2020年至2024年间,被告某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某旗某建筑石料矿采矿权,供应某段公路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导致行政审批手续不全,被告在未取得完整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况下占用基本草原220.8亩进行采矿作业,造成地表植被损毁及生态功能退化。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虽已在上级环保督察后完成植被复绿验收,但仍需赔偿违法占地期间草原的服务功能损失。呼铁中院引入专家辅助机制,委托专家组依据行业标准,科学核算出单位面积生损价值。对公益诉讼原告北京某环保中心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服务于重点工程、且积极配合整改修复,不具备主观恶意,故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金275.68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水务公司稀释污水人为干扰在线监测 

某水务公司为当地重点排污企业,厂区排污口设有环保部门在线监测设备。2019至2023年间,因污水排放超标,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某向实际负责人李某提议篡改监测数据,李某默许纵容。张某某伙同谢某某多次采用水泵接桶兑水、加注自来水等方式稀释污水,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且在自制水桶中加注符合检测标准的水体,规避环保部门监测。本案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司法鉴定,涉案浇灌区域土壤及植被未发生实质性污染损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水务公司犯污染环境罪,罚金八万元;李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谢某某罚金5000元。 

非法占用林地承包给他人种植农作物 

被告人田某某持有行政机关核发的林权证,记载林地面积835.19亩,于2021年办理采伐许可证完成皆伐。2023年田某某又从其亲属额某某、苏某某处承包确权且已皆伐的林地,三个地块共1000余亩。2023年田某某将上述三个地块一并承包给胡某某,在田某某与胡某某共同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明确标明上述地块为耕地。2024年,胡某某在涉案地块种植304亩玉米和黑豆。经鉴定,涉案地块原林种为乔木林,因种植农作物行为造成林地严重毁坏。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304.2835亩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恢复267亩林地等从轻情节。一审宣判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七人组团盗掘古文化遗址获刑 

2024年7月,杜某某等人共同盗掘某旗某苏木一处辽代古文化遗址,虽未出土文物,但经内蒙古博物院鉴定,该遗址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盗掘行为已严重损毁遗址价值,7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到案。另查明,2022年夏,杜某某还伙同他人盗掘该旗另一苏木一处复合型古代遗址,该遗址经鉴定亦具有重要价值,其盗掘行为同样造成严重破坏。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等7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6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6000元人民币不等罚金。扣押的作案工具等一并依法处置。 

三人非法捕捞野生细鳞鲑获刑 

2024年11月,崔某某明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情况下,仍在某林场附近河里捕捞22尾野生细鳞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84000元),以1700元卖给焦某某,焦某某又以100元每斤转卖给李某某。同月,李某某在河大坝西侧大河非法捕捞鱼类,其中含6尾细鳞鲑(价值18000元)及多种其他鱼类。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8000元;焦某某、崔某某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8000元。民事公益诉讼中,三被告因损害公共利益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被判令分别购买1000元、2000元、2000元鱼苗增殖放流,该案已执行完毕。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