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张伟伟 任玥文
很多经营者在企业创立时为了给企业起个好名字煞费苦心,既想名称贴合企业的经营业务和发展战略,又想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企业名称凝聚了经营者对公司的美好期望,但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字号相同,则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企业名称相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
2002年9月18日,海南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核准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乳制品生产、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进出口等。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颁发“椰某”的商标注册证;海南省工商局于2013年12月向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颁发注册商标“椰某”的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
2024年5月15日,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在线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海南椰X食品有限公司章程》《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市场主体登记证照核发和归档记录表》等材料,申请设立“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2024年10月,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向海南“12345”热线、“海南信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信箱反映,“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称与“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称高度近似,造成客户和公众误解,请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海南椰某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并予以变更。
2024年11月27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决定书》,认为其市场主体名称中含有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样,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停止使用;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市场主体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同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变更名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依法把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海南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02年9月,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24年5月,且两家企业均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的相关规定,两家公司企业名称仅行政区划不同,但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均相同,属于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名称相同”的范畴;且两家企业无投资关系,故后注册企业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登记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应当合理避让。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经调查,认为两企业属于“企业名称相同”范畴,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遂作出行政决定,要求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停用企业名称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同时告知救济权利及期限。因此,案涉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