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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固法院:超龄门卫猝死,物业未尽保障义务赔12%

2025-10-22 15:40: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鲍静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超龄门卫工作中猝死引发的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对高龄劳动者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12%的过错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付七万余元。

据了解,2022年,68岁的罗某应聘至当地某物业公司,担任小区门卫一职。入职时,物业公司以罗某年龄较大为由,要求其填写《身体状况承诺书》,其中明确约定“如有重大疾病隐瞒,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与公司无关,责任由本人承担”。

入职后,罗某的工作内容涵盖小区36户业主的安全守卫、水电费收缴、各种信息传达,同时需承担24小时昼夜值班及楼道清扫工作等。2024年4月24日清晨,罗某按要求开启小区大门时,因天色昏暗摔倒在门卫室床前,直至当日7时许,小区业主发现异常后,才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电话。120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后,初步诊断罗某系突发疾病死亡。

事发后,罗某亲属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诉求。4月29日,物业公司仅向罗某亲属支付6000元,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罗某亲属将物业公司诉至城固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罗某与物业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罗某长期为物业公司提供值班、保洁等劳务,物业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物业公司主张“《身体状况承诺书》可免责”的诉求,法院明确不予支持。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物业公司存在三项关键过错:其一,聘用68岁高龄的罗某时,未要求其进行入职体检,后续工作中也未安排健康检查,未及时发现潜在健康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其二,安排罗某承担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叠加收费、清扫等多项附加工作,未充分保障其休息权利,忽视了超龄劳动者的身体承受极限;其三,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与应急保障措施,导致罗某突发疾病时未能被及时发现,错失最佳抢救时机,且入职后未对罗某进行针对性的工作指导与安全培训。上述行为表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与罗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高龄及高强度工作的适配性有清晰认知,且其死亡确系突发疾病直接导致,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定,物业公司对罗某死亡承担12%的过错赔偿责任,赔付七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罗某亲属自行承担。二审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编辑: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