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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毒胶囊”的消费者领到赔偿金

浙江松阳: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惠及消费者机制

2023-03-23 16:25:5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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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毒胶囊”的消费者领到赔偿金

浙江松阳: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惠及消费者机制

“要不是你们,我都不知道之前买的是‘毒胶囊’,更不用说领赔偿金了……”“3·15”前夕,领到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杨女士对打来电话回访的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

经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何某、魏某等人生产、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致使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全国多地市场,销售金额76.5万余元。

2021年上半年,松阳县检察院就该案陆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何某、魏某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共同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765万余元。2021年下半年,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何某、魏某等5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对10倍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目前,其中300余万元损害赔偿金已执行到位。

赔偿金执行到位后,该怎样安排?是直接上缴国库,存入公益诉讼专用账户还是发放给受害的消费者?

由于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金如何管理使用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松阳县检察院专题研究论证后认为,不同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等基于国家所有权和纯社会公益被侵权的求偿权本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既包含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公益,也包含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私益,在平衡公益与私益之间,首先要尽量维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对受害消费者的权益补偿、救济功能。

为进一步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惠及消费者机制,2021年10月,松阳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制定《松阳县食品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设立赔偿金管理机制,并在该《办法》中确定以公告方式督促消费者提出参与分配赔偿款的请求程序,公告期内没有提出分配请求的消费者,仍然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年内提出参与分配请求,鼓励受害消费者积极申请参与分配,确保将众多消费者权益置于优先地位。《办法》还规定,若赔偿金仍有结余,则用于公益。

同年11月29日,松阳县检察院就该案赔偿金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涉案消费者及时向松阳消保委提出参与分配赔偿金请求。

然而,公告发布后,仅有两名受害消费者提出参与分配赔偿金请求。因这两名消费者均系经过诉讼确认,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分配,松阳县检察院向二人发放了第一批赔偿金。

考虑到涉案减肥胶囊大多通过网络销售,受害消费者分散在全国各地,为最大限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松阳县检察院又通过消保委联系、提醒受害消费者申请参与赔偿金分配。不过,在消保委联系到的浙江省内的59名受害消费者中,经工作人员详细阐明情况,仅有17人提交申请。该院对这些消费者逐一制作调查笔录,经审查核实,其中10人能够认定为该案的受害消费者。

今年2月,松阳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召开惩罚性赔偿金发放消费者案情研判会,最终包括杨女士在内的10人进入第二批惩罚性赔偿金发放消费者名单。截至3月10日,两批共1.7万余元损害赔偿金均已发放到位。

松阳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将继续回应社会关切,持续创新探索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努力做好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处置“后半篇文章”。“根据《办法》,2024年12月29日前,该案的受害消费者均可提出申请,希望该案其他的受害消费者能积极申请参与分配。”办案检察官说,该笔赔偿金赔偿受害消费者后的结余,将用于公益。(范跃红 程琦 盛伶萍)

编辑:孙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