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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力为孩子撑起“防护伞”

2022-07-22 20:19:46 来源:法治网 作者: -标准+

□ 陶然

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呈多发态势。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至2021年,江西省法院一审共受理强奸及强制猥亵、侮辱案件共167件,被害人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有27件(涉及被害人27人),占比达16%。其中,未成年被害人年龄14岁以下的有9人,占比33.3%;14岁至18岁的有18人,占比66.6%。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为孩子撑起“防护伞”已是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涉未性侵原因复杂值得反思

调查发现,该类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上述涉未性侵的27件案件中,有21名被告人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他们大都生活环境差,精神生活空虚,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罪与非罪缺乏明确的认知,理性自控能力较差,容易促使自己通过实施性侵犯来满足生理和精神上的需求。如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罗某性侵案,罗某明知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自认为双方在谈恋爱,双方自愿并无不当,殊不知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疏于自我防护,对危害缺乏认知。在传统伦理思想和应试教育影响下,人们往往谈性色变,学校、家庭未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对强制猥亵和正常接触缺乏一定的认知和辨别。加之未成年人受身体条件限制、自我防范和反抗能力较差等影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几率。如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钟某性侵案,钟某利用辅导幼女何某功课之机,对何某多次进行强制猥亵,何某未意识到钟某的行为属于恶意性侵,直到被何某母亲无意进房时才发现。

保护合力缺失,对安全缺乏监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作为未成年人主要生活场所的管理者,以及有关社会力量,都应切实担负起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力。然而,由于监管缺位、社会支持系统不健全、基层治理疏忽等,未能形成针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网络。加之我国属于人情社会、熟人社会,未成年人对身边的熟人、亲人往往缺乏防备,一些不法分子仅仅以请吃一顿快餐、给予一些零钱加以诱骗,轻而易举就达到犯罪目的。如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性侵案,生父黄某利用其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优势地位,加之经常给予零花钱等利诱,多次采用胁迫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人。

司法重拳出击严惩涉未性侵犯罪

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屡屡引发社会热议,并引发公众极大愤慨。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法律对打击涉未性侵犯罪一贯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筑了不容逾越的高压线。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就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加重处罚情节、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民事赔偿及避免“二次伤害”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以及面临这些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有关嫖宿幼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而强奸幼女属强奸罪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死刑。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增设了独立的法定刑,设置了4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外,相关部门频频打出司法重拳,狠狠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魔爪,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构筑起一堵安全的防护墙。最高法、最高检均多次发布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彰显铲除社会毒瘤,坚决伸张公平正义的决心。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涉未性侵的刑事案件,坚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全国各级检察院通过适时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校园安全建设,预防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特别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齐抓共管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警惕涉未性侵行为,严惩涉未性侵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司法固然是不容缺席的关键一环,但还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多管齐下,构建政府主导、司法支持、多方参与、救扶帮困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政府应充分发挥防止涉未性侵的主导作用。要牵头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涉未成年人性侵监测预防机制、强制报告机制和健全受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帮扶干预机制,并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各级政府重要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让涉未性侵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着力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妇联组织、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要发挥应有作用,将预防性侵犯教育纳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内容,尤其要重点关注农村留守流动女童的权益;要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救助力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及时介入、主动帮扶,为受害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服务。

学校应充分发挥防止涉未性侵的重要作用。各地学校要开展预防性侵犯罪教育,提高师生对性侵犯罪的认识,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进行排查,重点检查教职工、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学生精神状态有无异常等,设立校内举报电话或检举箱,对存在性侵的苗头要一追到底。

家庭应充分发挥防止涉未性侵的基础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是家长,防止涉未性侵的第一道防线是家庭。妇联、学校和教育部门等要加强引导,建立完善亲职教育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为了孩子父母学校”等方式,对监护不力的家长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将中小学生家庭性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出版家庭性教育相关书籍,让家长系统科学地掌握家庭性教育的方法,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系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副庭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整理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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